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為實施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貫徹人事公開公正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設人事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除本處罰副會計長(兼召集
人)、專門委員、科長及非主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會計長就
本處所屬機構人員中指派之。
三、甄審會之職掌如左:
(一)本處暨所屬會計機構荐任八職等以下主辦人員及荐任九職等以下佐
理人員(不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室科長)進用與升遷之審
議事項。
(二)本處所屬會計機構荐任九職等以上主辦會計人員(不含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會計室主任)進用與升遷之擬議事項。
(三)本處及所屬會計機構人員獎懲之審議。
(四)優秀主計人員選拔之審議事項。
(五)年終考績之審議。
(六)主辦會計職期輪調之檢討。
(七)會計長交議事項。
前項各款案件之審議或擬議結果,均應簽報會計長核定後發布。
四、職缺進用及調升遴補方式:
(一)進用經考試及格初任人員。
(二)商調經推荐其他機關現職人員。
(三)平調調補內部同職等職位人員。
(四)內升內部較低職等人員調升高職。
(五)自行遴用:本處或高檢無適當人選派用時,由需求機關自行遴用具
有任用資格人員。
五、凡夫妻分在不同地區服務,距離遙遠,或父母年邁需就近照顧,或為
子女就學等原因申請調地區服務者,均應循行政系統層報本處核辦,
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而有人情請託者,將列入考績參考。
六、到職不滿二年者非具特殊事故,不得請求調動,更不得請人說項以調
動職務。
七、凡在偏遠及交通不便地區任職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連續考績
二年列甲等),得優先調整其工作。
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動: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
(二)因案停職、休職於復職時,不宜續任原職者。
(三)人地不宜有具體事實者。
(四)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
九、各職缺所在機關之主辦會計得遴報具有任用資格之優良人選,但本處
對上項人選認為不適當時,得發還另行遴報或逕行核派。
十、主辦會計人員之移交,其直屬本處之會計機構由本處派員監交,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室轄屬之會計機構,除位列簡任十職等以上者仍
由本處派員監交外,均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室監交。惟必要時
可由本處併案辦理監交。
十一、應提甄審會議案件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人員進用案件,由權責人員依附件二之格式提名人選,填列新進人
員參考表(如附件三)報處,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員審查資格,並
送請本部政風司辦理人事查核後,附學經歷資料提甄審會審議。
(二)人員升遷案件,由權責人員依附件二之格式提名人選,填列會計人
員資績評分表(如附件四)報處,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員依會計人
員資績評分標準(如附件五)審查資績分數,並送會本部政風司辦
理人事查核後,附學經歷資料提甄審會審議。
(三)獎懲案件由本處各科及直屬會計機構擬具獎懲建議表(如附件六)
報處,由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員加註審查意見,所屬機構會計人員
之獎懲案件,並應先送本處主管業務科會簽意見,提甄審會審議。
(四)優秀主計人員之選拔,由本處所屬機構會計室推荐人選,填列推荐
優秀主計人員陳報表(如附件七),報部並送本處兼辦人事業務人
員加註審查意見後,提甄審會審議。
前項第(一)(二)款所稱權責人員,職缺為非主管人員時為其所
