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7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部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悉依照本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二、員工非因特殊事故,不得借支薪餉;非合於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
    給要點有關規定,不得借支各項生活津貼。
三、借支薪餉不得超過本人應領一個月之俸給總額,並應自借支後之翌日
    份起三個月在應領俸給總額項下,平均扣還,未扣清前,不得再借。
    借支各項生活津貼,不得超過應領生活津貼之金額,於檢據申請核准
    發給時,一次扣還,逾期不檢據申請,或經申請不准者,即比照借支
    薪餉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借支,如因機關經費拮据或會計年度將屆結束時,得視實際情
    形,暫停核借,或縮短扣還期限。
四、員工借支,應先向所在機關會計單位取具員工借支申請書(格式一)
    ,分別將申請事由、請求借支金額、過去借支有無尚未歸還款項、歸
    還辦法、還清期限及每月歸還金額各欄,逐項填明,簽名蓋章,並覓
    具所在機關相當職位之同事二人,負責聯保,簽名蓋章,送請單位主
    管審核後送會計單位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批准,並由借支人按照
    所借金額,分月平均出具借據(格式二),交會計單位,於扣款時發
    還。
五、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倘借支人因故不能
    清償借支款項時,機關長官得根據主辦科室簽報,不受原核定還清期
    限之限制,核准儘先逕扣聯保人之薪餉,非俟借支款項全部還清,不
    得解除保證責任。
    聯保人中途離職,應於事前向會計單位請求退保,通知借支人另覓保
    證,應俟變更保證手續辦妥後,原聯保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六、員工借支薪餉,每屆月終,會計單位應根據各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還
    清期限,每月歸還金額及結欠借支金額等,編製員工借支扣款清冊(
    格式三),並依照各該員工所扣金額,檢附原借據,通知出納人員,
    於發給下月份薪嚮時,分別扣回。出納人員扣回員工借支,應將會計
    單位所附借據,發還借支員工。
七、員工離職(不包括調職)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應於離職前一律以現
    金歸還,不得藉故拖延,其未能以現金歸還者,除結欠借支部分,依
    第五項之規定,由聯保人負責賠償外,溢領薪餉部分,依民法不當得
    利之規定求償。
八、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應於赴調前一律以現金歸還,不得拖
    欠,其確因事實困難,得移轉新任職機關轉借代扣,但應繕具調職人
    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移轉代扣申請書(格式四)一式二份,請單位
    主管核送會計單位會核,轉陳機關長官核准,以一份送會計單位存查
    ,一份由所在機關送新任職機關,新任職機關接到前項移轉代扣申請
    書,應即通知移轉代扣申請人,依照結欠金額辦理借支手續,將款一
    次匯還原任職機關,並退還借據。
九、新任職機關,在調任人員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未扣清前,機關
    長官不得批准再借薪餉。借支及溢領薪餉未在新任機關辦理借支手續
    前,又復他調或離職者,應將前項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原任職機關
    ,由原任職機關依第七項規定追繳。
十、員工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者,由前任負責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
    ,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職者,則由新任負責追繳,借支員
    工如在職或已離職,但已按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確能於短期內
    全部收回者,前任機關長官,可將其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列冊,移交
    新任繼續追扣,新任不得拒絕。
十一、員工結欠借支,應根據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事項嚴格執行,如因機
    關長官批准超額借支,或由於會計人員通知遲誤,或出納人員未依通
    知按期扣回,致發生不能扣回之困難,使公款遭受損失時,應按其情
    節,分由批借之機關長官及有關承辦人員負責賠償。
十二、員工離職或調職,應依照第七項或第八項之規定辦理,俟全部欠款
    還清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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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一
    (機關名稱)
    員工借支申請書
┌────┬──────────────────┐
│申請事由│                                    │
├────┼─────┬──────┬─────┤
│請求借支│          │過去借支有無│          │
│金額    │          │尚未歸還款項│          │
├────┼────┬┴─┬───┬┴──┬──┤
│歸還辦法│        │還清│      │每月歸│    │
│        │        │期限│      │還金額│    │
├─┬──┼────┼──┼─┬─┴┬──┼──┤
│聯│職別│姓    名│蓋章│申│職別│姓名│蓋章│
│  ├──┼────┼──┤  ├──┼──┼──┤
│保│    │        │    │請│    │    │    │
│  ├──┼────┼──┤  ├──┼──┼──┤
│人│    │        │    │人│    │    │    │
├─┴──┼────┴──┼─┴┬─┴──┴──┤
│單位主管│              │會見│              │
│意    見│              │計  │              │
├────┼───────┤單  │              │
│機關長官│              │位  │              │
│批示    │              │意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格式二
┌─┬─────────────────────┐
│  │                                          │
│借│茲  借  到                                │
│  │                                          │
│  │                                          │
│  │(機關名稱)本人薪餉(或各項生活津貼)新臺│
│  │幣        元正此據                        │
│據│                                          │
│  │                                          │
│  │            借支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
└─┴─────────────────────┘
說明:本借據附於申請書之後,如分三個月扣清者,應各填寫三張,平均
      分攤借支金額,於每月扣還一次,即發借據一張,由會計人員按月
      附入扣款清冊,送出納人員執行。
格式三
┌──┬──┬──────┬───────┬──┐
│職別│姓名│結欠借支金額│本月份應扣金額│備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本清冊由會計人員於每月月終根據員工借支申請書及結欠借支薪餉
      編製,連同應發還借據,移送出納人員辦理。
格式四
                (機關名稱)
     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移轉代扣申請書
┌────┬──────────────────┐
│移轉事由│                                    │
├────┼──────────────────┤
│移轉機關│                                    │
├────┼──────────────────┤
│借支及溢│                                    │
│領薪餉金│                                    │
│額      │                                    │
├────┼───────┬─┬──┬──┬──┤
│清償辦法│              │申│職別│姓名│蓋章│
│        │              │  ├──┼──┼──┤
├────┼───────┤請│    │    │    │
│每月扣還│              │  ├──┼──┼──┤
│金    額│              │人│    │    │    │
├────┼───────┼─┴┬─┴──┴──┤
│意    見│              │會意│              │
├────┼───────┤計  │              │
│機關長官│              │單  │              │
│批    示│              │位見│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說明:本申請書由調職人員於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移轉新任機關代扣時填
      繕二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一份存會計單位,一份由所在機關函
      送新任職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