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配置運用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為因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暨少
    年輔育院業務需要,於指定之監所配置管理員機動員額,適時運用,
    支援戒護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機動人員,係指負有機動任務得隨時調派支援其他監所工
    作者,其待遇與權益與非機動人員同。

三、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分置於指定監所之年度預算員額內,於每年度開
    始前檢討調整之。

四、監所舉辦雇用管理員遴用測驗時,應在簡章內訂明備取人員得分發佔
    機動員額缺予以僱用,以備於業務需要時調派至其他監所臨時支援。

五、監所僱用管理員佔機動員額缺時,應在派令註明佔機動員額缺字樣,
    並於到職十日內列冊(格式如附件)報部備查(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
    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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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取│    │    │到職│擔任│住│電│備    註│
    │    │    │    │    │    │  │  │ (如進用│
    │    │姓名│籍貫│    │    │  │  │臨時人員│
    │    │    │    │    │    │  │  │請註明於│
    │    │    │    │    │    │  │  │備註欄內│
    │名次│    │    │日期│工作│址│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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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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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七、監所僱用臨時管理員時,應先補足機動員額缺,以利調配。

八、機動人員由法務部視監、院、所業務需要統籌運用之。

九、本要點於強制工作處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