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為因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暨少
年輔育院業務需要,於指定之監所配置管理員機動員額,適時運用,
支援戒護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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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機動人員,係指負有機動任務得隨時調派支援其他監所工
作者,其待遇與權益與非機動人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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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分置於指定監所之年度預算員額內,於每年度開
始前檢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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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所舉辦雇用管理員遴用測驗時,應在簡章內訂明備取人員得分發佔
機動員額缺予以僱用,以備於業務需要時調派至其他監所臨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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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所僱用管理員佔機動員額缺時,應在派令註明佔機動員額缺字樣,
並於到職十日內列冊(格式如附件)報部備查(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
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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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取│ │ │到職│擔任│住│電│備 註│
│ │ │ │ │ │ │ │ (如進用│
│ │姓名│籍貫│ │ │ │ │臨時人員│
│ │ │ │ │ │ │ │請註明於│
│ │ │ │ │ │ │ │備註欄內│
│名次│ │ │日期│工作│址│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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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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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所僱用臨時管理員時,應先補足機動員額缺,以利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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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動人員由法務部視監、院、所業務需要統籌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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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於強制工作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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