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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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
一、本制度訂定之沿革
    政府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監所能適應
正常社會生活,特設置「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
作業方計,除配合刑事政策需要外,尚須兼顧基金之循環運用。監所作業
基金雖不以營利為目的,然為訓練收容人技能,所製成品之銷售、勞務之
供應,必須收取相當代價,以維持作業之繼續推展。
    各監所作業規模大小不一,對於業務之推展,成本之計算、帳務之處
理,應有共同之準繩,特訂定本制度。
    民國三十八年中央政府遷臺後,早期擬訂之「各省監所作業會計制度
」,已難適應實際需要,前司法行政部會計處於四十三年三月奉示比照營
業會計處理之規定,重新設計「監所作業會計制度」,報經  行政院主計
處核定試辦。四十六年十二月試辦期滿正式實施。嗣又奉示:將監所作業
改為非營業循環基金處理,復於六十二年八月加以修訂為「司法行政部所
屬監所作業會計制度」。報奉核定實施。
    六十九年七月審檢分隸,原由臺灣高等法院轄屬之各看守所、少年觀
護所改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管監督;各監獄則直隸法務部。由於機關
管轄系統、名稱變更,又因行政院主計處於七十一年十月訂定「政府各種
會計制度設計準則」,對會計制度之設計有原則性之規定,故本制度於七
十七年四月修正,名稱改為「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茲為
因應當前監所作業實際狀況,除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外,並依據會計法第十八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十二條及上開辦法第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修訂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
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增列部分會計科目及會計事項,以符
業務需要。
二、本制度之重要內容
一、會計年度:本制度會計年度,依預算法之規定。
二、會計基礎:本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會計報告:本制度所定會計報告分為對內報報告與對外報告二種。對
    內報告,除已規定之日報外,各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其內容
    及表達方式。對外報告,依行政、監察、立法機關需要編製之。按報
    告之期限,分為月報,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上項對外報告,各監
    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應逕送法務部列帳;各看守所、少年觀
    護所,應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列帳,再送法務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
    為統制紀錄之報告,並依限分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財政部。
四、會計科目: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
    支出等五大類。各分四級編號。並設置明細科目,以供紀錄成本及各
    項費用之需要。
五、會計簿籍:本制度會計簿籍分為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備查簿三類。
    序時帳簿設置分錄日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分類帳簿設置總分類帳
    及明細分類帳;備查簿則視事實需要,設置現金出納備查簿、零用及
    週轉金備查簿、應收票據備查簿等。
六、會計憑證:本制度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除外來
    之原始憑證外,其餘為便於各監所處理及保管起見,其形式規格均作
    統一規定。記帳憑證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現金轉帳傳票、分錄
    轉帳傳票等四種。
七、會計事務處理: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分為普通會計事務、成本會
    計事務、材料會計事務、出納會計事務、財物會計事務之處理,機器
    處理會計資料程序暨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等。
八、內部審核處理程序:本制度所定之內部審核,分為會計審核、現金審
    核、財物審核、財務審核、工作審核、預算審核、協同審核等項。但
    涉及專業知識,非會計人員所能鑑定者,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三、本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一、本制度經報奉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本制度之附件,如因業務上實際需要有所增減或變更,應報經法務部
    核定後變更之,並副知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之設計依會計法第十八條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
  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辦
  理。
第四條
  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五條
  本基金依會計法第十三條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
第六條
  本制度以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會計事務為其實施範圍。
第七條
  本制度對下列事項,應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成立、分配及執行之處理事項。
  二、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事項。
  三、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事項。
  四、財產之增減、保管及移轉事項。
  五、作業成本與餘絀計算事項。
  六、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第八條
  本制度之會計報告,依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至
  第三十三條規定,就其所需明瞭之會計事項與便於主管機關之綜合彙編
  及統計業務之需要設置之。
第九條
  本制度之會計科目按本基金所可能發生之會計事項設置之。
第十條
  本制度之會計簿籍,以編製會計報告所需明瞭之會計事項設置之。簿記
  組織系統圖如下:
第十一條
  本制度之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兩類,其形式應便於處理
  及保管,至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得視需要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分為:普通會計事務之處理、成本會計事務之處理
  、材料會計事務之處理、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財物會計事務之處理、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程序、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第十三條
  本制度之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事後複核二種,審核範圍為會計審核
  、現金審核、財物審核、財務審核、工作審核、預算審核、協同審核。
第十四條
  本基金管理組織系統圖如下:
第二章  會計報告
第二章  會計報告
第十五條
  本制度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分為日報、月報、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四
  類,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編製不定期報告。
第十六條
  各類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不定期會計報告,
  如根據會計紀錄以外之其他資料編造者,應將資料來源在報告內說明。
第十七條
  本制度日報之種類,包括現金結存日報表及現金出納日報表,用以顯示
  當日內現金收支暨結存及現金收支事項之狀況。(格式一、二)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月報之種類:
┌─┬────────────┬───┬────┐
│編│名                    稱│遞  送│附    註│
│號│                        │方  式│        │
├─┼────────────┼───┼────┤
│1 │平衡表                  │遞送單│格式三  │
├─┼────────────┼───┼────┤
│2 │作業收支表              │  〞  │格式四  │
├─┼────────────┼───┼────┤
│3 │生產(勞務)成本分析表  │  〞  │格式五  │
├─┼────────────┼───┼────┤
│4 │生產(勞務)成本分析表─│  〞  │格式六  │
│  │附表                    │      │        │
├─┼────────────┼───┼────┤
│5 │製造費用明細表          │  〞  │格式七  │
├─┼────────────┼───┼────┤
│6 │收(支)各科目明細表    │  〞  │格式八  │
├─┼────────────┼───┼────┤
│7 │現金收支表              │  〞  │格式九  │
├─┼────────────┼───┼────┤
│8 │基金之資金存儲調查表    │  〞  │格式十  │
├─┼────────────┼───┼────┤
│9 │應收帳款明細表          │  〞  │格式十一│
├─┼────────────┼───┼────┤
│10│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  〞  │格式十二│
├─┼────────────┼───┼────┤
│11│在製品明細表            │  〞  │格式十三│
├─┼────────────┼───┼────┤
│12│在植農作物明細表        │  〞  │比照格式│
│  │                        │      │十三    │
├─┼────────────┼───┼────┤
│13│保證品明細表            │  〞  │格式十四│
├─┼────────────┼───┼────┤
│14│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  │格式十五│
├─┼────────────┼───┼────┤
│15│固定資產增減表          │  〞  │格式十六│
├─┼────────────┼───┼────┤
│16│資本支出計畫執行情形明細│  〞  │格式十七│
│  │表                      │      │        │
├─┼────────────┼───┼────┤
│17│產品銷售(營運)量值表  │  〞  │格式十八│
├─┼────────────┼───┼────┤
│18│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      │  〞  │格式十九│
└─┴────────────┴───┴────┘
  附屬單位分預算機關分別遞送法務部二份、審計部一份,本單位留存一
  份。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彙編統制記錄,分別遞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份、審計部一份、財政部一份、法務部一份。
第十九條
  本制度之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之種類及格式,依照「決算法」、「中
  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辦
  理。(格式二十至三十二)
第二十條
  本制度各類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悉依會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類會計報告應彙訂成冊,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在封面上簽名或
  蓋章。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之會計月報、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除留存者外,分別遞送主管
  機關及有關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會計、統計所應用之各類報表,其種類及格式應相互協調,俾能互相利
  用。
第三章  會計科目
第三章  會計科目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其名稱、
  編號及說明如下:
  1 資產  凡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
          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
          資、應收款及準備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料等。
   11-12流動資產  凡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內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皆
                  屬之。
    110 現金  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用及週轉金等屬之,但不包括
              已指定用途或有法律、契約上之限制者。
     1101 庫存現金  凡庫存之當地通用貨幣屬之。收款之數記入借方;
                    支付之數記入貸方
                    。
     1102 銀行存款  凡存放代理國庫銀行或經財政部同意之其他金融機
                    構款項皆屬之。存
                    入之數記入借方;支領之數記入貸
                    方。
      1102-1活期存款  凡存於金融機構及儲匯局款項可供隨時提取者屬
                      之,存入之數記
                      入借方;支領之數記入貸方。
      1102-2定期存款  凡存於金融機構及儲匯局款項提取有一定時期之
                      限制者屬之;其
                      到期日應加註明。存入之數記入
                      借方;支領之數記入貸方。
