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政府資
訊公開法有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限制(第九條至十九條)暨行政程
序法有關申請閱覽卷宗(第四十六條)等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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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
檔卷),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檔案應用申請書」所列欄位詳
細填寫(申請書至本監網站下載)。
應填寫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說明事由。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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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其所屬之業務單位審核
並提供審核意見,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請本監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
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15日,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第3項情形,收受申請書之日起15日,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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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監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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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卷內容含有前
點各項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本監檔案之應
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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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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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文具以使用鉛筆為限,器具以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
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使用並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
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前項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本監許可不得為之。其使
用應遵守本監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監掃
毒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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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違反法令規定者,依
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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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監人員點
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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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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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檔案應用處所位於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1–1號,電話:(06)9211
151 ,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
至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
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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