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指揮各該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辦理本注意
事項第三項(一)、(二)兩款所指之公務統計與職務上應用
或應辦之其他統計事務。
(二)督促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依照公務統計方案規
定如期查編各該機關公務統計報表。如有遲延,應負連帶責任
。
(三)各該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如屬非定期蒐集資料或編製者,
應於相當時間內交與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計劃辦
理。
(四)指揮並監督承辦案件檢察官、紀錄及執行書記官、監院所業務
人員等按規定期限辦理公務上應行交付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
書原本、各項案卷簿冊及臨時調查事項。如有遲延、遺漏,應
立予糾正,並限期補辦。
(五)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因查編及校核資料需調閱本機關
及所屬機關案卷簿籍表冊時,應命承辦人員予以協助。
(六)各該機關對上級報告、對外發表及職務上應用之統計數字,應
交由主辦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設計表式,統一查核編
製。
(七)遇各該法院檢察署、監、院、所統計事務繁忙,現有編製及兼
辦調辦統計事務人員需人力支援時,應另行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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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辦案件檢察官、紀錄及執行書記官、監、院、所業務人員等應注意
左列事項。
(一)檢察官應行交付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原本,均應依照部頒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切實按期製作,交付紀錄書記官。其
交付日期不得逾偵查終結後之第三日;毋庸製作起訴書、不起
訴處分書原本而以其他情形報結之案件,應將終結要旨交與紀
錄書記官登記,其交付日期不得逾結案後之第四日。
(二)檢察官及監、院、所調查人員對於刑事被告或收容人之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籍貫、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親屬、身體狀況等資料,應依部頒規定項目,逐項訊問,詳細
紀錄附卷,以便登錄建檔。
(三)各紀錄書記官接到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原本後,應隨同卷宗
即送統計室登錄資料。刑事確定判決案件之卷宗,應在移送執
行月份月底前,送統計室登錄資料,並檢查應蒐集要項有關資
料是否正確齊全。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參閱案卷,作必要
之更正或補充。
(四)紀錄及執行書記官應就各該法院檢察署置備之辦案進行簿隨時
切實登記,遇有處分不起訴而不得聲請再議之案件,應於辦案
進行簿備考欄註明,以便查考。
(五)紀錄及執行書記官於每月底收到統計室送核對之未結案件清單
,應即依據分案簿、辦案進行簿,切實核對當月份案件收結情
形及件數。如發現有漏送情事,應將漏送案卷補送統計室登錄
,並將未結案件清單更正,經檢察官核閱後,於次月一日前送
回統計室。
(六)刑事被告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資料,紀錄書記官應切
實登記或登錄建檔。登記或輸入建檔時間不得逾收押或開釋後
之第二日。
(七)監、院、所受刑人、羈押中之刑事被告或收容少年入監、院、
所登記簿、出監、院、所登記簿、身分簿等各項原始資料,各
承辦業務人員應依照規定切實調查登記。登記時間不得逾入監
、院、所或出監、院、所後之第三日,並應隨即轉送統計室或
兼辦統計事務人員查核登記或登錄建檔。
(八)法院檢察署、監、院、所主管業務科室(課股)承辦人員,於
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為查對原始資料而需調閱案卷
、簿籍、表冊或催送資料時,應予協助合作。
(九)各檢察官、紀錄或執行書記官及其他辦理相關業務人員因公差
外出或離職時,應先將本注意事項規定之統計事務辦竣,或交
代清楚。如休假及事、婚、喪、娩、病假(急病例外)應將本
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應辦統計事務交與代理人員負負辦理。上項
因公假外出、離職及各項請假人員與代理人員之姓名及其交卸
、接辦日期,應由人事室、紀錄科或書記處(廳)事先通知統
計室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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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計人員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辦理各該機關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中規定應行查編之月報、半年
報、年報,並按規定日期編報。
(二)編製各該機關或上級統計機構需用之應用統計數字及圖表,並
先行擬定表式、實施計畫,連同完成所需時間一併報請所在機
關首長或上級統計機構核備。
(三)隨時依據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原本、原案卷宗、刑事分案簿
、辦案進行簿、執行簿、收容人入出監、院、所登記簿、身分
簿等原始資料登錄建檔。登錄時應核對承辦業務人員登錄之資
料有無錯誤或遺漏。
(四)各項報表所列數字同一時期同一項目應絕對相符,並應隨時整
理分析,如有疑問應立即進行核對電腦資料或調閱原案卷或詢
問承辦人員,予以補正。
(五)檢察官及監、院、所調查人員應行訊問刑事被告或收容人之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籍貫、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親屬、身體狀況等項目,應經常檢查,如有遺漏或錯誤應
立即通知補正。逾三日仍不補正者,應報請所在機關首長或上
級統計機構備查。
(六)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原本於案件起訴及不起訴處分後逾五日
(扣除星期日及例假日)不送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登錄
終結資料或經通知補正,逾二日仍不補正者、統計人員應簽報
所在機關首長備查。
(七)紀錄及執行書記官應於每月底下班前將有關案卷登記簿冊等資
料整理齊全,送各該機關統計室彙辦。逾期送交之終結案件資
料,統計人員應將其列入次月份統計報表,並加註說明。
(八)因法定原因及手續尚未完備不予報結之案件,應簽報所在機關
首長核備並通知承辦檢察官。
(九)刑事案卷連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原本等原始資料送交統計
室或兼辦統計事務人員登錄終結資料時,統計室或兼辦統計事
務人員,應於收到後立即輸入電腦,並於四小時內送還。
(十)各項送請輸入電腦之原始資料及查詢通知,應以遞送簿送達,
並記明送達收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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