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人事公開,審議有關政風人員人事案
    件,設政風人員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主管、副主管之任免、
        陞遷及轉調案件之審議事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以
        上政風人員獎懲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各級政風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獎懲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優秀政風人員之選拔事項。
  (五)部長交議或其他有關人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委員八人,由本部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政風司司長、副司長與政風司簡任非
    主管一人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主管二人擔任。由  部長指定之政風
    機關主管,擔任本會委員之任期為半年。

四、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
    報請  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開會審查政風人員任免、陞遷、轉調及獎懲案件時,得請政風司
    相關業務科科長及駐區視察列席,並得通知有關政風機構主管人員、
    當事人陳述意見。

六、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五
    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時,應自行迴避。

七、本會議結果,應簽陳  部長核定後分別辦理。

八、本會審議案件之秘書作業,由政風司第一科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