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任職以下新進政風人員遴用標準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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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  職務列等範圍  │  應  具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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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雇員            │現年四十歲以下,並具左列條│        │
│    │                │件:                      │        │
│    │                │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具│        │
│    │                │法定僱用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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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現年四十歲以下,並具左列條│        │
│    │等書記及委任第三│件之一:                  │        │
│    │至第四職等辦事員│一  丁等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        │
│    │                │    委任升等考試或其他相當│        │
│    │                │    等級考試適用政風職系類│        │
│    │                │    科及格。              │        │
│    │                │二  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        │
│    │                │    ,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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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現年四十五歲以下,並具左列│第二層次│
│    │等之職務        │條件之一:                │辦事員除│
│    │                │一  乙等或丙等政風人員特種│外。    │
│    │                │    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        │
│    │                │    適用政風職系類科及格。│        │
│    │                │二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        │
│    │                │    有法定任用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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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則:
  一、本表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政風人員得由該會政風處酌
      定標準。
  三、公營及交通事業政風機構或適用其他任(派)用規定之政風人員,
      依其規定,惟年齡及學歷仍應依本表規定辦理。其相當官職等依照
      考試院訂定之「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
      官職等級對照表」採計。
  四、再任人員除先奉核准外,及曾任政風人員(含人事查核人員)再行
      回任政風人員者,應依本表規定辦理。
  五、遴用初充雇員者,應依「雇員管理規則」規定,公開辦理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