     1105 零用及週轉金  凡撥供零星支出或週轉用途之定額現金屬之。
                    撥交之數,記入借
                    方;收回及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4-117應收款項  凡應收票據、帳款、各項收益及其他應收款項等屬
                  之。
    1141應收票據  凡因業務經營或賒銷商品、原物料及提供勞務等,收
                  到可按票載日期收取一定款項之票據屬之。應收之數
                  ,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43備抵呆帳-應收票據  凡依規定提列應收票據之備抵呆帳皆屬之
                  。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41應收票據」之抵銷科目)。
    1144應收帳款  凡因業務經營或賒銷商品、原料及提供勞務等,發生
                  應收未收之帳款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
                  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45備抵呆帳-應收帳款  凡依規定提列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皆屬之
                  。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44應收帳款」之抵銷科目)。
    1155應收利息  凡應收未收之各項利息收入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
                  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78其他應收款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應收款項皆屬之。應收之數記
                  入借方;收到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79備抵呆帳-其他應收款  凡依規定提列其他各項應收款之備抵呆
                  帳皆屬之。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
                  借方。(本科目係「1178其他應收款」之抵銷科目)
                  。
   120-123存  貨  凡庫存之材料、在製品、製成品、在
                植農作物、農產品、畜殖品、水產品等皆屬之。
    1202材    料  凡現有供生產(勞務)用之材料皆屬
                  之。購入、退庫及盤盈之數記入借方;領用、售出及
                  盤虧之數記入貸方。
    1210在 製 品  凡正在生產中之產品,所耗用之直接材料、直接人工
                  、及分配製造費用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轉入
                  製成品或其他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211製 成 品  凡現存各項產品之成本皆屬之。在製品轉入或盤盈之
                  數記入借方;銷售或盤虧之數記入貸方。
    1215在植農作物  凡現存正栽植中之各種農作物成本屬之。投入種苗
                  、人工及費用之數,記入借方;生長完成轉入「1121
                  農產品」及其他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221農 產 品  凡現存各項農產品之成本皆屬之。「1215在植農作物
                  」轉來成本、盤存賸餘及銷售退回之數,記入借方;
                  銷售、死亡及盤虧之數,記入貸方。
    1222畜 殖 品  凡現存各項畜殖品之成本皆屬之。購入牲畜、孳生、
                  飼養成本、耗用飼料、藥品、人工等及盤盈之數,記
                  入借方;銷售、死亡及盤虧之數,記入貸方。
    1224水 產 品  凡現存各項水產品之成本皆屬之。購入魚苗、孳生、
                  飼養成本、耗用飼料、人工等及盤盈之數,記入借方
                  ;銷售、死亡及盤虧之數,記入貸方。
   125預付款項  凡預付貨款、用品盤存及預付各種費用款項等屬之。
    1250預付費用  凡預付下期受益負擔之各項費用屬之。預付之數記入
                  借方;轉正之數記入貸方。
    1252用品盤存  凡備供日常辦公用之文具及其他物品屬之。購入、退
                  庫、盤盈或期末盤存之數記入借方;售出、領用、盤
                  損或期初轉出之數,記入貸方。
    1259其他預付款  凡不屬上列之預付款項皆屬之。預付之數記入借方
                  ;收回或轉帳之數記入貸方。
    126 短期墊款  凡短期墊付之款項皆屬之。
     1261 短期墊款  凡短期墊付款項皆屬之。墊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
                    之數記入貸方。
   14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收款及準備金  凡因理財、營運、業務上之
              長期性投資、應收款及提撥專款存儲供特定用途之準備金
              皆屬之。
    141 準 備 金  凡改良及擴充、專案計畫準備金屬之。
                準備金提存所根據之法律,應予註明。
     1411 改善內部設施準備金  凡依規定撥供改善監所內部設施之現金
                  屬之。提列之數記入借方;支出之數記入貸方。
   15固定資產 凡具有固定性質之資產皆屬之。
    150 土    地  凡備作業運用之土地及其永久性改良工程皆屬之。
     1501  土   地  凡屬本基金所有之土地及增加其成
                    本之永久性改良工程皆屬之。增加
                    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
    151 土地改良物  凡有一定耐用年限之橋樑、圍牆等各種土地改良物
                  屬之。
     1511 土地改良物  凡使本基金所有之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而有一定
                    耐用年限之房屋與
                    建築以外不動產成本屬之。改良成
                    本之數記入借方;售出、毀損、廢
                    棄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512 累計折舊-土地改良物  凡提列土地改良物之累計折舊屬之。
                    提列之數,記入貸
                    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
                    目係「1511土地改良物」之抵銷科
                    目)。
    152 房屋建築及設備  凡備作業運用之房屋建築及其外屬設備皆屬之
                  。
     1521 房屋建築及設備  凡屬本基金所有之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備皆
                    屬之。建築或購進
                    等支出及增值之數記入借方;售出
                    或毀損等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522 累計折舊-房屋建築及設備  凡依規定提列房屋建築及設備之
                    累計折舊皆屬之。
                    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
                    借方。(本科目係「1521房屋建築
                    及設備」之抵銷科目)。
    153 機械及設備  凡備作業運用之直接或輔助生產用之各項機械設備
                  皆屬之。
     1531 機械及設備  凡屬本基金所有之直接或間接供生產用之機械設
                    備及其備件皆屬之
                    。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
                    入貸方。
     1532 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  凡依規定提列機械及設備之累計折舊
                    皆屬之。提列之數
                    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531機械及設備」之抵
                    銷科目)。
    154 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備作業運用之交通運輸及電訊設備等皆屬之
                  。
     1541 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屬本基金所有之交通運輸及電訊設備等皆
                    屬之。增加之數記
                    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542 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依規定提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之
                    累計折舊皆屬之。
                    提列之數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
                    借方。(本科目係「1541交通及運
                    輸設備」之抵銷科目)。
    155 什項設備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設備而供營運之什項設備皆屬之。
     1551 什項設備  凡供營運之什項設備皆屬之。增加之數記入借方;
                    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
     1552 累計折舊-什項設備  凡依規定提列什項設備之累計折舊皆屬
                    之。提列之數記入
                    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
                    目係「1551什項設備」之抵銷科目
                    )。
    157 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  凡正在建造、裝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及訂
                  購機件皆屬之。
     1571 未完工程  凡正在建造、裝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皆屬之。所耗
                    用材料、人工、費
                    用及發包工程款發生之數記入借方
                    ;完工時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
                    方。
     1577 訂購機件  凡訂購機件預付之定金皆屬之。預付之數記入借方
                    ;收到機件沖回之
                    數記入貸方。
    159 租賃資產  凡屬資本性租賃之設備資產屬之。
     1591 租賃資產  凡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資構租賃條件之租賃物,
                    其各期租金給付額
                    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
                    總額(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公平市
                    價之較低者)屬之。增加之數,記
                    入借方;租賃期滿、中途解約或購
                    入後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
     1592 累計折舊-租賃資產  凡提列租賃資產之累計折舊屬之。提列
                    之數,記入貸方;
                    結轉或沖銷累計折舊之數,記入借
                    方。(本科目係「1591租賃資產」
                    之抵銷科目)
   17 無形資產  凡長期供生產及作業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
                存在之各種排他專用權皆屬之。
    170 無形資產  凡各種商標權、專利權、特許權、電腦軟體及租賃權
                  益等屬之。
     1708 電腦軟體  凡外購或委託外界設計開發供自用之電腦軟體屬之
                    。支出之數,記入
                    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
     1709 租賃權益  凡由租賃而取得使用權益之資產皆屬之。支出之數
                    記入借方;抵銷沖
                    轉或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18 其他資產  凡不屬於以上之其他資產皆屬之。
    180 非作業資產  凡閒置之非作業資產皆屬之。
     1801 閒置資產  凡退庫備用及待處理之目前不供營運用之各項閒置
                    資產皆屬之,轉入
                    之數記入借方;售出、廢棄或因重
                    供營運用轉出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
                    方。
     1802 累計折舊-閒置資產  凡依規定提列閒置資產之累計折舊皆屬
                    之。提列之數記入
                    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
                    目係「1801閒置資產」之抵銷科目
                    )
    182-183 什項資產  凡存出保證金、催收款項、代管資產等屬之。
     1821 存出保證金  凡存出作保證用之現金皆屬之。
                    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
                    貸方。
     1822 催收款項  凡各種應收款項、墊款等債權,清償期屆滿六個月
