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檢察、調查、政風等政風工作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協調,有
效發揮檢肅貪瀆之整體功能,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
調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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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工作聯繫會報分為三類舉行:
(一)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二)地區聯繫會報。
(三)高層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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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定期召集所屬政風機構舉行聯繫會報,以檢討、督
考所屬政風機構推動肅貪、防貪工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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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機構聯繫會報由各一級政風機構負責規劃、執行,政風司得派員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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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區聯繫會報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管轄區為分區,由政風司視需要
訂期召集本會報並派員主持,地區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該地區檢察、調查機關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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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區聯繫會報由政風司負責規劃、執行,其經費在政風司業務費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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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務部得視需要,召集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暨檢察、調查機關
相關單位主管人員,舉行高層聯繫會報,共同研議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暨地區聯繫會報之重大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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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層聯繫會報由法務部派員主持,政風司負責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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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聯繫會報應將左列事項列入議程:
(一)檢肅貪瀆工作提示。
(二)肅貪、防貪重要案例報告。
(三)肅貪、防貪工作檢討。
(四)聯繫協調工作檢討。
(五)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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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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