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
    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
定,該規定現已修正至「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內容為「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爰配合修正,並將現行規定「」符號刪除,以符法例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關、
    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立法理由〕
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部分機關名稱與組織編制業已調整、變更,
為使本要點運作順遂並避免因為機關組織異動而造成經常性之變動,爰以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範之機關層級劃分方式定義本點所稱之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

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業務範圍之核分基準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工作項目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廉政署定之。

四、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政風工作績效評比核算原則,由法務部廉政署訂
    定及評核。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據法務部廉政署公布
    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明,訂定所屬政風機
    構之績效評比核算原則,並予以評核。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所屬政風機構之績效評比結果,應定期陳報法
    務部廉政署。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績效評比結果,由法務部廉政署定期公布,並作
    為年終考績評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