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藥品管理要點(90.05.01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管理藥品並防止因不當使用而流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衛生科之藥品為收容人專用,嚴禁同仁取用,並應嚴為控管,除緊急
    情形外,未有醫師開立支處方箋不得配藥、取藥。

三、藥品管理分為藥庫管理及藥局管理二部分:
    1.藥庫管理:藥庫應備有各項藥品之安全存量,備冊登載藥品名稱、
      數量;藥品購入時,藥庫負責人於驗收簽章後,應憑發票影本將藥
      品名稱、數量確實輸入電腦,並於發票原本蓋本發票內之各項藥品
      名稱、數量均已登入醫療子系統之戳章。
    2.藥庫管理:藥局負責人應按醫師處方箋調配藥品,調配完成之藥品
      分送場舍主管保管,再由場舍主管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囤
      積;藥局之藥品不敷調配時,應填寫藥品請領單,經衛生科長核章
      後,向藥庫領取,並登入藥品管理簿。
    3.為因應夜間醫師臨診,藥局得將部分常備用藥存放於中央台,但應
      備冊登載藥品名稱、數量。
    4.藥局、藥庫除負責人(代理人)外,其他人員禁止單獨進入,離開
      時應上鎖。
    5.藥品盤點逾越容許之誤差率時,該項藥品應由管理者負責解釋說明
      。

四、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