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會計處人事甄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處為實施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貫徹人事公開公正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設人事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除本處罰副會計長(兼召集
    人)、專門委員、科長及非主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會計長就
    本處所屬機構人員中指派之。
三、甄審會之職掌如左:
(一)本處暨所屬會計機構荐任八職等以下主辦人員及荐任九職等以下佐
      理人員(不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室科長)進用與升遷之審
      議事項。
(二)本處所屬會計機構荐任九職等以上主辦會計人員(不含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會計室主任)進用與升遷之擬議事項。
(三)本處及所屬會計機構人員獎懲之審議。
(四)優秀主計人員選拔之審議事項。
(五)年終考績之審議。
(六)主辦會計職期輪調之檢討。
(七)會計長交議事項。
    前項各款案件之審議或擬議結果,均應簽報會計長核定後發布。
四、職缺進用及調升遴補方式:
(一)進用經考試及格初任人員。
(二)商調經推荐其他機關現職人員。
(三)平調調補內部同職等職位人員。
(四)內升內部較低職等人員調升高職。
(五)自行遴用:本處或高檢無適當人選派用時,由需求機關自行遴用具
      有任用資格人員。
五、凡夫妻分在不同地區服務,距離遙遠,或父母年邁需就近照顧,或為
    子女就學等原因申請調地區服務者,均應循行政系統層報本處核辦,
    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而有人情請託者,將列入考績參考。
六、到職不滿二年者非具特殊事故,不得請求調動,更不得請人說項以調
    動職務。
七、凡在偏遠及交通不便地區任職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連續考績
    二年列甲等),得優先調整其工作。
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動: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
(二)因案停職、休職於復職時,不宜續任原職者。
(三)人地不宜有具體事實者。
(四)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
九、各職缺所在機關之主辦會計得遴報具有任用資格之優良人選,但本處
    對上項人選認為不適當時,得發還另行遴報或逕行核派。
十、主辦會計人員之移交,其直屬本處之會計機構由本處派員監交,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室轄屬之會計機構,除位列簡任十職等以上者仍
    由本處派員監交外,均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室監交。惟必要時
    可由本處併案辦理監交。
十一、應提甄審會議案件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人員進用案件,由權責人員依附件二之格式提名人選,填列新進人
      員參考表(如附件三)報處,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員審查資格,並
      送請本部政風司辦理人事查核後,附學經歷資料提甄審會審議。
(二)人員升遷案件,由權責人員依附件二之格式提名人選,填列會計人
      員資績評分表(如附件四)報處,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員依會計人
      員資績評分標準(如附件五)審查資績分數,並送會本部政風司辦
      理人事查核後,附學經歷資料提甄審會審議。
(三)獎懲案件由本處各科及直屬會計機構擬具獎懲建議表(如附件六)
      報處,由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員加註審查意見,所屬機構會計人員
      之獎懲案件,並應先送本處主管業務科會簽意見,提甄審會審議。
(四)優秀主計人員之選拔,由本處所屬機構會計室推荐人選,填列推荐
      優秀主計人員陳報表(如附件七),報部並送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
      員加註審查意見後,提甄審會審議。
      前項第(一)(二)款所稱權責人員,職缺為非主管人員時為其所
    在單位主管;職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會計主任時
    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主任;職缺為各監獄會計主任時為本處兼
    辦人事業務人員。
附件三
法務部一般費用報支標準表
┌─┬───┬─────┬───────────┐
│項│      │支給標準  │                      │
│  │類  別├─┬─┬─┤備                  註│
│次│      │單│職│工│                      │
│  │      │位│員│友│                      │
├─┼───┼─┼─┼─┼───────────┤
│1 │加班費│每│  │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
│  │      │小│  │  │      支薪俸、專業加給│
│  │      │時│  │  │      二項,主管連同主│
│  │      │  │  │  │      管職務加給三項之│
