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第一階段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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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以下簡稱學員)第一階段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學員專業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一階段實務訓練成績占訓練總成績之百分之八十。

三、考核原則: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四、學員第一階段實務訓練成績分為學科成績與訓育成績兩類,考核項目
    及所占比例如左:
  (一)學科成績:百分之六十。
        1.專業課類:百分之六十。
         (1)學科測驗:百分之四十。
         (2)作業推演:百分之四十。
         (3)心得寫作:百分之十。
         (4)研討發言:百分之十。
        2.法紀課類:百分之二十(學科測驗)。
        3.學術課類:百分之二十(學科測驗)。
  (二)訓育原成績:百分之四十。
        1.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百分之
          三十。
        2.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譽
          、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百分之三十。
        3.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變
          、判斷等,占百分之二十。
        4.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人
          、嗜好等,占百分之十。
        5.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百分之十。

五、學員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心得寫作、研討發言成績由輔
    導員考核。

六、學員訓育成績考核,由輔導員依左列資料考核之:
  (一)靜態資料:學員履歷表、自傳、週記、發言紀錄、心得寫作,勤
        惰紀錄、獎懲登記、整潔檢查、體能測驗等。
  (二)動態資料:自我介紹、座談發言、個別談話、專題討論、家庭訪
        問、各種比賽、體育康樂、自強活動、日常言行、生活習慣等。

七、輔導員應於結訓前二週將學員訓育成績填具「學員訓育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送交輔導組提考評會評定。考評會由政風人員訓練班班副
    主任主持,執行秘書、輔導組長、各輔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