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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 790719 法 79 保字第十二四九號函示:「法務部加強
    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研討會議結論第十二項規定」訂定本方案。

二、目的:為發揮更生保護功能,加強觀護人及監獄密切聯繫,切實推靳
    出獄人之就業、就學、就醫、就養保護業務,使其自得其所,自立更
    生,適應社會生活,重新做人,不致再犯,以維社會安寧。

三、各地分會與監獄、少年輔育院協調聯繫方面:
  (一)各地分會應主動與轄區內監獄、少年輔育院保持聯繫,提供更生
        保護各項資料(如服務手冊、宣導文件)利用監獄受刑人或學生
        集體教誨或其他集會,詳加講解說明,使其瞭解更生保護之目的
        及方法,出獄後俾能接受保護。
  (二)各地分會應與監獄、少年輔育院內曾受專業訓練調查員取得業務
        上聯繫,對於受刑人出獄後所需保護及其意願,獲得深切瞭解,
        使更生保護工作更為落實。
  (三)委請監獄對累進處遇二級以上或即將期滿出獄之受刑人,於出獄
        前一個月,依其意願與技能,事先作更生保護通知(迴文)書表
        所列有關資料之調查,按部頒新修正格弛眠項填寫,於出獄前寄
        送各地分會,確實掌握出獄人數及動態,俾便安置輔導作業。
  (四)委請少年輔育院對於未滿十二歲少年,出院後無家可歸或因故不
        能返家而無最近親屬可資聯繫者,屬於出院前通知各地分會,洽
        請社會福利、慈善機關予以收容或由更生保護會暫時收容。
  (五)委請少年輔育院對於有意就學之出院少年屬於出院前通知有關分
        會,俾於出院後依其意願輔導其就學或復學。
  (六)洽請少年輔育院對於有意就業之出院少年,屬於出院前通知有關
        分會依其意願輔導就業,或參加技藝訓練,習得謀生技能,俾資
        就業。
  (七)委請監獄、少年輔育院,對於有排斥或無意接受保護而無再犯之
        虞者,於出獄前調查確實,可依其意願採自由保護方弛浮理,惟
        更生保護通知應詳加註明或免填更生保護通知(迴文)書表。

四、各地分會與觀護人協調聯繫方面:
  (一)各地分會除遴聘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為副總幹事、幹事外,並
        可遴聘當地榮譽觀護人為副主任更生輔導員、更生輔導員、參加
        實際更生保護工作,使更生保護業務更為落實。
  (二)各地分會除派員參加當地觀護人各項會議外,並應採取定期或不
        定期方式,邀請主任觀護人、觀護人、榮譽觀護人、主任更生輔
        導員、更生輔導員、監獄教誨師、調查員、少年輔育院訓導人員
        舉行座談會,共同研商有關出院、離院青少年更生保護各項輔導
        事項,協調聯繫,作成共識,付諸實施,發揮更生保護功能。

五、本方案報請  法務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