                    尚未收回或雖未屆
                    滿六個月,但已向債務人或保證人
                    訴追或處理擔保品而轉入有待催收
                    之款項屬之。轉入之數,記入借方
                    ;收回或報准轉銷呆帳之數,記入
                    貸方。
     1823 備抵呆帳-催收款項  凡提列催收款項之備抵呆帳屬之。提列
                    之數,記入貸方;
                    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
                    科目係「1822催收款項」之抵銷科
                    目)
     1835 代管資產  凡代管其他機構業務之資產屬之。
                    發生之數,記入借方;處分或交還
                    之數,記入貸方。(本科目應與「
                    2835應付代管資產」科目同時使用
                    )
     1836 累計折舊-代管資產  凡提列代管資產之累計折舊屬之。提列
                    之數,記入貸方;
                    沖銷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係
                    「1835代管資產」之抵銷科目)
    184-185 遞延費用  凡支出其效益及於以後各期應分攤之費用皆屬之
                    。
     1842 遞延費用  凡支出其效益及於以後各期應分攤之費用皆屬之。
                    增加之數記入借方
                    ;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850 未攤銷損失  凡基於非常原因而發生之資產毀損未攤銷之數皆
                    屬之。發生之數記
                    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
    186-188 信託代理與保證資產  凡收受廠商依約或投標繳來供保證用
                    非現金資產皆屬之
                    。本科目及項下各科目,均係或有
                    資產性質之備忘科目,其與相對或
                    有負債性質之「286-288 信託代理
                    與保證負債(備忘科目)」及其項
                    下各科目同時使用,均不列入資產
                    負債表之資產與負債項下,另附註
                    或以附表方式表達。
     1862 保管有價證券  凡受託保管之有價證券屬之。
                    受託保管之數記入借方;提取之數
                    記入貸方。(本科目應與「2862應
                    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同時使用)
                    。
     1863 保 管 品  凡受託保管之物品屬之。受託保管之數,記入借方
                    ;提取之數,記入
                    貸方。(本科目應與「2863應付保
                    管品」科目同時使用)。
     1864 保 證 品  凡收受廠商依約或投標繳來供保證用非現金之保證
                    品皆屬之。收受之
                    數記入借方;發還或處理之數記入
                    貸方。(本科目應與「2864存入保
                    證品」科目同時使用)
    189 待整理資產  凡追索債權等之待整理資產屬之。
     1895 追索債權  凡催收款項等債權依規定程序報准轉銷呆帳後保留
                    追索債權之案件屬
                    之(轉銷呆帳時不論金額多寡,每
                    案概以新臺幣一元列記,以表示追
                    索債權之案件)。轉銷呆帳案件之
                    數,記入借方;減方貸方。(本科
                    目應於資產負債表下作每一元代表
                    一案之附註)
     1896 待抵銷追索債權  凡催收款項經依規定程序報准呆帳轉銷後待
                    抵銷保留追索債權
                    之案件屬之。待抵銷案件之數,記
                    入貸方;減少案件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895追索債權」之
                    抵銷科目)
 19 往    來  凡內部各項往來屬之。
  190 內部往來  凡內部往來屬之。
   1901 內部往來  凡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各監所間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
                  支出或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入或轉抵之數,記入
                  貸方。(本科目為資產負債共用科目,年度【結】決
                  算彙編報表時,其借貸方餘額應予軋平)
2 負債  凡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
        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包括流動負債、長期
        負債及其他負債等。
 21-22流動負債  凡將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償還或再轉為流動負債皆屬之
                。
  210 短期債務  凡借入之款項,其償還期限在一年內者皆屬之。
   2102 短期借款  凡向銀行或其他機關借入之款項,其償還期限在一年
                  以內者皆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
                  方。
  214-217 應付款項  凡應付之帳款、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等皆屬之。
   2144 應付帳款  凡購進機料應付之價款及運費、稅捐等皆屬之。應付
                  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47 應付費用  凡應付未付之各項費用皆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
                  支出之數記入借方。
   2178 其他應付款  凡不屬上列各項之其他應付款皆屬之。應付之數記
                  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19 代 收 款  凡代收之各種款項皆屬之。
   2190 代 收 款  凡代收之各種款項皆屬之。代收之數記入貸方;代付
                  及轉正之數記入借方。
  225-226 預收款項  凡預為收入之各種款項皆屬之。
   2250 預收收益  凡預收屬於以後各期之收益皆屬之。
                  預收之數記入貸方;到期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
                  方。
   2256 預收定金  凡預收客戶之訂購貨品(或勞務)之定金皆屬之。預
                  收之數記入貸方;付還及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
   2259 其他預收款  凡不屬於以上各類之預收款皆屬之。收入之數記入
                  貸方;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5長期負債 凡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債務屬之。
  250-251 長期債務  凡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上之長期借款及租賃款等屬之
                    。
   2509 應付租賃款  凡資本租賃契約應付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
                  證殘值之現值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每期支付
                  租金扣除利息費用後之餘額,記入借方。(本科目應
                  與「1591租賃資產」科目同時使用)
 28 其他負債  凡不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皆屬之。
  282-283 什項負債  凡存入保證金、應付改善內部設施費、應付代管資
                    產等屬之。
   2821 存入保證金  凡收到客戶存入保證用之現金皆屬之。存入之數記
                  入貸方;付還或轉抵之數記入借方。
   2828 應付改善內部設施費  凡應付未付之改善內部設施費屬之。應付
                  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
   2835 應付代管資產  凡代管其他機構業務代管資產應付之數屬之。發
                  生之數,記入貸方;處分或交還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應與「1835代管資產」科目同時使用)。
  284-285 遞延收入  凡遞延收益,待攤轉各項收入皆屬之。
   2841 遞延收益  凡已經收入而應屬於以後各期之收益皆屬之。收入之
                  數記入貸方;撥轉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
  286-288 信託代理與保證負債  凡收受廠商依約或投標繳來供保證用非
                    現金之保證品皆屬
                    之。本科目及項下各科目,均係或
                    有負債性質之備忘科目,其與相對
                    或有資產性質之「186-188 信託代
                    理與保證資產」及其項下各科目同
                    時使用,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
                    產與負債項下,另附註或以附表方
                    式表達。
   2862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凡應付受託保管之有價證券屬之。受託保管
                  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應與「
                  1862保管有價證券」科目同時使用。
   2863 應付保管品  凡應付受託保管之物品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
                  ;提取之數,記入借方。(本科目應與「1863保管品
                  」科目同時使用)。
   2864 存入保證品  凡收受廠商依約或投標繳來供保證用非現金之保證
                  品皆屬之。收受之數記入貸方;發還或處理之數記入
                  借方。(本科目應與「1864保證品」科目同時使用)
                  。
 29 往    來  凡內部各項往來屬之。
  290 內部往來  凡內部往來屬之。
   2901 內部往來  凡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各監所間相互往來之款項屬之。
                  收入或應付之數,記入貸方;付還或轉抵之數,記入
                  借方。(本科目為資產負債共用科目,年度【結】決
                  算彙編報表時,其借貸方餘額應予軋平)
3 淨值  凡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者,包括基金、公積與餘絀。
 31 基    金  凡經核定撥充之基金屬之。
  310 基    金  凡經核定撥充之基金屬之。
   3101 基    金  凡核定撥充之基金屬之。核定之數,記入貸方,減少
                  之數,記入借方。
 32-33公積及餘絀  凡資本公積、特別公積、累積餘絀及本期餘絀皆屬之
                。
  320 資本公積  凡收受資產捐贈、增值及資本性質收入等皆屬之。
   3207 資本公積  凡收受資產捐贈、增值及資本性質收入等皆屬之。收
                入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330 特別公積  凡自盈餘中提撥供指定用途之公積屬之。
   3302 特別公積  凡自盈餘中提撥供指定用途之公積屬之。提撥之數,
                  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
  331-332 累積餘絀  凡截至本期止,未經分配之賸餘皆屬之。餘絀撥補
                    時未經分配之數記
                    入貸方;分配之數記入借方。
   3311 累積賸餘  凡截至本期止,未經分配之賸餘皆屬之。餘絀撥補時
                  未經分配之數記入貸方;分配之數記入借方。
   3321 累積虧絀  凡截至本期止,未經彌補之短絀皆屬之。餘絀撥補時
                  未經彌補之虧絀數,記入借方;彌補之數記入貸方。
  334 本期餘絀  凡本期餘絀之數皆屬之。
   3341 本期餘絀  每屆月終時將作業收入、作業外收入各科目餘額轉入
                  貸方;作業支出、作業外支出、非常損失各科目餘額
                  轉入借方。本科目之貸方餘額表示本期賸餘。本科目
                  之借方餘額表示本期短絀。
 4收    入  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流入或
            負債清償等各種收益或利得者,包括作業收入及作業外收入
            。已實現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各科目貸方餘額,結(決)
            算時轉入「3341本期餘絀」。
  41-48 作業收入  凡直接因作業而發生之收入皆屬之。
                  結(決)算時各科目之收入餘額轉入「3341本期餘絀
                  」。
   410-419 銷貨收入  凡銷售產品之收入皆屬之。
    4101  銷貨收入-製成品  凡銷售製成品收入皆屬之
                  。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4102  銷貨退回及折讓-製成品  凡銷售製成品之退
                  回及折讓皆屬之。退回折讓之數記入借方。
    4105  銷貨收入-農產品  凡銷售農產品之收入皆屬
                  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4106  銷貨退回及折讓-農產品  凡銷售農產品之退
                  回及折讓皆屬之。退回折讓之數記入借方。
