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軍公教人員涉及賭博財物處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茲為期本院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參與賭博財物處分標準臻於一致合
    理起見,規定本院所屬軍公教人員參與賭博財物處分原則如次:
  (一)凡在辦公(工作)場所賭博財物者記大過,同一考績年度再次違
        禁者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二)參與職業性賭博財物,經警察機關查獲者記大過,再次違禁者一
        次記二大過免職。
  (三)辦公時間賭博財物者記過,再次違禁者記大過。
  (四)公餘時間參與前開情形以外之賭博財物,經警察機關查獲者,視
        其情節申誡或記過,再次違禁者加重其處分。
  (五)各級學校教職員、警察人員、軍職人員參加賭博財物,其主管機
        關定有較嚴厲之處分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院前為革新政治風氣,加強執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曾於五
    十七年十二月四日以台五十七人政參字第一七五六三號令頒之「行政
    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冶遊賭博辦法」已另案予以廢止。至有關涉足酒
    家、酒吧、舞廳等場所違反十項革新要求者,逕依院頒「行政機關貫
    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之處分標準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