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為鼓勵金融公構開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以增加被
害人或其遺屬之實習補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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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開辦本項優利存款業務辦法如下:
(一)適用對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
屬或受重傷者本人。
(二)適用標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
(三)存儲原則:採自願參加方式,給予優利存款待遇。但不由政府負
擔補貼。
(四)存儲方式:依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證明文
件一次或分段儲存。但可提不可再存。
(五)利率:按受理存款機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單利機動計息。
(六)存儲方式:由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自行向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七)承辦單位:公、民營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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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著有績效者,由法務部定期予以公開表揚;必
要時並函請財政部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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