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應辦之有關會計事務:
(一)繳款書、領款書及收入款項收據之核章。
(二)監所收容人給養、主副食品領發表冊之核章。
(三)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員工薪餉、獎金、生活津貼、兼職酬金
、加班值班(勤)費、出差旅費、車資領據表冊之核章。
(四)現付、預付、暫付款項之批准。
(五)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公庫或銀行支票、公庫保管證之簽章。
(六)採購、變賣及報損財物(包括辦公用品)之批准。
(七)各類現金、公庫存款、保管品、有價證券、監所收容人給養、
主副食品,結存表冊之核閱。
(八)會計報告及會計文書之核判。
(九)預決算書之核章。
(十)其他應經首長核閱之會計書類憑證之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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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納人員應辦之有關會計事務
(一)除額定零用金之支付外,根據記帳憑證辦理現金、票據、金銀
外幣、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保管品)之出納移轉保管。
(二)填製收款收據、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支出收回書等,辦理收
款、存款、繳款、提款、退款等手續。
(三)填製保管品申請書,換取公庫保管證,辦理保管品之存庫、提
取發還等手續。
(四)保管各種支票簿、存摺、存單、保管品、保管證及有關契據。
(五)匯寄或收兌外埠往來款項。
(六)登記公庫存款明細帳(專戶存款及歲入類存款)、保管品、有
價證券備查簿,月終核對國庫核帳清單,編製結存表、(日、
月)明細表(月報)及國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有價證券之登記,應詳列公債票性質、種類、號碼、價值金額
及還本付息日期並於到期前通知主辦提存單位,辦理更換提存
品手續。
(七)登記員工到離職(差)日期,編製薪餉、獎金、生活津貼、不
休假加班費表冊。
(八)代收代扣員工借支、保險費、福利互助金、配住公有宿舍費,
監所收容人勞作金、寄存款及其他款項。
(九)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有關薪資等所得稅款之扣繳。
(十)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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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財物事務人員應辦之有關會計事務:
(一)零用金之請領、保管、支用及登記零用金備查簿、編製零用金
清單。
(二)辦理採購及變賣財物(包括辦公用品)之調查、估價、請購、
比價、議價、招標、決標、驗收等手續,編製單據清單。
(三)有關原始憑證,技工、工友、駐衛警生活津貼之初核,勞保費
、員工加班值班(勤)費、車資之會核。
(四)監所收容人給養、主副食品領發表冊之編造。
(五)辦理員工配住公有宿舍扣繳宿舍費之審核並通知出納及會計人
員。
(六)不動產所有權之查對與申請,保管各種財產之檢查報損,並登
記財產明細分類帳,財產異動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編製財
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
(七)保管各項物品及廢壞物品之檢查與報廢,並登記物品明細分類
帳,編製物品增減表及物品目錄(非消耗品與消耗品分別設帳
、編表)。
(八)監所收容人給養之保管,登記主副食品實物明細分類帳,並編
製結存表及月報。
(九)將技工、工友到離職日期與工餉之核定變更,通知出納、人事
及會計人員。
(十)辦理技工及工友服務保證手續(保證人負有賠償公款公物之責
),並按期對保。
(十一)年度終了,查明購置財產物品及其他應付未付款項,應行通
知事項。
(十二)定期會同會計人員舉行財產與物品之盤存,編製盤存報告表
。
(十三)其他有關財物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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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事人員應辦之有關會計事務:
(一)將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員額編制、人事增減法案,錄案移送會
計人員,作編製預算之參考。
(二)將職員到離職日期及核定之俸級與應扣繳保險費,通知出納、
經理財物事務及會計人員。
(三)職員離職時,查詢有無欠款,或交代未清,以為應否核發離職
證明書之依據。
(四)職員薪餉、獎金、生活津貼、加班值班(勤)費及員工配住公
有宿舍扣繳宿舍費表冊之會核。
(五)調赴任及出差人員旅費報告表有關出差事由、日期之會核,暨
調赴任人員隨任眷屬人數之證明。
(六)職員因案停職,即將停職日期及變更薪餉數額等,通知經理財
物事務、出納及會計人員。
(七)新頒法令規章或解釋令文,如涉及有關會計事務,或有關待遇
者,逐案送會會計人員。
(八)其他應與會計人員有關聯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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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人員應辦之會計事務:
(一)根據本機關訂定之施政計畫及有關資料編製預算書表。
(二)根據核定之分配預算及業務計畫所訂進度,嚴格控制財務收支
,杜絕浮濫。
(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按期編
製會計報告(包括歲入、經費、作業基金及保管品各類)。
(四)根據各計畫承辦單位所送之工作紀錄,參照會計簿籍所載資料
,核計公務成本,比較工作績效,編製預算配合計畫執行之各
項報告。
(五)繳款書、領款書及各類收入款項收據之審核。
(六)監所收容人給養領發表冊之審核。
(七)員工到離職(差)日期之登記,薪餉、獎金、生活津貼、兼職
酬金員工加班值班(勤)費、車資表冊之審核。
(八)調赴任及出差人員旅費報告表有關各項費用之審核。
(九)有關員工待遇增減法案之登記事項。
(十)機關首長批准之採購、變賣及報損財物(包括辦公用品)事前
之比價、議價、招標、決標之監視,暨事後有關契約、債權、
債務、單據、憑證之審核監驗及簽證。
(十一)根據經理財物事務人員所編送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與財
產統制帳核對財產增減情形,並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會同經
理財物事務人員舉行實地盤存。
(十二)根據經理財物事務人員所編物品(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增減表及物品目錄,查核物品增減情形,並定期會同經管人
員舉行實地盤存。
(十三)各項經費收支擬議核簽事項。
(十四)整理司法收入、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保管款及財務上增
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十五)各類現金、公庫存款、保管品、有價證券、監所收容人給養
、主副食品,結存及差額解釋表之核對。
(十六)編製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公庫或銀行支票,保管證之會簽
。
(十七)應收、代收、預收、預付、暫付各款之審核清理及督促催收
。
(十八)根據人事、經理財物事務人員通知,辦理應補應扣薪餉及生
活津貼之核算,並依照有關規定追收離職(差)員工溢領薪
餉及結欠借支。
(十九)根據法令辦理追加追減預算,動支預備金,或預算科目之流
用事項。
(二十)根據契約或訂購單登記應保留之經費,整理應付款項。
(二十一)年度收支結束前,查明應收應付之保留經費,年度收支結
束後,辦理決算書表。
(二十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現金票據、證券、不動產、物品及其他
財產之收支保管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報告機關長官。
(二十三)新頒法令規章或解釋令文,如有涉及與會計事務有關單位
之業務者,分別送會有關人員。
(二十四)有關會計文書之擬辦、核會、收發、保管及歸檔。
(二十五)會計憑證、會計報告之保管、送審及歸檔。
(二十六)會計簿籍之保管及歸檔。
(二十七)其他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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