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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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之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重病住公
立醫院醫療,經向地方政府機關或住院醫療醫院申請就醫或醫療補助
費後而有不足必需資助者,得檢具左列文件申請本會醫療資助費:
(一)申請書。
(二)醫院住院證明及住院收費收據原本。
(三)經申請獲得地方政府機關或住院醫院補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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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條之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分會提出。
分會接受前項之申請,應就各項文件切實審核,經核符合後加註意見
報經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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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對於應受保護人所支出之必要醫療及藥品以普通藥費、手術費、
檢驗費、注射費、X光費、氧氣費、麻醉費及其他醫療費等為限,得
視情形貧民資助半數,其餘資助三分之一,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
幣參萬元,其他費用概不予資助。
每一受保護人全年資助醫療費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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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受保護人因不法而受傷或因此而引起重病住院者,本會不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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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 法務部核准後施行,其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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