│  │      │  │  │  │      總和,除以二四0│
│  │      │  │  │  │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  │      │  │  │  │      。              │
│  │      │  │  │  │(二)技工、工友:按月│
│  │      │  │  │  │      支工餉、專業加給│
│  │      │  │  │  │      及報院核定有案之│
│  │      │  │  │  │      每月固定經常性工│
│  │      │  │  │  │      作給與之總和,除│
│  │      │  │  │  │      以二四0為每小時│
│  │      │  │  │  │      支給標準。      │
│  │      │  │  │  │(三)約聘僱人員:按月│
│  │      │  │  │  │      支單一薪酬除以二│
│  │      │  │  │  │      四0為每小時支給│
│  │      │  │  │  │      標準。          │
├─┼───┼─┼─┼─┼───────────┤
│2 │值日(│  │  │  │週一至週五(含值夜)職│
│  │夜)費│  │  │  │員支九00元          │
│  │      │  │  │  │工友支三五0元(不值夜│
│  │      │  │  │  │)                    │
│  │      │  │  │  │週末(含值夜)職員支一│
│  │      │  │  │  │、一00元            │
│  │      │  │  │  │工友支五五0元(不值夜│
│  │      │  │  │  │)                    │
│  │      │  │  │  │週日及例假日  職員支一│
│  │      │  │  │  │、三00元            │
│  │      │  │  │  │工友支七00元(不值夜│
│  │      │  │  │  │)                    │
│  │      │  │  │  │監所司防災中心值日費比│
│  │      │  │  │  │照前項標準支給值日(夜│
│  │      │  │  │  │)費。                │
├─┼───┼─┼─┼─┼───────────┤
│3 │水電及│每│  │  │(一)水電補助費:簡任│
│  │交通費│月│  │  │      (含簡待)二七0│
│  │補助  │  │  │  │      元、荐任二五0元│
│  │      │  │  │  │      、委任(含雇員)│
│  │      │  │  │  │      二00元、技工工│
│  │      │  │  │  │      友一五0元。    │
│  │      │  │  │  │(二)交通補助費:(1) │
│  │      │  │  │  │      依行政院事務管理│
│  │      │  │  │  │      手冊,車輛管理第│
│  │      │  │  │  │      二十三點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  │   (2)近程部分:凡行經│
│  │      │  │  │  │      本部方圓一、00│
│  │      │  │  │  │      0公尺內有停車站│
│  │      │  │  │  │      之公車所到達之處│
│  │      │  │  │  │      (除臺北市外,尚│
│  │      │  │  │  │      包括北縣新店、永│
│  │      │  │  │  │      和、中和、土城、│
│  │      │  │  │  │      板橋、新莊、三重│
│  │      │  │  │  │      、五股、蘆洲、淡│
│  │      │  │  │  │      水等地)本部依行│
│  │      │  │  │  │      政區域、地理位置│
│  │      │  │  │  │      統一劃分,並規定│
│  │      │  │  │  │      搭車路程車票段數│
│  │      │  │  │  │      ;每月公車票每天│
│  │      │  │  │  │      車資核定二十元。│
│  │      │  │  │  │   (3)遠程部分:除近程│
│  │      │  │  │  │      所劃定之區域外均│
│  │      │  │  │  │      屬遠程;遠程以火│
│  │      │  │  │  │      車普通車為核發標│
│  │      │  │  │  │      準,無火車到達的│
│  │      │  │  │  │      地區,始得搭乘公│
│  │      │  │  │  │      路班車或其他民營│
│  │      │  │  │  │      公車,每月初應以│
│  │      │  │  │  │      火車月票或公路班│
│  │      │  │  │  │      車月票核實申報。│
├─┼───┼─┼─┼─┼───────────┤
│4 │短程計│  │  │  │核定報支。            │
│  │程車費│  │  │  │                      │
├─┼───┼─┼─┼─┼───────────┤
│5 │忠烈祠│一│三│三│參加祭典人員遇例假日,│
│  │遙祭黃│次│0│0│隔日補休。無法補休者,│
│  │陵    │  │0│0│可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  │      │  │0│元│                      │
│  │      │  │元│  │                      │
├─┼───┼─┼─┼─┼───────────┤
│6 │國慶日│一│六│三│參加遊行人員隔日補假。│
│  │遊行  │次│0│0│無法補休者,依規定報支│
│  │      │  │0│0│加班費。              │
