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矯正機關辦理開放參觀時,能落實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且有一致性之辦理程序,以行銷矯治
處遇之特色及進步情形,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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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本項業務時,應成立督導小組,指派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召
集人應就參觀項目安排專人負責引導、說明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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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發生戒護問題,參觀人員應先行將隨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
接受戒護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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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參觀之內容,應以收容人教化藝文、作業技訓成果或其他能彰顯
機關設施特色及進步情形者。但有影響囚情穩定時,應衡量戒護安全
,調整參觀內容或取消參觀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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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觀動線之安排應事先審慎規劃,以避免侵犯收容人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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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觀後得適時舉行座談會,聽取參觀人員之意見,納入日後執行業務
之參考,並就參觀內容詳加說明,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
人順利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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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參觀業務之執行情形,應按月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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