在單位主管;職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會計主任時
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主任;職缺為各監獄會計主任時為本處兼
辦人事業務人員。
附件三
法務部一般費用報支標準表
┌─┬───┬─────┬───────────┐
│項│ │支給標準 │ │
│ │類 別├─┬─┬─┤備 註│
│次│ │單│職│工│ │
│ │ │位│員│友│ │
├─┼───┼─┼─┼─┼───────────┤
│1 │加班費│每│ │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
│ │ │小│ │ │ 支薪俸、專業加給│
│ │ │時│ │ │ 二項,主管連同主│
│ │ │ │ │ │ 管職務加給三項之│
│ │ │ │ │ │ 總和,除以二四0│
│ │ │ │ │ │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 │ │ │ │ │ 。 │
│ │ │ │ │ │(二)技工、工友:按月│
│ │ │ │ │ │ 支工餉、專業加給│
│ │ │ │ │ │ 及報院核定有案之│
│ │ │ │ │ │ 每月固定經常性工│
│ │ │ │ │ │ 作給與之總和,除│
│ │ │ │ │ │ 以二四0為每小時│
│ │ │ │ │ │ 支給標準。 │
│ │ │ │ │ │(三)約聘僱人員:按月│
│ │ │ │ │ │ 支單一薪酬除以二│
│ │ │ │ │ │ 四0為每小時支給│
│ │ │ │ │ │ 標準。 │
├─┼───┼─┼─┼─┼───────────┤
│2 │值日(│ │ │ │週一至週五(含值夜)職│
│ │夜)費│ │ │ │員支九00元 │
│ │ │ │ │ │工友支三五0元(不值夜│
│ │ │ │ │ │) │
│ │ │ │ │ │週末(含值夜)職員支一│
│ │ │ │ │ │、一00元 │
│ │ │ │ │ │工友支五五0元(不值夜│
│ │ │ │ │ │) │
│ │ │ │ │ │週日及例假日 職員支一│
│ │ │ │ │ │、三00元 │
│ │ │ │ │ │工友支七00元(不值夜│
│ │ │ │ │ │) │
│ │ │ │ │ │監所司防災中心值日費比│
│ │ │ │ │ │照前項標準支給值日(夜│
│ │ │ │ │ │)費。 │
├─┼───┼─┼─┼─┼───────────┤
│3 │水電及│每│ │ │(一)水電補助費:簡任│
│ │交通費│月│ │ │ (含簡待)二七0│
│ │補助 │ │ │ │ 元、荐任二五0元│
│ │ │ │ │ │ 、委任(含雇員)│
│ │ │ │ │ │ 二00元、技工工│
│ │ │ │ │ │ 友一五0元。 │
│ │ │ │ │ │(二)交通補助費:(1) │
│ │ │ │ │ │ 依行政院事務管理│
│ │ │ │ │ │ 手冊,車輛管理第│
│ │ │ │ │ │ 二十三點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 │ (2)近程部分:凡行經│
│ │ │ │ │ │ 本部方圓一、00│
│ │ │ │ │ │ 0公尺內有停車站│
│ │ │ │ │ │ 之公車所到達之處│
│ │ │ │ │ │ (除臺北市外,尚│
│ │ │ │ │ │ 包括北縣新店、永│
│ │ │ │ │ │ 和、中和、土城、│
│ │ │ │ │ │ 板橋、新莊、三重│
│ │ │ │ │ │ 、五股、蘆洲、淡│
│ │ │ │ │ │ 水等地)本部依行│
│ │ │ │ │ │ 政區域、地理位置│
│ │ │ │ │ │ 統一劃分,並規定│
│ │ │ │ │ │ 搭車路程車票段數│
│ │ │ │ │ │ ;每月公車票每天│
│ │ │ │ │ │ 車資核定二十元。│
│ │ │ │ │ │ (3)遠程部分:除近程│
│ │ │ │ │ │ 所劃定之區域外均│
│ │ │ │ │ │ 屬遠程;遠程以火│
│ │ │ │ │ │ 車普通車為核發標│
│ │ │ │ │ │ 準,無火車到達的│
│ │ │ │ │ │ 地區,始得搭乘公│
│ │ │ │ │ │ 路班車或其他民營│
│ │ │ │ │ │ 公車,每月初應以│
│ │ │ │ │ │ 火車月票或公路班│
│ │ │ │ │ │ 車月票核實申報。│
├─┼───┼─┼─┼─┼───────────┤
│4 │短程計│ │ │ │核定報支。 │
│ │程車費│ │ │ │ │
├─┼───┼─┼─┼─┼───────────┤
│5 │忠烈祠│一│三│三│參加祭典人員遇例假日,│
│ │遙祭黃│次│0│0│隔日補休。無法補休者,│