    4107  銷貨收入-畜殖品  凡銷售畜殖品收入皆屬之
                  。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4108  銷貨退回及折讓-畜殖品  凡銷售畜殖品之退
                  回及折讓皆屬之。退回折讓之數記入借方。
    4125  銷貨收入-水產品  凡銷售水產品收入皆屬之
                  。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4126  銷貨退回及折讓-水產品  凡銷售水產品之退
                  回及折讓皆屬之。退回折讓之數記入借方。
  420 勞務收入  凡提供勞務所得之價款皆屬之。
   4201 營建收入  凡為客戶營建之收入皆屬之。發生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
   4202 修造收入  凡為客戶修造之收入皆屬之。發生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
   4203 加工收入  凡為客戶加工之收入皆屬之。發生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
   4204 其他勞務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勞務之收入皆屬之。發生收入之
                  數記入貸記。
  460 其作業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收入皆屬之。
   4601 作業資產租金收入  凡以作業資產出租所得之租金收入皆屬之。
                  收入之數記入貸方。
   4609 其他作業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收入皆屬之。收入之
                  數記入貸方。
 49作業外收入 凡投資理財之利息收入等皆屬之。
  490 財務收入  凡投資理財之利息收入等皆屬之。
   4901 利息收入  凡各種存款或借出款項之利息收入屬之。
  491 整理收入  凡盤存盈餘、出售資產盈餘、收回過期帳等之整理收入
                皆屬之。
   4911 盤存盈餘  凡本期盤存發生之盈餘皆屬之。盤盈之數記入貸方。
   4912 出售資產盈餘  凡出售資產盈餘等皆屬之。發生之數記入貸方。
   4914 收回過期帳  凡過期帳之收回皆屬之。收回之數記入貸方。
  492 其他作業外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外收入屬之。
   4929 什項收入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外收入皆屬之。收入之數
                  記入貸方。
5 支    出  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流出或負債發生等各種
            費用或損失者,包括作業支出及外業外支出。發生之數,記
            入借方。各科目借方餘額,結(決)算時轉入「3341本期餘
            絀」。
 51-58 作業支出
  510-511 銷貨成本  凡銷售產品之成本皆屬之。
   5101 銷貨成本-製成品  凡銷售產品成本皆屬之。銷售產品之成本記
                  入借方。銷貨退回時其成本記入貸方。
   5105 銷貨成本-農產品  凡銷售農產品成本皆屬之。
                  銷售農產品之成本記入借方。銷貨退回時其成本記入
                  貸方。
   5107 銷貨成本-畜殖品  凡銷售畜殖品成本皆屬之。
                  銷售畜殖品之成本記入借方。銷貨退回時其成本記入
                  貸方。
   5115 銷貨成本-水產品  凡銷售水產品成本皆屬之。
                  銷售水產品之成本記入借方。銷貨退回時其成本記入
                  貸方。
  514 製造費用  凡生產或提供勞務之各項費用皆屬之。
   5141 製造費用  凡生產或提供勞務之各項費用皆屬之。發生之數記入
                  借方。計算成本時與「5142已分配製造費用」沖轉之
                  數記入貸方,其差額轉入「5143少(多)分配製造費
                  用」。
   5142 已分配製造費用  凡已分配之製造費用皆屬之。
                  分配轉入「1210在製品」之數記入貸方。計算成本時
                  與「5141製造費用」沖轉之數記入借方,其差額轉入
                  「5143少(多)分配製造費用」。
   5143 少(多)分配製造費用  凡「5141製造費用」與「5142已分配製
                  造費用」沖轉後之差額皆屬之。「已分配製造費用」
                  超過「製造費用」之數記入貸方;「製造費用」超過
                  「已分配製造費用」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
                  少分配製造費用之數;其貸方餘額表示多分配製造費
                  用之數。
  520 勞務成本  凡供應勞務所發生之各項成本皆屬之。
   5201 營建成本  凡承建營建工程所耗用之材料、人工及費用等皆屬之
                  。
   5202 修造收入  凡承修改造所耗用之材料、人工及費用等皆屬之。發
                  生之數記入借方。
   5203 加工成本  凡客戶來料加工製造,所耗用之人工、費用等皆屬之
                  。
   5204 其他勞務成本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支出皆屬之。
  560 其他作業支出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支出皆屬之。
   5601 作業資產出租費用  凡作業資產出租所發生之費用皆屬之。發生
                  之數記入借方。
   5609 其他作業支出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支出皆屬之。發生之
                  數記入借方。
  580 推銷費用  凡因推銷產品發生之費用皆屬之。
   5801 推銷費用  凡因推銷產品發生之費用皆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
                  。
  582 管理及總務費用  凡管理及總務之費用皆屬之。
   5821 管理及總務費用  凡管理及總務費用及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科
                  目之各項費用皆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
 61 作業賸餘(虧絀)凡作業收入減除作業支出後之餘額屬之。其為正數
              ,表示作業賸餘之數;其為負數,表示作業虧絀之數。
 59 作業外支出  凡正常作業範圍以外之各項支出皆屬之。結(決)算時
                各科目之支出餘額轉入「3341本期餘絀」
  590 財務支出  凡投資理財之利息費用等屬之。
   5901 利息支出  凡舉借各種債務之利息屬之。
  591 整理支出  凡盤存虧損、出售資產虧損、過期帳支出等之整理支出
                皆屬之。
   5911 盤存虧損  凡本期盤存發生之虧損皆屬之。盤虧之數記入借方。
   5912 出售資產虧損  凡出售資產虧損等皆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
   5914 過期帳支出  凡本期退還以前各期收益或補繳以前各期費用皆屬
                  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
  593 其他作業外支出  凡不屬以上各項之其他作業外支出皆屬之。
   5932 停工損失  凡因故而發生之停工損失皆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
                  。
   5936 補助及獎勵  凡依規定提列補助飲食費及獎勵金等皆屬之。
    5936-01 補助飲食費  凡依規定提列補助收容人之飲食費皆屬之。提
                    列之數記入借方。
    5936-02 員工獎勵金  凡依規定提列員工獎勵金皆屬之。提列之數記
                    入借方。
    5936-03 收容人獎勵金  凡依規定提列收容人獎勵金皆屬之。提列之
                    數記入借方。
    5937 慰問及救濟金   凡依規定支付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
                  慰問金及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皆屬之。
     5937-01 慰問金 凡依規定支付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
                    金屬之。支出之數
                    記入借方。
     5937-02 救濟金 凡依規定支付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
                    金屬之。又出之數
                    記入借方。
   5939 什項支出  凡不屬上列各科目之其他作業外支出皆屬之。發生之
                  數記入借方。
 62 作業外賸餘(虧絀)作業外收入減作業外支出之餘額屬之。其為正數
              ,表示作業外賸餘;其為負數,表示作業外虧絀。
 64 非常損失  凡由於意外、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等所發生損失屬之。
  640 非常損失  凡由於意外、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等所發生損失屬之。
   6401 非常損失  凡由於意外、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等所發生損失屬之
                  。結(決)算時借方餘額轉入「3341本期餘絀」。
 69 本期賸餘(虧絀)作業賸餘(或虧絀)加上作業外賸餘(或虧絀)後
              之餘額屬之。其為正數,表示本期賸餘;其為負數,表示
              本期虧絀。
第四章  會計簿籍
第四章  會計簿籍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會計簿籍之種類如下:
  一、序時帳簿:謂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
  (一)分錄日記簿(得以分錄轉帳傳票彙整代替)(格式三十三)
  (二)現金出納登記簿(格式三十四)
  二、分類帳簿: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者。
  (一)總分類帳簿(格式三十五)
  (二)材料明細分類帳(格式三十六)
  (三)在製品明細分類帳(格式三十七)
  (四)××產品明細分類帳(格式三十八)
  (五)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格式三十九)
  (六)製造費用明細分類帳(格式四十)
  (七)固定資產明細分類帳(格式四十一)
  (八)應收(付)帳款、(催收款項)明細分類帳(格式四十二)
  (九)資產負債類(其他各科目)明細分類帳(格式四十三)
  (十)收支類(其他各科目)明細分類帳(格式四十四)
  三、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
      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格式四十五)
  (二)零用及週轉金備查簿(格式四十六)
  (三)應收票據備查簿(格式四十七)
  (四)追索債權備查簿(格式四十八)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二十六條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一、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成本計算之單據(格式四十九至六十三)
  (二)備抵呆帳計算單(格式六十四)
  (三)固定資產毀損報廢單(格式六十五)
  (四)財產撥出報告單(格式六十六)
  (五)產品出售評價單(格式六十七)
  (六)發票(五聯)(格式六十八)
  (七)收款聯單(三聯)(格式六十九)
  (八)應收票據聯單(三聯)(格式七十)
  (九)銷貨退回通知單(三聯)(格式七十一)
  (十)銷貨折讓通知單(二聯)(格式七十二)
  (十一)零用及週轉金(支出憑證)單據清單(格式七十三)
  (十二)加工登記單(格式七十四)
  (十三)電費分攤通知單(三聯)(格式七十五)
  (十四)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紀錄卡(格式七十六)
  (十五)財物檢查紀錄單(格式七十七)
  (十六)預算書表
  (十七)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十八)債權債務之書據
  (十九)薪俸、工餉、津貼、差旅費、加班費、卹金、公提離職儲金等
        及其勞務報酬支給之表單或收據。
  (二十)財物之購置維護及消耗性支出之發票或收據。
  (二十一)財物變賣、移轉、保管等書據。
  (二十二)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書據。(二十三)存匯
  、兌換之證明書據。
  (二十四)歸公、沒收、贈與等財物書據。
  (二十五)繳(領)款書。
  (二十六)審計機關通知剔除修正及更正事項之文書。(二十七)工程
  結算驗收證明書表。
  (二十八)會計報告。
  (二十九)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經過及習慣上應有之單據或
        書據。
  二、記帳憑證應以顏色區分,其種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格式七十八)
  (二)支出傳票(格式七十九)
  (三)現金轉帳傳票(格式八十)
  (四)分錄轉帳傳票(格式八十一)
第六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六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關於收支、轉帳事項,均應作詳盡之紀錄,並採複式
  簿記,區分借、貸方,作成分錄。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之規定;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
  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根據會計紀錄,編製會計報告。
  但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得代替記
  帳憑證。
第二十九條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
  ,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
  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
  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
  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由資料
  管制人員或終端站人員負責查明更正。
  因繕寫錯誤而致本基金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款  會計事務
第三十條
