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本處)駐處健保
人員查詢案件管理系統財產清冊及其他財產權清冊,避免網路連線取
得本處保存管理之個人資訊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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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駐處健保人員僅限獲授權處理本處執行業務之健保案件,並有案
件管理系統操作權限之人員,並限制僅能查詢所負責股別之健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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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進駐處健保人員應洽本處統計室辦理識別碼及密碼申請手續,其人
員異動時,健保代理人應主動通知統計室,辦理異動。申請手續完成
後,應同時簽署相關之保密切結書及本處資訊安全說明單,以符本處
資訊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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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駐處健保人員經配發識別碼及密碼者,應親自使用並善盡保管責任,
不得將識別碼及密碼告知他人。非經配發識別碼及密碼者,不得擅自
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案件管理系統財產清冊及其他財產權清
冊資料。密碼應依案件管理系統限制定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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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案件管理系統查詢財產清冊及其他財產權清冊,僅得為公務之需
要,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並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注意事項及本處資訊安全說明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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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每季應抽查有無依規定使用案件管理系統查
詢財產清冊及其他財產權清冊,抽查比例至少為查詢件數千分之五,
必要時資訊安全執行小組得採調卷比對抽查,以究明是否有不當利用
之情事。抽查應作成抽查紀錄(附件一),於抽查程序完畢後,將抽
查結果陳報機關首長並敬會有關人員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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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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