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方案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行政院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臺八十二研展字第五二九五號函頒「肅貪
    行動方案」。
貳、目標
一、為使本部暨所屬各機關首長積極推動「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
    並確實發揮各機關政風機構之功能,結合各機關行政力量,貫徹執行
    「肅貪行動方案」,以積極的態度勇於任事,達到「檢肅貪瀆、澄清
    吏治」之目標,以提昇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清廉形象。
二、加強法令宣導,使員工不願貪;加強查察生活違常人員,適時調整職
    務,使員工不能貪;積極發掘貪瀆不法,依法嚴辦,使員工不敢貪。
參、實施要領
一、加強查察機關內易滋弊端業務,並貫徹執行防弊措施,落實檢討並追
    蹤管制改進情形,以防止弊端發生。
二、加強查察機關內生活違常人員,適時簽報機關首長參考,防微杜漸,
    發揮政風機構之防弊功能。
三、加強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作業,以發揮防貪功能。
四、確實執行「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以杜絕貪污瀆
    職之根源。
五、加強發掘機關內貪瀆不法情事,摒棄「家醜不可外揚」心態,不待有
    關機關移送或民眾檢舉,主動出擊。
六、對機關員工加強政風法令宣導,並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鼓勵涉有貪瀆不法之員工勇於自首或檢舉違規行為,以發掘弊端,
    即時改進。
七、嚴格執行績效考核,落實各機關政風業務執行,以提昇工作效能。
肆、執行要項
一、加強執行各項防弊措施
(一)依業務性質及環境特性,協調業務單位適時訂(修)定各機關(各
      項業務防弊措施」,落實檢討執行情形,如發現弊端,應立即改進
      ,並追蹤考核執行成效,切忌流於形式。(各機關辦理)
(二)發現機關內作業違常情事,應即時簽報機關首長核處,如涉有貪瀆
      不法情事,依法移送偵辦或簽報議處。(各機關政風機構主辦、各
      相關業務單位協辦)
(三)參考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機關,對所發生之貪瀆不法案件,分析其
      弊端發生之原因與癥結,研編本機關「預防貪瀆調查專報」,簽報
      機關首長,並送請有關單位參考改進。(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四)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應依業務性質及機關環境特性,確實檢
      討機關內可能發生之業務弊端及生活違常人員,適時訂(修)定防
      弊作為,預作防範。(各機關辦理)
(五)加強研究各項業務法規,如有不合時宜者,及時建議修訂,以防止
      弊端發生。(各機關辦理)
(六)經常辦理員工風紀問卷調查工作,以廣蒐興革意見,由不同途徑查
      察司法弊端,縝密研訂具體可行防弊措施切實執行。(各機關政風
      機構辦理)
二、加強查察生活違常員工
(一)各單位主管應依行政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規定辦理屬員之品德生活考核,如發現屬員有生活違常之情
      形,應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做進一步之查察,以防範貪
      瀆不法情事發生。(各機關單位主管、人事、政風機構辦理)
(二)各人事機構對機關內生活違常或風評不佳之員工,應加強列管追蹤
      查核。
      依「公務人員政風調查考核處理要點」規定,發現有貪瀆傾向或跡
      象人員,應簽報機關首長核處,並知會政風機構做進一步之查察,
      即時導正,機先防範貪瀆不法情事發生。(各機關人事、政風機構
      辦理)
(三)依「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及「防止公務人員
      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規定,對違法經營商業、投機事業或有異
      常金錢借貸、投資關係等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之員工,簽報機關首長
      核處後,除建立「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外,應追蹤管制後續
      狀況,以防止貪瀆不法情事發生。(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四)各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多關心屬員平時生活狀況,如發現有不
      當男女關係、飲宴應酬活動或經常涉足不正當場所等生活違常者,
      應予規勸,如有貪瀆不法情事時,應依法移送偵辦或議處。(各機
      關首長、單位主管辦理)
三、加強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
(一)各機關對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加強宣導確實依法申報財產。(各機
      關政風機構辦理)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作業,
      並將定期申報實質審查,最低依百分之十比例,以公開抽籤方式,
      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資料。(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三)對被檢舉、陳情有申報財產不實之虞或已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之應申
      報財產人員,依「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
      點」加強實質審查申報資料。(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發現財產申報資料如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除要
      求應申報財產人員立即補正外,應依規定陳報法務部依法裁罰,使
      應申報財產人員瞭解應誠實申報,並從中發掘貪瀆不法線索。(各
