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調查機關與政風機構業務聯繫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調查機關與政風機構業務聯繫協調,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查機關與政風機構業務聯繫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由調查機關
    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會報區分為中央聯繫會報及地區聯繫會報,由下列機關(單位)組
    成:
  (一)中央聯繫會報由調查局、政風司相關業務主管、各一級政風機構
        主管及相關人員組成,以調查局長為召集人,法務部部長列席指
        導。
  (二)地區聯繫會報,由當地調查處(站)及轄區政風機構(不含一級
        政風機構)主管及業務相關人員組成,以調查處(站)主管為召
        集人。

四、本會報聯繫協調事項如下:
  (一)有關調查機關與政風機構需共同辦理事項。
  (二)有關調查機關與政風機構需相互協調配合事項。
  (三)案件偵處、安全狀況通報、協調支援事項。
  (四)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五、中央聯繫會報及地區聯繫會報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