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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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各政風機構配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有齊一之工作觀念與作法,建立以服務為導向的政風新
    貌,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政風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令配合機關辦理採購,不得任意介入或干
    預。
三、政風機構人員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有關職掌之規定,依
    法辦理政風業務、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購辦理流程,
    適時建立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
    德操守。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影響採購公正、不當或違法情事之虞
    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
四、政風機構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會同)監辦本機關之採購
    或監辦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時,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
    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
    程序,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
    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
    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員、主驗人員、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委
    員、監工(督工)或訂定底價等,涉及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政風人員不宜擔任或參與。
五、政風機構因業務需要為採購之需求或使用單位者,有關底價訂定,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且採購
    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六、採購程序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監辦人員應適時提出意見,其採
    納與否,係主持人或主驗人及機關首長權責,監辦人員不得介入或干
    預。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
    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
    人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經建議並納入紀錄,仍不為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得視情節係屬一般或重大案件,依「政風查處
    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七、為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政風機構得調閱請
    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惟應經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八、政風機構應注意政府採購法令之保密規定是否落實執行,必要時得協
    調採購單位,針對逾查核金額或有洩密之虞之採購案件,採行專案公
    務機密維護措施,如有違規或洩密情事,應依「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
    密作業要點」處理。
九、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會同)監辦採購時,
    遇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之採購應迴避事項,應主動迴避;違反規定者
    ,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並追究單位主管監督不周責任。
十、各政風機構對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有適用疑義時,應循機關
    行政體系洽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或提出建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