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應依據行政院所頒布之「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
    貪瀆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組成稽核小組,並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稽核採購,營繕工程及
    變賣財物事宜。

二、建立稽核監督制度,加強採購、營繕工程及變賣財物事項之稽核,貫
    徹公正、公平、公開之處理原則,以節省公帑,並隨時檢討改進執行
    缺失,預防舞弊貪瀆案件之發生,提升機關廉能形象。

三、各機關稽核小組由主(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小組召集人
    由機關首長指定機關內較高層次人員擔任;關於稽核小組召開會議之
    準備、會議紀錄及有關稽核程序作業之秘書業務,由主(會)計人員
    兼辦。

四、各機關稽核小組辦理事項如左:
(一)依據「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第四點
      、第五點規定事項辦理外,稽核小組並得依機關業務需求自行訂定
      稽核事項。
(二)對具爭議性或未達應送稽核小組稽核標準之採購等案件,得經稽核
      小組決議後,隨時進行瞭解或稽核。
(三)各成員於辦理稽核案件時之權責均相同,並得經小組決議授與處理
      個案之權限。

五、各機關稽核小組作業程序如左:
(一)各機關辦理採購、營繕工程及變賣財物案件,其金額達「機關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訂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應檢同相關資料,先送稽核小組審核後,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
      或議價。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責由承辦單位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
      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辦。機關經常性案件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
      ,應審酌機關特性自行訂定送稽核小組稽核之金額。
(二)稽核小組以召開會議稽核為原則,有關會議前之準備、會議程序、
      議決事項、方法及相關執行事宜,各機關得依機關特性自行研訂規
      定並貫徹執行,但不得與審計、稽察法規及「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
      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牴觸。
(三)稽核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請承辦採購、營繕工程及變賣財物事項之
      單位或該事項之請購、申辦單位提供資料並列席說明相關事宜。
(四)稽核小組成員所屬單位若係請購或申辦單位時,應自行迴避該案件
      之稽核。

六、各機關稽核小組應行注意左列事項:
(一)稽核小組應本客觀、公正、超然之立場執行工作,不得有徇私、敷
      衍或刁難廠商、承辦人員之行為;對應行保密事項,不得洩漏。
(二)各機關有關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之作業應依現有業務規定辦理,各
      該程序應行簽署之相關文件,由各權責單位之人員依規定簽署,稽
      核小組成員僅在稽核作業規定範圍內簽署。

七、上級機關稽核小組得對所屬機關稽核小組之辦理情形進行監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