      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四、確實執行「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一)利用各種集(機)會加強宣導「不請託關說、不接受餽贈、不接受
      邀宴」,各主管人員更應以身作則落實執行,以建立公務人員依法
      執行公務之清廉形象。(各機關辦理)
(二)各機關員工如有請託關說、及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贈受財物、飲
      宴應酬活動,應即陳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並應避免接受與
      其身分、職務顯不相當之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活動。(各機關所屬
      員工、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三)機關員工有請託關說、接受餽贈或參加邀宴時,政風機構查有違法
      或不當行為者,並應主動簽報機關首長依法移送偵辦或議處。(各
      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五、加強發掘貪瀆不法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應從機關內易滋弊端業務及員工生活違常情事中,
      積極發掘貪瀆不法線索及預警資料。(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應依機關特性及環境狀況,訂定發掘貪瀆不法線索
      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並切實管考。(各政風機
      構辦理)
(三)各機關業務相關單位,應積極將員工貪瀆不法資料及線索,提供給
      政風機構參考,預作防範,以維護機關形象。(各機關辦理)
(四)從民眾檢舉或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主動查處或予以澄清
      ,以維護機關形象。(各機關辦理)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發掘機關內員工涉及貪瀆不法資料或線索,應簽報
      機關首長核處,依「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規
      定,事涉機關首長或被首長擱置之政風資料或線索,各政風機構應
      將該等資料或線索陳報上一級政風機構。(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六、加強政風法令宣導,積極鼓勵檢舉
(一)各機關應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嚴禁員工涉足不當場所,並加強宣導
      正確觀念,以避免員工養成奢侈浪費之習慣。(各機關人事機構辦
      理)
(二)各政風機構針對機關環境特性,加強政風法令宣導,除利用文字及
      口頭方式宣導外,應妥為運用藝術、電化等方式辦理;對宣導內容
      應力求簡單、易懂,讓員工容易接受,切勿流於形式。(各機關政
      風機構辦理)
(三)各機關應加強宣導便民措施,各業務承辦人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各項
      業務,以爭取民眾之信任,減少民怨。(各機關研考單位辦理)
(四)加強對民眾及機關員工宣導,鼓勵勇於利用各機關設置之肅貪專線
      電話及檢舉信箱,提供具體資料,檢舉貪瀆。(各機關政風機構辦
      理)
(五)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慎處理檢舉貪
      瀆案件。對匿名檢舉者原則上不受理,如檢舉或陳情內容具體且具
      調查路線者,仍應審慎處理。對檢舉人真實身分,應負保密責任。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六)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依法移送偵辦;涉有行政責任者,依
      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澄清。(各機關辦理)
(七)加強宣導鼓勵涉有貪瀆案件之機關員工,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
      關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各級法院檢察署、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七、績效考核
(一)為強化肅貪、防貪工作,依各機關環境特性,策訂政風機構年度工
      作計畫需求目標,切實執行業務管考制度,以提昇工作績效。(各
      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二)定期與不定期辦理政風業務督導(訪問)檢查、舉辦聯繫會報或業
      務座談會,檢討工作得失及宣達上級重要工作提示,交換工作經驗
      ,鼓勵工作士氣,提高工作績效。(法務部政風司、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政風室辦理)
(三)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召開時,提報本方案推動及執行情形,檢討工作
      缺失,追蹤及考核執行成效。(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
伍、厲行責任制度
一、各機關首長對本機關端正政風工作,負有監督指導之成敗責任,各級
    單位主管對屬員品德操守應負督導考核責任,如疏於督導致發生違法
    犯紀情事,機關首長及各級單位主管應連帶追究行政責任。(各機關
    辦理)
二、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能主動查究送辦,於該
    案經判處罪刑確定後,應從優予以獎勵;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
    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能查覺者,除明知所
    屬人員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
    並應嚴予議處。(各機關辦理)
三、各機關政風機構及政風人員,預防及發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應適
    時給予獎勵;因怠忽職守致機關內發生貪瀆案件情節重大者,應予議
    處。(法務部政風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