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落實「嬌正」與「保護」二項業務之銜接,以提昇犯罪矯治功能,防
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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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源依據
一、監獄組織條例第二十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及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
政、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監獄得聘請品端學粹、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至四十人為榮譽教誨師
,襄助教化工作。
前項榮譽教誨師,由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延聘之。
三、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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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執行原則
一、職務分配與任務
(一)由監獄聘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為教化
指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或地方法院檢
察署間之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
(二)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會員」或「榮譽觀護人」為教化
指導委員會或作業指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連絡受刑人出監
時之輔導就業等相關事宜。
(三)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以協助協調或轉介在
監受刑人之教化與出監之輔導等相關事宜。
二、認輔範圍
(一)對象:認輔之對象,原則上以假釋出獄前六個月之受刑人為限,
以應實際之需要。
(二)事項:輔導之事項以輔導受刑人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其再
犯。
(三)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以提昇保護管束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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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具體作法
一、榮譽觀護人之接案
(一)典獄長宜視業務需要,遴聘當地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
(二)典獄長宜視個案需要,洽請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輔導即
將出獄之受刑人;必要時並得函請受刑人出獄後戶籍所在地之榮
譽觀護人協助輔導。
(三)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應與輔導之個案保持密切聯繫,除
協助個案作適切之人生規劃外,並協助其出獄後從事正當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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