│  │      │  │元│元│                      │
├─┼───┼─┼─┼─┼───────────┤
│7 │慈湖謁│一│三│三│人事行政局供給餐點;本│
│  │陵    │次│0│0│部支給交通補助費。    │
│  │      │  │0│0│                      │
│  │      │  │元│元│                      │
├─┼───┼─┼─┼─┼───────────┤
│8 │兼職人│每│  │  │兼職人員交通費、研究費│
│  │員酬勞│月│  │  │月支標準最高簡任三、0│
│  │費    │  │  │  │00元、荐任二、五00│
│  │      │  │  │  │元、委任二、000元。│
│  │      │  │  │  │(餘照相關規定辦理)  │
├─┼───┼─┼─┼─┼───────────┤
│9 │稿費  │  │  │  │部外人員按院頒標準上限│
│  │      │  │  │  │發給,部內人員按行政院│
│  │      │  │  │  │規定標準下限發給(如附│
│  │      │  │  │  │錄二),餘照相關規定辦│
│  │      │  │  │  │理。                  │
├─┼───┼─┼─┼─┼───────────┤
│10│差旅費│  │  │  │依院頒「國內、外出差旅│
│  │      │  │  │  │費規則」辦理。        │
├─┼───┼─┼─┼─┼───────────┤
│11│出席費│每│  │  │部外專家學者受邀參加本│
│  │      │次│  │  │部長期性具有專案諮詢研│
│  │      │  │  │  │究性質會議每次得在新臺│
│  │      │  │  │  │幣二、000元範圍內支│
│  │      │  │  │  │給出席費。(如附錄一)│
│  │      │  │  │  │                      │
└─┴───┴─┴─┴─┴───────────┘
附件四
┌─────┐
│識別證編號│
├─────┤
│          │
└─────┘
┌─┬────┬───┬───┬───┬────┐
│  │        │單  位│職  稱│姓  名│蓋    章│
│  │加班人員├───┼───┼───┼────┤
│  │        │      │      │      │        │
│  ├────┼───┴───┴───┴────┤
│  │加班事由│                                │
│  ├────┼────────────────┤
│  │所需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
│  │        │止共    時                      │
│  ├────┼────┬──┬────────┤
│  │一次加班│        │    │                │
│法│達四小時│□發給加│擇定│            起  │
│務│者得選擇│  班費  │補休│ 年 月 日 時    │
│部│加班費或│□補休假│時間│            止  │
│指│補休假(│        │    │                │
│派│請打ˇ)│        │    │                │
│職├────┼────┼──┼────────┤
│員│機關首長│        │主管│                │
│加│或授權核│        │科長│                │
│班│定長官簽│        │核章│                │
│單│章      │        │    │                │
│  ├────┼────┴──┴────────┤
│  │人事單位│                                │
│  │        │                                │
│  │登    記│                                │
└─┴────┴────────────────┘
◎本單應由加班人事先詳填陳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於加班之當
  日送管理單位存查。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三十小時為限。
┌─────┐
│識別證編號│
├─────┤
│          │
└─────┘
┌─┬───┬─┬──┬─┬──┬─┬──┬──┐
│  │單  位│  │職稱│  │姓名│  │月俸│    │
│  │      │  │    │  │    │  │薪資│    │
│  ├───┼─┴──┴─┴──┴─┴──┴──┤
│法│加  班│                                  │
│務│事  由│                                  │
│部├───┼─────────────────┤
│職│實際加│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止│
│員│班時間│共    時                          │
│加├───┴─────────────────┤
│班│實領加班費新臺幣                          │
│費├───┬──┬──┬──┬────┬───┤
│  │機關首│    │    │    │        │      │
│領│長或授│總務│會計│人事│單位主管│領款人│
│據│權代理│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
  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計至元
  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
  小時支給標準。
附件四-一
┌─────┐
│識別證編號│
├─────┤
│          │
└─────┘
┌─┬────┬───┬───┬───┬────┐
