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訓練成績考核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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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訓練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期滿受訓人員「實
務學習」、「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任一項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
者,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保訓會得敘明理由退
還法務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
格。
經退還重新評定成績者,法務部應於文到15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
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
績及格。
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
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
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保訓會得
退還法務部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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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原則: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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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成績包括「實務學習」及「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其中「
實務學習」成績占總成績20%,「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成績占
總成績80%。「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成績中「集中專業講習」
占80%,「實地訓練」成績占20%。
(一)「實務學習」或「實地訓練」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服務成績:60%。
(1)實作表現:指方法、判斷及理論印證實務之運用等,占40%
。
(2)學習態度:指專心、合作、進修、主動、勤勉等,占30%。
(3)工作績效:指質量、時效、協調、創造等,占30%。
2.訓育成績:占40%。
(1)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30%
。
(2)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
譽、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30%。
(3)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
變、判斷等,占20%。
(4)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
人、嗜好等,占10%。
(5)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10%。
(二)「集中專業講習」成績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科成績:60%。
(1)專業課類:60%。
甲、學科測驗:40%。
乙、作業推演:40%。
丙、心得寫作:10%。
丁、研討發言:10%。
(2)法紀課類:20%(學科測驗)。
(3)學術課類:20%(學科測驗)。
2.訓育成績:40%。
(1)基本觀念:包括忠誠、信心、思維、見解、理想等,占30%
。
(2)品德操守:包括廉潔、公正、誠實、負責、涵養、膽識、榮
譽、服務態度及團體精神等,占30%。
(3)工作才能:包括領導、決心、學識、表達、創意、領悟、應
變、判斷等,占20%。
(4)生活素養:包括規律、禮節、勤惰、整潔、習性、談吐、待
人、嗜好等,占10%。
(5)體能:包括精神、儀態、健康、運動、耐力等,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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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凡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政風類科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含實務學習、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
訓練),並取得證書者,不再調受法務部辦理之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
訓練,但上開人員仍應於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實施實務學習,並由
實務訓練機關參照前揭「實務學習」方式計算實務訓練成績,並於受
訓人員訓練期滿後 7日內,將實務訓練成績函送法務部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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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實務學習」成績由實務訓練機關考核;「實地訓練」由法務部
指定辦理之政風機構考核,並於是項訓練結束 7日內,分別填具實務
學習或實地訓練成績考核表(附表 1)函送法務部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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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集中專業講習」學科測驗由授課講座命題、閱卷;作業推演、心得
寫作及研討發言成績由授課講座或輔導員考核。訓育成績考核,由輔
導員依上列項目及配分考核。輔導員應於結訓前 2週填具學員集中專
業講習成績考核表(附表 2)送交輔導組提考評會評定。考評會由政
風人員訓練班兼副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輔導組長、
各輔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一)靜態資料:學員履歷表、自傳、週記、發言紀錄、心得寫作、勤
惰紀錄、獎懲登記、整潔檢查、體能測驗等。
(二)動態資料:自我介紹、座談發言、個別談話、專題討論、家庭訪
問、各種比賽、體育康樂、自強活動、日常言行、生活習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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