  普通會計事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
  (四)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五)餘絀之計算及撥補。
  (六)會計檔案之保管與處理。
  (七)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與建議。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第二款  會計憑證
第三十一條
  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之文書均為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經法
  令規定須具備某種條件者,應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原始憑證應依照規定詳為審核。如有不合規定者,主辦會計人員應依會
  計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記帳憑證之造具,時整理結算結帳及事實上確無原始憑證者外,應根據
  原始憑證為之。
第三十四條
  會計事項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者,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相符。
  但原始憑證內表示之金額為外幣者,應折合為記帳本位幣後,造具記帳
  憑證,其外幣數額及其折合率應於摘要欄載明。
第三十六條
  記帳憑證有下列情形者,應使之更正。
  一、記帳憑證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造具者。
  二、未依規定程序造具者。
  三、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四、會計法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未經記載或記載簡略不能表現會計事
      項之真實情形者。
  五、依會計法之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六、記載或計算錯誤而未照規定更正者。
  七、其他與法令不合者。
第三十七條
  轉帳事項,其借貸科目相同,而會計事項之內容不同;或總分類帳科目
  相同,而明細分類帳科目不同者,仍應造具記帳憑證轉正之。
第三十八條
  現金、證券、票據及財物之增減、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記帳。但
  成本紀錄及材料、產品收發,得根據合法原始憑證記帳。
第三十九條
  收支傳票送出納部門執行及執行完畢退回時,均應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款  會計簿籍
第四十條
  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記帳時務求詳實整潔。
第四十一條
  根據記帳憑證記入會計簿籍時,應先記入序時帳簿,再據以過入總分類
  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並應同時根據記帳憑證記入有關之明細分類
  帳。
第四十二條
  帳簿內所記載之事項,應與記帳憑證所記載者相同,其由原始憑證直接
  入帳者,應與原始憑證內容相同。
第四十三條
  帳簿有下列情形者應更正之:
  一、序時帳簿之登記與記帳憑證或與原始憑證之內容不符者。
  二、總分類帳之記載與序時帳簿之內容不符者。
  三、明細分類帳之登記與記帳憑證或原始憑證之內容不符者。
第四十四條
  總分類帳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明細分類帳除有關成本計算者應隨時結
  算外,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
  前項結總,遇會計報告編造上有需要累計者,並應另為累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每月月終結算時。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
  三、機關長官或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時。
  四、組織變更或基金結束時。
第四十六條
  結帳前應為下列各款之整理紀錄:
  一、折舊及其他應屬本期費用之整理。
  二、員工獎勵金、收容人獎勵金、補助收容人飲食費用,應遵照監獄行
      刑法、外役監條例、羈押法及其他有關法,以為計算提列之整理。
  三、年終結算時,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代收、代付各科目及
      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各事項之整理。
  四、年終結算時,應酌提備抵呆帳,其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有關法令之規
      定。
  五、年終結算時材料、在製品、製成品、固定資產、用品盤存等實際存
      量及其金額與帳面存量及其金額不符之整理。
  六、其他應列為本期內之收支及已發生之債權債務事項之整理。
第四十七條
  各帳目整理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每月各收支科目之餘額,應轉入「本期餘絀」科目,以為餘絀之計
      算。
  二、年終結算如為賸餘,應依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及羈押法等有關
      規定提列數額撥充基金及監所內部設施金。其提而數應依預算程序
      由法務部統籌辦理。如為短絀,應報請以累積賸餘或以後年度撥補
      ,俟奉准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三、資產、負債、淨值各科目餘額應轉入下年度各該科目。
第四十八條
  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餘絀如有修正時,其核增(減)之數,應以「
  累積餘絀」科目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
  ,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
  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第五十條
  各種分類帳,均應編具目錄,貼訂於第一頁之前,活頁帳冊裝訂成冊時
  比照辦理。
第五十一條
  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除已用盡者外,在決算期
  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即在決算期後,亦毋庸更
  換。但採機器處理者,得不適用。
第五十二條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有重揭兩頁致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線註銷,如有
  誤空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蓋章證明。
第四款  會計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製,但預算及其他便於分析比較之數字,得
  直接編入。
第五十四條
  會計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正:
  一、未依規定格式編製或內容發生錯誤者。
  二、繕寫錯誤者。
  三、未經規定人員簽章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合者。
第五十五條
  會計報告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公告之,各該機關人員對公告內容有疑義時
  ,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
第五款  會計檔案
第五十六條
  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依其記帳憑證之編號、順序彙訂成冊,
  另加封面(底),並於封面載明起訖年、月、日、記帳憑證種類及號數
  。
第五十七條
  下列各種原始憑證因其性質特殊,得不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但應於記帳
  憑證上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項。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之文書及另行裝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票據證券財物等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單據)或應退還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者。
第五十八條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其屆滿年限者,應經該管上侔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
  銷毀之。但日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第五十九條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
  ,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以
  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第六十條
  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已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
  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
第六十一條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情事時,應即陳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及所在
  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陳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
  認為其對於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
  戒。
  因會計檔案遺失或毀損等事情,致財物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會計檔案屆滿保存年限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之。
第三節  成本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款  成本事務
第六十三條
  成本指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一切成本或費用。依其性質分為生產成本、勞
  務成本二類。
第六十四條
  生產成本指產品自開始生產時起至完成時止,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第六十五條
  勞務成本指勞務自開始工作時起至勞務供應完成時止,所發生之一切費
  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並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營建成本:承建營建工程所耗用之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
  二、修造成本:承修改造所耗用之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三、加工成本:除客戶提供材料外,凡為其加工所耗用之直接人工及製
      造費用。
  四、其他勞務成本:因提供其他勞務,所耗用之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
      製造費用。
第六十六條
  推銷費用,指因推銷產品或承攬工作等所直接或間接發生之費用。
第六十七條
  管理及總務費用,指因作業管理所直接或間接發生之費用。
第六十八條
  成本計算之方法按其性質,分別以分批、分步方法計算之。
第六十九條
  成本計算之期間,在採用分批方法者,於每批產品或勞務完成時計算之
  。在採用分步方法者,應每月計算之。
第七十條
  產品或勞務單位,應依其性質或計算之便利及通行之習慣選定,並一貫
  採用之。
第七十一條
  單位成本之計算,以小數二位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辦理。
第七十二條
  成本之歸屬,劃分為固定及變動兩項。
第七十三條
  成本帳與普通帳之連繫,採用合一制於總分類帳內設置成本科目統馭之
  。
第二款  成本事務與產銷控制之配合
第七十四條
  各監所製造產品或為客戶承製產品,均應由作業單位估計所需成本,填
  製成本估計單,經會有關單位遞陳機關長官核章後,填發製作通知單。
第七十五條
  填發產品(勞務)製作通知單後,由製作部門辦理領料,並分配作業。
第七十六條
  會計人員依據產品製作通知單登記在製品明細分類帳、月終結總後編製
  成品完成彙總單,據以轉帳。
第七十七條
  產品完成檢查合格後,由製作部門填製成品完成通知單連同成品送交成
  品庫點收,記入製成品明細分類帳,並按月依廠商及工場別編製銷貨收
  入(勞務收入)彙計表。
第七十八條
  成品出售價格,由評價委員會按生產成本加計推銷與管理及總務費用與
  利潤,斟酌市場價格評定,填製產品出售評價單,送經機關長官核章;
  其未經核定售價之成品,不得先行出售。至於客戶訂製之產品,已訂價
  格者,免填產品出售評價單。
第七十九條
  評價委員會之委員,除作業單位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人員由機關長官指定之。
第八十條
  承攬勞務價格之議定,由作業單位調查當地同類工作之工資情形,並參
  酌工作時間等因素,由評價委員會與廠商協議之。協議時應製作紀錄,
  於簽訂契約後函報上級機關。
第八十一條
  受託加工之直接材料,應由委託廠商提供,動力費得由廠商分攤,機器
  設備除本基金現有者外,由廠商提供。
第八十二條
  由廠商提供之材料,其收料、退料以及運出之成品,各監所作業單位應
  有完備之紀錄。(格式八十二至八十六)
第八十三條
  受託加工與廠商協議或訂立契約者,應按月根據實際工作數量登記於產
  品(或勞務)製作通知單,送會計人員於月終彙總後編製勞務完成彙總
  單辦理轉帳。
第三款  材料成本之處理
第八十四條
  材料成本分為下列二種:
  一、直接材料:指能直接計入產品或勞務成本者。
  二、間接材料:指不能直接計入產品或勞務成本之材料。可拉接計入成
      本,其數額微小,計入時發生較大工費者,併入製造費用分攤之。
第八十五條
  各用料部門應根據製作通知單及成本估計單填製領料單領料,倉儲管理
  員發料後,將發料日期及單價、總額記入產品(或勞務)製作通知單,
  並將第一聯抽存,據以登記材料明細分類帳。
第八十六條
  產品完成後如所領材料尚有賸餘,用料部門應辦理退料,在領料單上以
  紅字記明退料之名稱、數量、單位,由倉儲管理員將單價、總額填入後
  ,並在材料明細分類帳發出欄以紅字記載。
第八十七條
  發料之計價,採加權平均法,退料時亦同。
第八十八條
  月終司帳時,材料管理部門應編製材料耗用彙總單,經會計人員覆核後
  辦理轉帳。
第四款  人工成本之處理
第八十九條
  人工成本指參加生產、勞務等工作,依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羈押
  法等有關規定應給予之勞作金。
第九十條
  人工成本分為下列二種:
  一、直接人工:
      指直接從事生產、勞務工作者之勞作金,可以計入產品或勞務成本
      者。
  二、間接人工:
      指非直接從事生產、勞務工作者之勞作金,不能直接計入產品或勞
      務成本者,併入製造費用分攤之。