│ │陵 │ │0│0│可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 │ │ │0│元│ │
│ │ │ │元│ │ │
├─┼───┼─┼─┼─┼───────────┤
│6 │國慶日│一│六│三│參加遊行人員隔日補假。│
│ │遊行 │次│0│0│無法補休者,依規定報支│
│ │ │ │0│0│加班費。 │
│ │ │ │元│元│ │
├─┼───┼─┼─┼─┼───────────┤
│7 │慈湖謁│一│三│三│人事行政局供給餐點;本│
│ │陵 │次│0│0│部支給交通補助費。 │
│ │ │ │0│0│ │
│ │ │ │元│元│ │
├─┼───┼─┼─┼─┼───────────┤
│8 │兼職人│每│ │ │兼職人員交通費、研究費│
│ │員酬勞│月│ │ │月支標準最高簡任三、0│
│ │費 │ │ │ │00元、荐任二、五00│
│ │ │ │ │ │元、委任二、000元。│
│ │ │ │ │ │(餘照相關規定辦理) │
├─┼───┼─┼─┼─┼───────────┤
│9 │稿費 │ │ │ │部外人員按院頒標準上限│
│ │ │ │ │ │發給,部內人員按行政院│
│ │ │ │ │ │規定標準下限發給(如附│
│ │ │ │ │ │錄二),餘照相關規定辦│
│ │ │ │ │ │理。 │
├─┼───┼─┼─┼─┼───────────┤
│10│差旅費│ │ │ │依院頒「國內、外出差旅│
│ │ │ │ │ │費規則」辦理。 │
├─┼───┼─┼─┼─┼───────────┤
│11│出席費│每│ │ │部外專家學者受邀參加本│
│ │ │次│ │ │部長期性具有專案諮詢研│
│ │ │ │ │ │究性質會議每次得在新臺│
│ │ │ │ │ │幣二、000元範圍內支│
│ │ │ │ │ │給出席費。(如附錄一)│
│ │ │ │ │ │ │
└─┴───┴─┴─┴─┴───────────┘
附件四
┌─────┐
│識別證編號│
├─────┤
│ │
└─────┘
┌─┬────┬───┬───┬───┬────┐
│ │ │單 位│職 稱│姓 名│蓋 章│
│ │加班人員├───┼───┼───┼────┤
│ │ │ │ │ │ │
│ ├────┼───┴───┴───┴────┤
│ │加班事由│ │
│ ├────┼────────────────┤
│ │所需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
│ │ │止共 時 │
│ ├────┼────┬──┬────────┤
│ │一次加班│ │ │ │
│法│達四小時│□發給加│擇定│ 起 │
│務│者得選擇│ 班費 │補休│ 年 月 日 時 │
│部│加班費或│□補休假│時間│ 止 │
│指│補休假(│ │ │ │
│派│請打ˇ)│ │ │ │
│職├────┼────┼──┼────────┤
│員│機關首長│ │主管│ │
│加│或授權核│ │科長│ │
│班│定長官簽│ │核章│ │
│單│章 │ │ │ │
│ ├────┼────┴──┴────────┤
│ │人事單位│ │
│ │ │ │
│ │登 記│ │
└─┴────┴────────────────┘
◎本單應由加班人事先詳填陳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於加班之當
日送管理單位存查。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三十小時為限。
┌─────┐
│識別證編號│
├─────┤
│ │
└─────┘
┌─┬───┬─┬──┬─┬──┬─┬──┬──┐
│ │單 位│ │職稱│ │姓名│ │月俸│ │
│ │ │ │ │ │ │ │薪資│ │
│ ├───┼─┴──┴─┴──┴─┴──┴──┤
│法│加 班│ │
│務│事 由│ │
│部├───┼─────────────────┤
│職│實際加│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止│
│員│班時間│共 時 │
│加├───┴─────────────────┤
│班│實領加班費新臺幣 │
│費├───┬──┬──┬──┬────┬───┤
│ │機關首│ │ │ │ │ │
│領│長或授│總務│會計│人事│單位主管│領款人│
│據│權代理│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
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計至元
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
小時支給標準。
附件四-一
┌─────┐
│識別證編號│
