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保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之有效應用網際網路( I
    nternet)資源及維護資訊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業務需要,透過本部網際網路伺服主機擷取或傳輸電子文件時,須
    填寫「網際網路帳號申請單」,向管理單位資訊中心申請使用帳號(
    如附件)。

三、管理單位依申請單位之分配名額或特定原因作准駁之審核,審核結果
    通知申請人。

四、使用人如因業務變動或離職,須向管理單位繳銷其使用帳號。

五、使用人應配合管理單位之各項測試措施。

六、網際網路上之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不得轉供營利使用
    。

七、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循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辨識使用人之身分。

八、使用檔案傳送、網路論壇等服務時,應優先使用國內已有之服務。

九、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信息,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

十、在 News 發布文章時,須與該 Newsgroup之主題一致,公布事項應在
    指定之 News-group 發布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

十一、使用人如有下列作為,管理單位得撤銷其使用帳號,情節重大者報
      請其主管長官議處: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造成其他使用人之困擾或系統不堪負荷。
    (二)使用超級使用者(SuperUser)權限。
    (三)利用本系統之檔案暫存區交換商業性軟體。
    (四)洩露其使用之密碼。
    (五)洩露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十二、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備份存檔。

十三、離開連線作業終端機時,須先終止系統之運作。

十四、管理單位應設置簿冊,詳細記錄主機開關、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
      形,並定期陳報。

十五、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光碟等媒體,應闢專
      室責成專人管理。

十六、管理單位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十七、管理單位應嚴格管制未經認可程式及磁片之使用,亦不得准許使用
      私人持有之程式或磁片,以防範電腦病毒之危害。

十八、透過撥接式傳輸線路與主機連線之電話號碼,應嚴予保密。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