第九十一條
  各部門對每日工作之情形,應設簿登記之,並依規定計算勞作金,編製
  直接人工(勞作金)通知單、通知會計人員列為人工成本。
第九十二條
  會計人員於月終根據在製品明細分類帳、勞務製作通知單,分別編製直
  接人工(勞作金)彙總單辦理轉帳。
第五款  製造費用之處理
第九十三條
  製造費用指在生產及供應勞務過程中,除直接材料與直接人工以外所發
  生之一切費用。
第九十四條
  各種製造費用,以直接計入各該成本計算單位為原則,其不能直接計入
  者,應依一定基礎,經分攤之程序,再行記入各該成本計算單位內。
第九十五條
  製造費用之分攤依下列基礎,選擇應用:
  一、以工作人數為基礎者:如直接人工人數、總人工人數。
  二、以工作時間為基礎者:如人工工作時間、機器工作時間。
  三、以成本金額為基礎者:如直接人工成本、直接材料成本。
  四、以特殊工具為分配之基礎者:如電錶、水錶及其他測度器具。
  五、以其他適當方法為基礎者。
第九十六條
  製造費用之分攤,應以一定時間內之有關事項為基礎,用預估分攤率,
  以「已分配製造費用」科目處理。月終時會計人員,根據在製品明細分
  類帳、勞務製作通知單編製已分配製造費用彙總單辦理轉帳。實際製造
  費用與已分配間接費用所發生之差額,即為少(多)分配製造費用,按
  期轉入本期餘絀。
第六款  成本之計算
第九十七條
  各項材料、人工及費用成本,歸集於在製品明細分類帳及勞務製作通知
  單後,於月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採分批成本法計算者,應將各批產品之成本總額,歸由各該批產品
      負擔,以計算其產品每單位之生產(勞務)成本。
  二、採分步成本法計算者,應將各項成本,按月平均分配於各成本計算
      單位。
第九十八條
  損壞及次等產品所耗用之材料、人工及費用悉由完好產品負擔。其因意
  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專案報經核准後列入非常損失。
第九十九條
  各項成本與費用支出,劃分為固定與變動二部分。固定部分依法定預算
  執行,變動部分受法定預算變動率之約束。在預算執行期間,確因市場
  狀況變動或因業務擴增,致固定部分不能依預算執行,或變動部分不能
  受預算變動率約束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條
  推銷費用與管理及總務費用於月終結轉本期餘絀。
第七款  成本會計報告
第一百零一條
  成本會計報告,分為下列一種:
  一、對外報告其種類、格式份數及編製時間,依本制度及主管機關之規
      定辦理。
  二、對內報告由各監所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編製以提供機關長官作為
      改進產品、減低生產成本之參考。
第八款  成品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成品指各項產製完成之產品。
第一百零三條
  成品會計事務指有關成品之收發、計價、及料帳之處理等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
  成品管理員應根據產品完成通知單所列成品及完成數量驗收入庫。
第一百零五條
  成品出售時,由經辦人員填製發票五聯單,並依照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成品出售以現銷為原則,如係賒銷應注意催收。
第一百零七條
  成品轉為自用時,以存貨之帳面價值轉入各該適當帳戶中。
第一百零八條
  成品管理員根據發票第五聯(提貨單)發貨後,加蓋「區訖」章,並據
  以登記成品明細分類帳。
第一百零九條
  成品明細分類帳受會計單位總分類帳成品科目之統馭,月終時,成品管
  理員根據成品明細分類帳編製成品銷售彙總單,送會計單位辦理。
第一百十條
  銷貨之退回,應由買主繕具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發票,經作業單位轉
  報機關長官核准後,由經辦人員填具銷貨退回通知單,以「存根聯」存
  查,「憑證聯」送會計單位編製傳票送出納退款,「退庫聯」連同成品
  送成品管理員驗收,並以紅字登記成品明細分類帳。
第一百十一條
  庫存成品應於年度進行中或年度終了實地盤存作成紀錄,其盤存盈虧,
  以作業外收支處理。
第一百十二條
  成品因意外事故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陳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
  審核,同意後以各該成品之帳面價值轉作業外支出處理。
第一百十三條
  作業單位應定期將一年以上未銷售之成品列表擬具處理辦法,簽報機關
  長官核准後,迅予處理。
第四節  材料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百十四條
  材料指儲備、生產及供給勞務所需之原料、物料、燃料以及尚待處理之
  呆廢材料。
第一百十五條
  材料會計事務,指有關材料之預算、購料、收料、發料、計價及料帳之
  處理等事項。
第一百十六條
  各監所應將各項材料,予以分類及編號。
第一百十七條
  材料名稱之文字以中文為準,並得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
第一百十八條
  倉儲部門設置之材料明細帳應兼記數量與金額,受會計單位之總分類帳
  材料科目統馭。
第一百十九條
  大宗主要材料應實行存量控制,訂定最高及最低存量標準。
第一百二十條
  庫存材料應於年度進行中或年度終了實地盤存,並作成紀錄。
第一款  預算
第一百二十一條
  材料預算分為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兩種,由作業單位根據年度業務計畫
  編製,編製時應注意庫存數量及作業需要。
第一百二十二條
  購料預算及用料預算由作業單位執行,並經會計單位審核。
第二款  購料
第一百二十三條
  倉儲部門根據核定之預算,於材料庫存瀕於最低安全存量,或估計需用
  時間,及時通知採購部門。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採購材料應由作業單位先行調查並擬具採購方式,或填具請購單會會計
  單位,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材料採購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法務
  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一百二十六條
  大宗材料採購,應簽訂合約,載明交貨期限、付款辦法、違約金暨履約
  保證條款等事項,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陳報上級機關。
第三款  收料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項材料應由採購人員、倉儲管理人員、作業導師會同點收,其在一定
  金額以上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派員監驗,未達一定金額者,
  通知會計單位派員監驗。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各項材料驗收後,須填製收料單,其訂有契約分批交貨者,應分批填製
  收料單,並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一百二十九條
  材料在未經辦妥驗收手續前,視為寄存材料,不得收料及先行領用。
第一百三十條
  須經檢驗或鑑定之材料,應取得檢驗機關或鑑定人之證明。
第四款  發料
第一百三十一條
  各用料部門請領材料,由領料人員根據製作通知單及成本估計單辦理,
  領料單應填明所需之材料名稱及數量。
第一百三十二條
  料帳經管人員於發料後,將單價金額填入領料單,並登記材料明細分類
  帳。
第一百三十三條
  各用料部門所領材料,如不適用,應即辦理退料,並在領料單上以紅字
  載明。
第五款  計價
第一百三十四條
  購進材料列帳之價格,包括付與貨主之價款、稅捐及運什費等。
第一百三十五條
  發料及退料之計價,採加權平均法,並應一貫採用。
第一百三十六條
  材料報廢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依「審計法」及「公營事業機關材
  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之規定,必要時轉請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以作
  業外支出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材料盤存盈虧,按盤存時各該材料之帳面價值以作業外收支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材料因意外事故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陳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
  審核,同意後依各該材料之帳面價值轉作業外支出處理。
第六款  料帳
第一百三十九條
  倉儲管理人員應按材料名稱、規格之不同設置存料卡,分別登記收料發
  料。
第一百四十條
  材料明細分類帳應按材料名稱、規格之不同分別設置,根據收料單、領
  料單及有關憑證順序登記。
第一百四十一條
  料帳經管人員月終應編製材料耗用彙總單及材料收發結存表,送會計單
  位辦理。
第一百四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定期將一年以上未動用之材料及三年內之耗用量未達總存量
  十分之一者,列表擬具處理辦法,簽報機關長官核准後,迅予處理。
第五節  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出納指庫存現金、零用及週轉金、銀行存款、票據、有價證券等之收支
  、保管、移轉與登記事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基金所有公款除零用及週轉金外,均應依照規定存入銀行。使用支票
  應由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蓋章。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
  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
  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
第一款  現金收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納部門應根據會計單位編送之傳票執行收付,如有增加之單據,應附
  入有關傳票送會計單位。
第一百四十七條
  作業單位應填製預為編號之收款聯單或發票,交收款員持向客戶收款後
  ,隨時送交出納部門點收,出納部門並於當日將收款憑證彙送會計單位
  編製收入傳票。
第一百四十八條
  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憑證,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號者,應
  由作業單位即日檢同原件敘明理由,送會會計單位報經機關長官核准更
  正或註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收文部門於收到公文或函件所附之匯票、本票、支票、現金及有價證券
  等應點收清楚,然後送出納部門簽收,並將原案轉送作業單位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出納部門自行收納款項,或票據到期兌現,應即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
  票,繳存銀行,不得延擱或挪用。
第一百五十一條
  庫存現金、零用及週轉金及有價證券,均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
  紀錄,如有不符情事,應查明原因,依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二條
  各項保證金之繳納與退還,應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零用及週轉金之最高額度,應視業務之繁簡,由作業單位簽會會計單位
  轉陳機關長官核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零用及週轉金之支付除緊急支出及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外,其每
  筆支付限額,參照財政部函各機關零用金使用辦法辦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零用及週轉金之支付應由經管人員根據收據(統一發票)逐筆登記零用
  及週轉金備查簿,於支用達最高額度三分之二以上時,或月終結帳前應
  編製零用及週轉金清單,檢同原始憑證送會計單位辦理撥還事宜。
第一百五十六條
  簽發支票,應載明規定受款人或債權人,並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第一百五十七條
  款項支付,應依照行政院所訂「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款  記帳及報告
第一百五十八條
  每月終了時,應根據銀行對帳單與帳面結存核對,如有不符應編製差額
  解釋表。
第一百五十九條
  出納部門對於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及有價證券,分別設立現金出納備查
  簿及應收票據備查簿,根據傳票所載日期記帳。
第一百六十條
  出納部門對於銀行存款、庫存現金之支付,應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及現
  金出納日報表,連同收支傳票於次日送會計單位核對。
第一百六十一條
  各基金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統一收
  據,並設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紀錄卡,按印製編號順序領用、銷號,
  並定期與不定期盤點,作成紀錄備核。
第六節  財物會計事務之處理
第一款  財產
第一百六十二條
  財產指供製造、銷售、運輸、管理等業務經營使用為目的所置備之土地
  、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
  設備、租賃資產等固定資料。
第一百六十三條
  財產會計事務,指有關財產之預算、增置、減少、移轉、保管處理及帳
  務等事項。
第一百六十四條
  固定資產之分類,依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中有關財產部分之規
  定辦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固定資產名稱以中文為準,但得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對於兼記數量與金額之固定資產明細分類帳,由作業單位登記,受會計
  單位總分類帳固定資料產科目之統馭。
第一目  預算
第一百六十七條
  固定資產之購置、租購、營建、改良及擴充,應依規定編列預算,有關
  預算之編製、核定、執行等,依據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
  作業單位擬編前條預算時,應按業務需要及衡酌未來趨勢妥慎籌編。預
  算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年度進行中須修正預算時,後報經主管機關核
  辦。
第一百六十九條
  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原未編列預算項目,如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
  務之實際需要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者,除辦公房屋、宿舍及公務車輛應
  報由法務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外,其他項目,經檢討確無法於各該總帳科
  目預算內容納者,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其金額在稽察一定金
  額以上者,專案報由法務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惟仍應補辦預算;
