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人事公開,審議有關政風人員人事案
件,設政風人員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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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主管、副主管之任免、
陞遷及轉調案件之審議事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以
上政風人員獎懲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各級政風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獎懲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優秀政風人員之選拔事項。
(五)部長交議或其他有關人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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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委員八人,由本部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政風司司長、副司長與政風司簡任非
主管一人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主管二人擔任。由 部長指定之政風
機關主管,擔任本會委員之任期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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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
報請 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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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開會審查政風人員任免、陞遷、轉調及獎懲案件時,得請政風司
相關業務科科長及駐區視察列席,並得通知有關政風機構主管人員、
當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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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五
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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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議結果,應簽陳 部長核定後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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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審議案件之秘書作業,由政風司第一科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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