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防貪部分關於請託關說
、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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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所稱之請託、關說事件,係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
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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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部分規定應為之「知會」,得以口頭或書面為
之;以書面為之者,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政風機構於受知會
後,應即簽報登錄(格式如附件一)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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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方案所稱機關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
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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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方案所稱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係指依當地習俗,一般人社交往來
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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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員依本方案規定將他人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
除應簽報並登錄(格式如附件二)建檔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可作為犯罪證據,依法定程序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應取據發還原所有人;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
人申請發還,以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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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其物易於腐敗或不便保管者,得逕予變賣後保管
其價金並依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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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風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之結果,應即簽報並通知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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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方案關於飲宴應酬部分規定應為之「報告」或「知會」,得以口
頭或書面為之;「知會」以書面為之者,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
。政風機構於受知會後,應即簽報登錄(格式如附件三)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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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員違反本方案關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之規定而其情
節嚴重應予議處者,由該管政風機構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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