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運用吳仲亞先生慈善捐助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6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捐助對象:
一、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規定之應受保護青少年。
二、限用於更生青少年本身,不得用於其改善家庭生活等。

貳、捐助項目:
一、醫療補助:
  (一)應受保護之青少年患染皮膚病治療,或由本會捐贈藥品供其治療
        。
  (二)應受保護之青少年如患重病,住院治療,經少年法庭、觀護人或
        更生輔導員查證屬實者,得輔導其向本會申請醫療補助費。
  (三)其治療之醫院以公立為原則,偏遠地區得由當地公保、勞保指定
        醫院為之。
  (四)更生青少年聲請醫療補助費者,以低收入之家庭,並經居住地之
        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出具書面證明者為限,醫療費用以醫院之收費
        收據為準,列級貧民及社會救住戶,因已有貧民施醫辦法免費醫
        療,本會不予補助。
  (五)本會於接獲聲請後,當斟酌實際需要,予以全部或部份之醫療費
        用補助。
  (六)洽請長庚紀念醫院,保留三等病房床位,以供應受保護之青少年
        住院醫療之用。本會並得預存三萬元至五萬元於長庚紀念醫院作
        為該等青少年醫療費用之預備金。
二、育樂補助:
    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與本會或各地分會聯合舉辦之更生青少年電影欣
    賞、音樂演唱會及自強活動等正當康樂活動,本會得斟酌補助全部或
    部分費用。
三、技藝訓練補助:
    鼓勵更生青少年參加技藝訓練,習得一技之長便於謀生,於參加某種
    技藝訓練經少年法庭、觀護人或更生輔導員查證屬實,訓練結業取得
    合格證書或執照後,再憑訓練機構之收據輔導其向本會申請其部份或
    全部受訓費用。
四、印贈輔導卡補助:
    印製富有教育性字句精美輔導卡,分贈更生青少年及其家長。

參、本辦法提請本會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