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法律字第0930700450號函訂定
    。

二、本監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應
    依本要點進行。

三、本監受理請求權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時,秘書室應即報告典獄長,成
    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四、前條所定委員會之設置,典獄長應就下列人員擇需要聘(派)任委員
    :
  (一)花蓮地院法官、公設辯護人或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一至三
        人。
  (二)律師一至二人。
  (三)吉安鄉調解委員會委員一至二人。
  (四)花蓮地區高中以上老師一至三人。
  (五)本監副典獄長。
  (六)本監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一至四人。

五、委員會人數五至十五人,由本監視個案情形定之。

六、本監副典獄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性質,案件結束自動解組。俟有新受理案件,再
    由典獄長命令成立,重新視需要聘(派)委員。

十、國家賠償事件由秘書室主辦,各科室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