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所屬人員進修,增進工作效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除依「公務人員留
    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服務機關報部核准予
    以留職停薪自費出國進修:
  (一)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
        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三)連續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三年以上,現任委任(派)第五職
        等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准予登記有案)以上之職務者。
  (四)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另予考績者,以升
        任不同官等職務者為限),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
        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取得擬進修學校之入學許可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且擬進修之科
        目與現職工作相關者。
  (六)出國進修不致嚴重影響本機關業務者。
  (七)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一年以上,自行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
        試出國進修者,除檢察官應服務滿三年外,不受前六款之限制。

四、自行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或其他國內外機構獎學金者,視同自費出國
    進修。

五、自費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惟不
    得超過一年。
    進修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進修,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列舉不能完
    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學校之證明,報部核定,屆時不得
    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

六、非經核准不得改變進修項目或改往其他國家進修。

七、擬出國進修人員如另有服務義務者,應在不違反其服務年限規定之原
    則下,始能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