│  │        │單  位│職  稱│姓  名│蓋    章│
│  │加班人員├───┼───┼───┼────┤
│  │        │      │      │      │        │
│  ├────┼───┴───┴───┴────┤
│法│加班事由│                                │
│務├────┼────────────────┤
│部│所需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
│指│        │止共    時                      │
│派├────┼────┬──┬────────┤
│工│一次加班│        │    │                │
│友│達四小時│□發給加│擇定│            起  │
│、│者得選擇│  班費  │補休│ 年 月 日 時    │
│技│加班費或│□補休假│時間│            止  │
│工│補休假(│        │    │                │
│、│請打ˇ)│        │    │                │
│司├────┼────┼──┼────────┤
│機│機關首長│        │主管│                │
│加│或授權核│        │科長│                │
│班│定長官簽│        │核章│                │
│單│章      │        │    │                │
│  ├────┼────┴──┴────────┤
│  │人事單位│                                │
│  │        │                                │
│  │登    記│                                │
└─┴────┴────────────────┘
◎本單應由加班人事先詳填陳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於加班之當
  日送管理單位存查。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三十小時為限。
┌─────┐
│識別證編號│
├─────┤
│          │
└─────┘
┌─┬───┬─┬──┬─┬──┬─┬──┬──┐
│  │單  位│  │職稱│  │姓名│  │月俸│    │
│  │      │  │    │  │    │  │薪資│    │
│法├───┼─┴──┴─┴──┴─┴──┴──┤
│務│加  班│                                  │
│部│事  由│                                  │
│工├───┼─────────────────┤
│友│實際加│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止│
│、│班時間│共    時                          │
│職├───┴─────────────────┤
│員│實領加班費新臺幣                          │
│、├───┬──┬──┬──┬────┬───┤
│司│機關首│    │    │    │        │      │
│機│長或授│總務│會計│人事│單位主管│領款人│
│加│權代理│    │    │    │        │      │
│班│人    │    │    │    │        │      │
│費├───┼──┼──┼──┼────┼───┤
│  │      │    │    │    │        │      │
│領│      │    │    │    │        │      │
│據│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
  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計至元
  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
  小時支給標準。
附件五
┌───────────────────────┐
│法務部  年度(  學年第  學期)軍公教人員生活津│
│貼申請表                                      │
├────┬──┬──┬──┬──┬──┬───┤
│申 請 人│職稱│    │姓名│    │蓋章│      │
├────┼──┴──┴──┴──┴──┴───┤
│事    由│                                    │
├────┼──────────────────┤
│檢附證件│                                    │
├────┼──────────────────┤
│請求補助│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整  │
│金    額│                                    │
├────┼──────────────────┤
│核准補助│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整  │
│金    額│                                    │
├─┬──┴──┬─┬────┬────────┤
│批│          │主│直屬單位│                │
│  │          │管│主    管│                │
│  │          │單├────┼────────┤
│  │          │位│人事單位│                │
│  │          │簽├────┼────────┤
│示│          │註│會計單位│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註:本表所附證件,依中央公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