  其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專案報由法務部核定後辦理,核定副本抄送行
  政院主計處備查,但仍應補辦預算。
第二目  增置
第一百七十條
  固定資產之增置包括購置、租賃、營建、改造、整建、孳生、交換及捐
  贈。
第一百七十一條
  固定資產之購置及營建,應依照「機關營繒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
  察條例」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固定資產之入帳價格,包括價款、稅捐、運什費及質他取得之有關費用
  等。
第一百七十三條
  固定資產增置時,由固定資產保管部門會同有關人員依據契約、圖說、
  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驗收,會計人員監驗。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第一百七十四條
  固定資產之使用年限及計提折舊,應依「財物標準分類」及有關規定辦
  理。
第三目  減少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固定資產之減少包括變賣、交換、報廢、盜失及毀損。
第一百七十六條
  大宗固定資產之變賣或交換,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
  固定資產報廢應依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
  定辦理:其有殘餘價值者,應依該項報廢固定資產金額減除其殘值後處
  理。
第一百七十八條
  固定資產如遇盜竊或不可抗力之災害,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
  ,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固定資產減少時,由保管部門填製固定資產減少單送會計單位。
第四目  移轉
第一百八十條
  本基金與各監所之間因業務需要,將固定資產移轉使用時,應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固定資產移轉時、移出(入)機關保管部門應填列單定資產減少(增加
  )單,送會計單位。
第五目  保管
第一百八十二條
  各項固定資產均應分類編號,以便於保管、登記及統計。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固定資產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長官,如有盤盈或
  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並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第六目  帳務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固定資產名稱規格之不同設置登記卡,根據固定
  資產增加(減少)單等有關憑證逐筆登記。
第一百八十五條
  固定資產登記卡為管理部門登載固定資產增減之原始紀錄,受固定資產
  明細分類(戶)帳之統馭,應定期相互核對,並受會計單位所設固定資
  產帳戶之統制。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固定資產明細分類(戶)帳應按固定資產名稱規格之不同設置,根據固
  定資產增加(減少)單等有關憑證,登記其數量及金額。
第一百八十七條
  固定資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修理費達一
  定金額以上者,為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前項一定金額由法務部核定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固定資產內部移轉對總值並無增減者,會計單位所設之固定資產帳戶不
  作增減紀錄。
第一百八十九條
  每月終了,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當月固定資產增加
  (減少)單,編製固定資產增減表,送會計單位核符後,附入當月會計
  報告。
第一百九十條
  年度終了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依照規定編造財產目錄,送會計單位核符
  後,附入年度決算。本年度不動產之增減部份,並應加造土地或房屋建
  築及設備明細清冊,分送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第七目  重估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各監所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應將有關紀錄層報審
  計機關核定後,調整帳面價值。
第一百九十二條
  經審計部核備之固定資產重估價值,自核備之日起,調整該項固定資產
  帳戶,並將重估增值數記入「資本公積」帳戶,不作為收益處理。
第二款  物品
第一百九十三條
  物品指作業上應用之物品,其處理程序分為採購、收發、登記、保管、
  報核、盤點及廢品處理等事項。
第一百九十四條
  物品之採購,應由作業單位填具請購單,送會計單位轉陳機關長官核准
  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物品之驗收,除經辦採購人員不得辦理驗收外,應由作業單位指派人員
  會同保管人員依據合約、估價單、樣品及有關單證等辦理驗收,並通知
  會計單位派員監驗。如發現數量、規格、品質與規定不符或有損壞者,
  應即通知原承攬廠商依約辦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物品驗收完畢,應由驗收、監瞨及保管八員分別在原始憑證上簽章,或
  另行作成驗收紀錄,送會會計單位轉陳機關長官核定後付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物品保管人員,應將消耗性物品與非消耗性物品之收發增減情形按月分
  別編製月報表,送會計單位。
第一百九十八條
  物品保管人員,對於保管之物品應隨時檢查,注意維護,並於會計年度
  終了前,由作業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派員盤點,將盤點結果,編製盤存表
  報核,另編製物品目錄送會計單位。
第一百九十九條
  物品如有損毀或遺失,除不可抗拒之原因,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部審
  核同意後核銷外,應負賠償之責。
第二百條
  物品之賠償標準依損壞時之市價,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價計算。
第七節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程序
第二百零一條
  本基金使用機器(指電子計算機或稱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依本程序辦
  理,本程序未規定者,依本制度各種會計事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百零二條
  本程序所稱會計資料,係指本制度所列之普通會計、成本會計、材料會
  計、出納會計、財物會計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除應符合經濟原則避免重複作業外,並應注意
  資料之安全、正確與防弊
第二百零四條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應會同有關單位,按組織層次與業務性質,由
  上而下整體性規劃,以避免重複作業。
第二百零五條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發展程序如下:
  一、系統分析。
  二、系統設計。
  三、程式設計與測試。
  四、系統測試。
  五、系統實施。
  六、系統評估與維護。
  七、安裝與正式上線使用。
  八、檔案安全管理。
第二百零六條
  機器處理各種會計資料系統,應具備完整說明,其主要文件如下:
  一、系統說明文件。
  二、使用說明文件。
  三、程式說明文件。
第二百零七條
  系統說明文件係說明系統之設計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系統設計之依據。
  二、系統之應用範圍。
第二百零八條
  使用說明文件係說明系統之操作與使用方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系統之目的與功能。
  二、系統作業概況。
  三、系統作業流程。
  四、原始憑證處理方法。
  五、輸出報表使用方法。
  六、內部控制與稽核辦法等。
第二百零九條
  程式說明文件係說明系統之程式語言功能與限制,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程式之目的、功能與限制。
  二、程式設計規範。
  三、程式流程圖。
  四、輸出入規格。
  五、原始程式清單。
  六、測試資料。
第二百十條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輸入,應以合法憑證為之。為配合機器處理需要,
  各種輸入憑證之格式與內容,得另行訂定,並陳報權責機構備查。
第二百十一條
  為確保會計資料之正確,各項憑證之設計應力求標準化,使易於填寫辨
  識,並盡可能就其關鍵項目設置總數控制或編定索引、流水號碼,以資
  驗證。
第二百十二條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應注意本基金作業單位業務情況與會計帳務之特質
  ,如會計科目之編號、原始資料之格式內容及資料之傳送、操作程序等
  ,俾與本會計制度密切配合。
第二百十三條
  系統分析與程式設計,得由資訊人員統籌作整體規劃,並與業務有關人
  員充分配合,完成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作業流程及輸入輸出會計憑證、
  表報、計算方式、內部審核等處理程序之設計。
第二百十四條
  程式編寫完竣,應以實際會計資料予以測試,俟系統功能合乎需求,再
  進行安裝並施以教育訓練及正式上線以機器處理。
第二百十五條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檔案,包括輸入之各種會計憑證及原始資料、儲存
  資料之媒體(磁帶、磁碟、磁片或其他資料貯存體)、會計帳務資訊作
  業手冊、各種系統及程式文件、輸出列印之各種帳冊、表報、憑證等。
第二百十六條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系統在試行期間,得採機器與人工雙軌作業,雙軌作
  業時間可視實際情況而定。
第二百十七條
  為配合機器處理需要,各種會計資料報表之格式與內容,得酌予修改,
  並應陳報權責機構核備。
第二百十八條
  機器處理作業手冊及說明文件等應妥填保管,經辦或主管人員職務異動
  時,應列冊移交接任人員。
第二百十九條
  各機器處理系統,應隨時加以檢討,並作效益之評鑑。遇組織變動或業
  務改變時,均應配合業務需要修改之。
第二百二十條
  機器輸出列印之會計憑證、帳冊、表報等裝訂成冊,經有關人員核章後
  即具會計法所定之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條
  機器媒體所貯存之記錄,應在本制度規定保存期限內,可隨時或定期列
  印出所需之資料,並能與會計憑證相鉤稽。
第二百二十二條
  為維護會計資料機器檔案之安全,避免操作錯誤或意外事故,致破壞或
  篡改原有記錄,應施予適當層次管制,並建立備援措施,且至少複製一
  份,異地存放,分年編號製作目錄備查。
第八節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根據年度業務計畫編製預算。
  二、配合分期實施計畫編製收支估計表。
  三、審核原始憑證。
  四、編製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
  五、編造會計報告。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監辦。
  七、執行內部審核。
  八、辦理決算。
  九、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決定剔除、修正等事項,通知作業單位限期聲復
      或追繳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本基金非會計事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訂與收支之估計。
  二、分期實施計畫之擬訂。
  三、分期計畫之實施及收支之執行。
  四、產品之推銷及勞務工作之承攬。
  五、應收帳款之催收。
  六、分期實施計畫進度及成果之檢討與報告。
  七、零用及週轉金之請領、保管、使用、登記及結報。
  八、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登記及報告。
  九、掣給發票、收款書據。
  十、填製繳款書及辦理繳款。
  十一、簽發支票及核對銀行所送對帳單與編製差額解釋表。
  十二、代收代扣各種款項。
  十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
  十四、固定資產之保管、登記、維護、處分、盤點與增減表及目錄之編
      報。
  十五、材料、成品、物品之收發、保管、登記、處分、盤點與增減表目
      錄之編報。
  十六、作業員工到(離)職日期、級職、薪資變動之登記及通知有關單
      位。
  十七、作業員工薪資、收容人勞作金、獎金等給與清冊之編造。
  十八、作業員工出差、加班、請(休)假之核對及登記。
第七章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第七章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第一節  處理準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本基金內部審核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辦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本基金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
      效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會計人員所能鑑
  定者,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本基金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二、現金審核:現金與票據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三、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鉤稽與查核。
  五、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六、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七、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第二百二十八條
  本基金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
  按分層負責原則辦理。
第二百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如需向各單位查核有關簿籍、憑證,暨
  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等,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
  問,應為詳實之說明。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個
  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
  部或全部。
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