├─────┤
│ │
└─────┘
┌─┬────┬───┬───┬───┬────┐
│ │ │單 位│職 稱│姓 名│蓋 章│
│ │加班人員├───┼───┼───┼────┤
│ │ │ │ │ │ │
│ ├────┼───┴───┴───┴────┤
│法│加班事由│ │
│務├────┼────────────────┤
│部│所需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
│指│ │止共 時 │
│派├────┼────┬──┬────────┤
│工│一次加班│ │ │ │
│友│達四小時│□發給加│擇定│ 起 │
│、│者得選擇│ 班費 │補休│ 年 月 日 時 │
│技│加班費或│□補休假│時間│ 止 │
│工│補休假(│ │ │ │
│、│請打ˇ)│ │ │ │
│司├────┼────┼──┼────────┤
│機│機關首長│ │主管│ │
│加│或授權核│ │科長│ │
│班│定長官簽│ │核章│ │
│單│章 │ │ │ │
│ ├────┼────┴──┴────────┤
│ │人事單位│ │
│ │ │ │
│ │登 記│ │
└─┴────┴────────────────┘
◎本單應由加班人事先詳填陳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於加班之當
日送管理單位存查。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三十小時為限。
┌─────┐
│識別證編號│
├─────┤
│ │
└─────┘
┌─┬───┬─┬──┬─┬──┬─┬──┬──┐
│ │單 位│ │職稱│ │姓名│ │月俸│ │
│ │ │ │ │ │ │ │薪資│ │
│法├───┼─┴──┴─┴──┴─┴──┴──┤
│務│加 班│ │
│部│事 由│ │
│工├───┼─────────────────┤
│友│實際加│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止│
│、│班時間│共 時 │
│職├───┴─────────────────┤
│員│實領加班費新臺幣 │
│、├───┬──┬──┬──┬────┬───┤
│司│機關首│ │ │ │ │ │
│機│長或授│總務│會計│人事│單位主管│領款人│
│加│權代理│ │ │ │ │ │
│班│人 │ │ │ │ │ │
│費├───┼──┼──┼──┼────┼───┤
│ │ │ │ │ │ │ │
│領│ │ │ │ │ │ │
│據│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
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計至元
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
小時支給標準。
附件五
┌───────────────────────┐
│法務部 年度( 學年第 學期)軍公教人員生活津│
│貼申請表 │
├────┬──┬──┬──┬──┬──┬───┤
│申 請 人│職稱│ │姓名│ │蓋章│ │
├────┼──┴──┴──┴──┴──┴───┤
│事 由│ │
├────┼──────────────────┤
│檢附證件│ │
├────┼──────────────────┤
│請求補助│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整 │
│金 額│ │
├────┼──────────────────┤
│核准補助│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整 │
│金 額│ │
├─┬──┴──┬─┬────┬────────┤
│批│ │主│直屬單位│ │
│ │ │管│主 管│ │
│ │ │單├────┼────────┤
│ │ │位│人事單位│ │
│ │ │簽├────┼────────┤
│示│ │註│會計單位│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註:本表所附證件,依中央公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
法第九條規定,表列核准補助金額 元,
已如數收訖,具領人:
附件五之一
┌───────────────────────┐
│法務部 年度( 學年 第 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
│助費申請表 │
├───┬──┬───┬──┬─────────┤
