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有關事項,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 3條規定,成立檔案鑑定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 1人,由本所副所長擔任。
  (二)小組成員:由本所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本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四、本鑑定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鑑定任務: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如屬保存年限10年或產生時間已逾30年以上者,應就檔案之
        行政價值、法律價值、資訊價值及歷史價值等進行會審。

五、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檔案關係人列席會
    議。

六、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
    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召集人)
    裁決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
    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簽請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