  記,並簽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
  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章證明。
第二百三十一條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
  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閱後,送有關單位參辦
  。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內部審核所提改進建議,上級機關通知改進文書暨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
  等有關資料,應分類編號,建立檔案,備供追蹤複核。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依照會
  計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
  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節  會計審核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本基金各單位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
  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
  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
  人員應連帶負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審核原始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出用途是否明確,如有案據者,有無一併附送。
  二、有無缺少習慣上應有之主要書據,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機關長官、事項主管、經手人、品質及數量之驗收人、監驗人、保
      管人,有否簽章。至品質及數量驗收,如需另附證明文件者,有否
      附送。
  四、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如有塗改者,有否經負責人簽章證明。
  五、其他有無與「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不符者。
第二百三十七條
  審核記帳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編製傳票是否根據合法原始憑證,其摘要是否簡明,金額是否相符
    。
  二、收支事項應用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三、傳票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編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四、有關結轉或沖轉事項之轉帳傳票,其編製是否正確。
  五、應附入傳票之各種原始憑證是否齊全、其不附入傳票者,是否另行
      妥善保管。
  六、其他有關傳票之審核事項。
第二百三十八條
  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帳簿之設置,是否依本制度之規定。
  二、帳簿之啟用單及經管人員一覽表,是否依式辦理。
  三、帳項登記之摘要與金額,是否與傳票所載相符。
  四、各種明細帳分戶餘之合計,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之餘額是否相
      符。
  五、登記成本事項是否周詳正確,與成本單據書表之列載是否相符。
  六、預收款、預付款及短期墊款明細帳,有否載明案據。
  七、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八、記帳之數字及文字是否端正清晰。
  九、其他有關帳簿之審核事項。
第二百三十九條
  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與格式是否依據本制度之規定。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帳簿之紀錄編造。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否分年度編號,其保存年限及銷毀是否依
      照規定辦理。
  五、其他有關會計報告之審核事項。
第三節  現金審核
第二百四十條
  本基金各單位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之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
  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根據傳票隨時登記,現金出納登記
      簿登記科目是否正確完備。
  三、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週密完備,保管是否安
      全。
  四、備付零星費用之零用及週轉金,其撥付及報銷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保管是否妥善,備查簿有否隨時登記。預付零用及週轉金之實際結
      存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和,是否與預付零用及週轉金定額相符。
  五、各機關現金、票據及證券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銀
      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有否編製調節表存案備
      查。
  六、各單位預領之零用及週轉金,是否按規定派員作不定期之檢查,每
      次檢查結果有否列入紀錄。
  七、出納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保管是否良好,有否按規定作
      不定期之檢查,有無檢查紀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八、庫房設備是否堅固完善,鑰匙及密碼暗鎖是否由指定負保管責任人
      員兩人實際掌管,庫房之容量是否適合實際需要,庫房之安全設施
      是否妥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本基金各單位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預收及預付款項與遞延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有否按期結轉,預
      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有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已否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
      ,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費用帳目,至期終結帳時應行調整者,有否調整,金額
      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日久之帳款有否積極稽催處理。
第四節  財物審核
第二百四十二條
  本基金各單位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
  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係費用負擔或
  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
  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條
  審核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作業設備、材料、物品之購入、捐贈、報損、報廢及變賣,是否依
      照規定辦理。
  二、工場營繕與設備材料等購置,其超過稽察限額者,有否依照稽察條
      例辦理。
  三、與承辦廠商釐定合約,已否辦理保證及對保手續,合約內容是否妥
      適。
  四、驗收時有否會同會計人員及有關人員監辦(驗)。
  五、有關技術部分之驗收工作,有否指派專門人員負責。
  六、成品之售價及承攬勞務之價格是否經過評價委員會評議。
  七、主管作業人員是否切實調查材料、人工、成品價格,列表送評價委
      員會參考。
  八、其他有關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之審核事項。
第二百四十四條
  審核財物保管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設備、材料、物品之保管是否良好。
  二、各項材料、物品之收發,是否均以合法憑證為依據。
  三、工場剩餘材料,是否依規定辦理退料,有無擅自留用。
  四、各項設備是否充分利用,有無閒置情形。
  五、設備、材料、成品、物品之數量及儲存地點,是否與帳卡登記相符
      。
  六、土地、房屋建築及設備,其權狀是否與帳卡登記相符。
  七、設備、材料、在製品、製成品、物品是否定期盤點。如有盈虧,是
      否依照規定處理。
  八、各項財物如有不適用者,有否作適當處理。
  九、其他有關財物保管使用之審核事項。
第五節  財務審核
第二百四十五條
  審核出納事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是否與會計帳簿結存數相符,銀行存款差額解
      釋表所列事項有無不當情事。
  二、庫存現金之收付,有無隨時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並按日結計清楚
      。
  三、作業單位每日經收之現金、票據,是否於當日繳交出納單位。
  四、收款是否當日清理入帳,付款有無遲延。
  五、應收票據有無隨時送交銀行託收並設立備查簿登記,其數額與會計
      帳列是否相符。
  六、應收票據發生退票時,是否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各項收款聯單及發票等收入憑證有無事先編號並設置領用紀錄卡,
      按編號順序領用銷號,其編號順序有無缺號或重號,尚未使用之數
      量與紀錄之結存數量是否相符,保管是否妥善,作廢之收款聯單及
      發票是否與存根聯併同保存。
  八、對逾期未執行之收支傳票,是否注意追蹤查核處理。
  九、其他有關出納事務之審核事項。
第二百四十六條
  審核財務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付帳款及代收款,有否及時清理。
  二、應收帳款逾期未收者,應查明業務部門有否主動催收並發函詢證。
  三、短期墊款及短期借款,是否按收回及償還。
  四、作業單位經借零用及週轉金,有否設立備查簿登記,其保管是否妥
      善。
  五、轉入催收之款項,有否及時辦理追保索償。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有否依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
  七、供銷產品或提供勞務,有否與客戶訂立合約,有無具保及辦理對保
      手續。
  八、補助飲食費及獎勵金等是否依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及支用。
  九、遞延費用之攤銷與固定資產折舊之計算,是否依照法令規定辦理。
  十、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之審核事項。
第六節  工作審核
第二百四十七條
  本基金之業務收支,為計算個別業務之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應由
  各機關會計單位應用成本會計及統計抽樣技術,測定各類業務之個別收
  入、成本以決定其成果。
第二百四十八條
  審核成本計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成本計算方法,是否與本制度規定相符。
  二、材料耗用數量,是否與所製成品相當。
  三、材料之計價是否適當。
  四、勞作金之計算是否與法令規定相符。
  五、製造費用之分攤,是否適當。
  六、製作產品是否以產品(或勞務)製作通知單為依據。
  七、其他有關成本計算之審核事項。
第七節  預算審核
第二百四十九條
  審核計畫與預算執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二、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與預期效益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有否
      分析其原因。
  三、經營效能是否良好。
  四、經營效能是否良好。
  五、預算執行之結果與法定預算比較,如有重大差異,應查明其原因。
  六、其他有關計畫與預算執行之審核事項。
  七、各項成本、費用及作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八、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一)採購與施工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之進度相符。
  (二)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或營建契約所訂相符。
  (三)計畫之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合,
        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四)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九、計畫執行之績效報告,有無按會計月報及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表編製。
第八節  協同審核
第二百五十條
  本基金各單位會計人員依法執行內部審核與視察人員查視各機關財務,
  應按下列原則,採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一、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以書面審核方式為主,視察人員查視財務
      以實地抽查方式為主。
  二、會計人員依法檢查所屬機構所屬單位保管之現金、財物係屬平時例
      行性之查核,視察人員查點各機關保管之現金、票券、財物係屬突
      擊性之抽查。
  三、會計人員對於各級機關帳表應作經常連續性之書面審核。視察人員
      對於各級機構帳表,於必要時應作專案性之抽查。
  四、會計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視察人員協助赴各機構作
      實地抽查。
  五、視察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會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
      技術上之協助。
  六、視察人員對各級機關財務會計抽查結果,填列查帳報告,儘速由會
      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報表紀錄加以鉤稽複核。如有發現與
      相關機構報表紀錄數字或日期不儘吻合,以及帳款有可發之處,應
      即提出追查,情節重大者,並須爭取時機,迅與視察人員臨繫,作
      進一步之查究。
  七、會計人員對於視察人員查視報告所列有關財務會計各事項,應細心
      研究分析,凡屬各機關共同性之問題,應主動研究設法解決。
  八、視察人員對於各機關實施會計制度及執行財務規章,發現如有偏差
      ,應即提示糾正。如制度規章本身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據實列入
      查視報告,以供會計人員研究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