│申請人│職稱│ │姓名│ (簽章)│
├───┼──┼─┬─┼──┴┬──┬──┬──┤
│ │ │ │ │部 別│ │申請│ │
│子 女│就讀│年│年├─┬─┤證明│補助│備註│
│姓 名│學校│制│級│日│夜│文件│金額│ │
│ │ │ │ │間│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新臺幣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整 │
├───┴───────────────────┤
│ 申請人: (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註:中學以上應繳驗學生證,小學應檢附收費單據。
須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附件六
茲 領 到
法務部發給出差旅費新臺幣 萬 仟 佰 元 正
此 據
具領人 年 月 日
┌──┬─┬─┬─┬──┬┬┬┬┬┬──┬┐
│姓 │出│中│日│ 月 ││││││ ││機關
│名 │差│華│ ├──┼┼┼┼┼┼──┼┤長官
法├──┤事│民│期│ 日 ││││││ ││授權
務│ │由│國├─┴──┼┼┼┼┼┼──┼┤代表
部│ │ │ │起地訖點││││││ ││
公│ │ │年├────┼┼┼┼┼┼──┼┤
務├──┤ │ │工作記要││││││合計││
員│職 │ │月├─┬──┼┼┼┼┼┼──┼┤主辦
工│別 │ │ │交│飛機││││││ ││會計
出├──┤ │日│ ├──┼┼┼┼┼┼──┼┤人員
差│ │ │起│通│汽車││││││ ││
旅│ │ │至│ ├──┼┼┼┼┼┼──┼┤
費│ │ │ │費│火車││││││ ││
報├──┤ │年│ ├──┼┼┼┼┼┼──┼┤主辦
告│等︵│ │ │ │輪船││││││ ││人事
表│ 職│ │月├─┴──┼┼┼┼┼┼──┼┤人員
│ 等│ │ │住宿費 ││││││ ││
│級︶│ │日├────┼┼┼┼┼┼──┼┤
│ │ │止│膳雜費 ││││││ ││
│ │ │共├─┬──┼┼┼┼┼┼──┼┤單位
│ │ │計│臨│摘要││││││ ││主管
│ │ │天│時├──┼┼┼┼┼┼──┼┤
│ │ │。│費│全額││││││ ││
│ │ │附├─┴──┼┼┼┼┼┼──┼┤
│ │ │單│單據張數││││││ ││
│ │ │據├────┼┼┼┼┼┼──┼┤出差
│ │ │ │總 計││││││ ││人
│ │ │張├────┼┼┼┼┼┼──┼┤
│ │ │ │備 考││││││ ││
└──┴─┴─┴────┴┴┴┴┴┴──┴┘
附件七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
┌────┬───┬────┬──────┬──┐
│職務 │特員 │簡員至等│薦下員等括內│技機│
│\等級 │任 │任︵十︶│任公︵以雇︶│工、│
│ \ │級 │級第四 │級務九下員 │、工│
│費別\ │人 │人十職 │以人職包在 │司友│
├─┬──┼───┴────┴──────┴──┤
│交│飛機│不分等次各依定價按實開支。 │
│ ├──┼──────────────────┤
│通│汽車│同上。 │
│ ├──┼──────────────────┤
│工│ │各機關應視公差任務緩急及火車車種暨其│
│ │火車│定價情形,本撙節原則,自行核酌分等處│
│ │ │理按實開支。 │
│具├──┼──────────────────┤
│ │輪船│不分等次各依定實按實開支。 │
├─┴──┼───┬────┬──────┬──┤
│每 日 │新臺幣│ │ │ │
│住宿費 │1,200 │ 1,000 │ 850 │650 │
├────┼───┼────┼──────┼──┤
│每 日 │新臺幣│ │ │ │
│膳雜費 │ 550 │ 450 │ 400 │350 │
├────┼───┴────┴──────┴──┤
│臨時費 │按實開支。 │
├────┼──────────────────┤
│備 註 │ │
└────┴──────────────────┘
◎荐任第九職等人員銓敘實授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之。
十二、甄審會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
議。
十三、凡因各單位業務急需用人或避免影響當事人考績升等權益,不及提
報甄審會審議之任免遷調,得先依規定程序簽報會計長核定發布,事
後仍應補提甄審會追認。
十四、本要點奉會計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