        法第九條規定,表列核准補助金額        元,
        已如數收訖,具領人:
附件五之一
┌───────────────────────┐
│法務部  年度(  學年  第  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
│助費申請表                                    │
├───┬──┬───┬──┬─────────┤
│申請人│職稱│      │姓名│          (簽章)│
├───┼──┼─┬─┼──┴┬──┬──┬──┤
│      │    │  │  │部  別│    │申請│    │
│子  女│就讀│年│年├─┬─┤證明│補助│備註│
│姓  名│學校│制│級│日│夜│文件│金額│    │
│      │    │  │  │間│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整    │
├───┴───────────────────┤
│                          申請人:      (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註:中學以上應繳驗學生證,小學應檢附收費單據。
        須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附件六
      茲    領    到
法務部發給出差旅費新臺幣  萬  仟  佰  元  正
    此    據
                           具領人  年  月  日
  ┌──┬─┬─┬─┬──┬┬┬┬┬┬──┬┐
  │姓  │出│中│日│ 月 ││││││    ││機關
  │名  │差│華│  ├──┼┼┼┼┼┼──┼┤長官
法├──┤事│民│期│ 日 ││││││    ││授權
務│    │由│國├─┴──┼┼┼┼┼┼──┼┤代表
部│    │  │  │起地訖點││││││    ││
公│    │  │年├────┼┼┼┼┼┼──┼┤
務├──┤  │  │工作記要││││││合計││
員│職  │  │月├─┬──┼┼┼┼┼┼──┼┤主辦
工│別  │  │  │交│飛機││││││    ││會計
出├──┤  │日│  ├──┼┼┼┼┼┼──┼┤人員
差│    │  │起│通│汽車││││││    ││
旅│    │  │至│  ├──┼┼┼┼┼┼──┼┤
費│    │  │  │費│火車││││││    ││
報├──┤  │年│  ├──┼┼┼┼┼┼──┼┤主辦
告│等︵│  │  │  │輪船││││││    ││人事
表│  職│  │月├─┴──┼┼┼┼┼┼──┼┤人員
  │  等│  │  │住宿費  ││││││    ││
  │級︶│  │日├────┼┼┼┼┼┼──┼┤
  │    │  │止│膳雜費  ││││││    ││
  │    │  │共├─┬──┼┼┼┼┼┼──┼┤單位
  │    │  │計│臨│摘要││││││    ││主管
  │    │  │天│時├──┼┼┼┼┼┼──┼┤
  │    │  │。│費│全額││││││    ││
  │    │  │附├─┴──┼┼┼┼┼┼──┼┤
  │    │  │單│單據張數││││││    ││
  │    │  │據├────┼┼┼┼┼┼──┼┤出差
  │    │  │  │總    計││││││    ││人
  │    │  │張├────┼┼┼┼┼┼──┼┤
  │    │  │  │備    考││││││    ││
  └──┴─┴─┴────┴┴┴┴┴┴──┴┘
附件七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
┌────┬───┬────┬──────┬──┐
│職務    │特員  │簡員至等│薦下員等括內│技機│
│\等級  │任    │任︵十︶│任公︵以雇︶│工、│
│  \    │級    │級第四  │級務九下員  │、工│
│費別\  │人    │人十職  │以人職包在  │司友│
├─┬──┼───┴────┴──────┴──┤
│交│飛機│不分等次各依定價按實開支。          │
│  ├──┼──────────────────┤
│通│汽車│同上。                              │
│  ├──┼──────────────────┤
│工│    │各機關應視公差任務緩急及火車車種暨其│
│  │火車│定價情形,本撙節原則,自行核酌分等處│
│  │    │理按實開支。                        │
│具├──┼──────────────────┤
│  │輪船│不分等次各依定實按實開支。          │
├─┴──┼───┬────┬──────┬──┤
│每  日  │新臺幣│        │            │    │
│住宿費  │1,200 │ 1,000  │   850      │650 │
├────┼───┼────┼──────┼──┤
│每  日  │新臺幣│        │            │    │
│膳雜費  │ 550  │   450  │   400      │350 │
├────┼───┴────┴──────┴──┤
│臨時費  │按實開支。                          │
├────┼──────────────────┤
│備  註  │                                    │
└────┴──────────────────┘
◎荐任第九職等人員銓敘實授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之。
十二、甄審會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
    議。
十三、凡因各單位業務急需用人或避免影響當事人考績升等權益,不及提
    報甄審會審議之任免遷調,得先依規定程序簽報會計長核定發布,事
    後仍應補提甄審會追認。
十四、本要點奉會計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