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所講座、學員及職員、工友借閱圖書,依本簡則之規定。
學術界及法界人士與短期班學員,如須參考本所圖書,可於圖書室內
閱讀或酌予影印,不得外借。
|
二、借書人應憑本所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所發借書證於有效期間內借
閱圖書。
借書證依左列規定核發:
(一)講座借書證:依教務組「講座聘用通知」辦理。
(二)職員工友借書證:根據職員證、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
文件辦理。
(三)學員借書證:根據訓導組「學員名冊」,於各期開訓時辦理。
前項第(二)(三)款人員,應將所借圖書於離所前歸還,並繳回借
書證,經本室在離所報告單蓋章後,始得離所。
|
三、書證補發及換發之規定如左:
(一)補發:借書證遺失,應向本室申請補發,學員部分應繳照片一
張。
(二)換發:借書證損壞而不堪使用者,以舊證換取新證,學員部分
應繳照片一張。
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即向本室聲明,並依前項第(一)
款規定辦理補發手續。其在掛失前因借書證遺失致使本室圖書蒙受損
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
四、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倘經本室發覺,得停止其借書
權,如致使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
五、講座、學員暨職員工每人每次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左:
(一)講座:借書不得超過七冊,借期四星期。
(二)學員及職員工:借書不得超過五冊,借期三星期。
前項借書人借滿冊數者必須於所借書籍歸還後,始得另借他書。
|
六、本室借書、還書、續借及預約手續規定如左:
(一)借書手續:本室普通書籍採開架式,可自行選取欲借之圖書,
攜至出納台,憑借書證辦理借書手續,並自行加蓋日期限戳。
(二)還書手續:借書人將到期之書籍交還出納人員處理,由出納人
員在借書證上加蓋還書日期,完成還書手續。
(三)續借手續:借書到期仍需閱讀時,得續借一次,但必須攜帶原
書及借書證辦理續借手續,加蓋借書期限戳,完成續借手續。
但已有預約者,優先借閱。
(四)預約:擬借之書籍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室出納處申請預約
,俟該書歸還時,即由本室逕行通知預約者(並可自行來本室
查詢),惟於收到預約通知後限一週內至本室辦理借書手續,
逾期者視為棄權。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
本室採開架試借書,借書人得依規定進入書庫,在該書存放附近自行
取閱,閱畢不得隨意自行歸還上架,應放置於指定位置,俾免排列錯
誤。
|
七、本室對所借之書籍,如因公需要,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時間內歸
還,借書人不得拒絕。
|
八、本室之參考工具書、珍本書、中共圖書、講座編訂之講義、博碩士論
文、當期及法律性期刊報章、縮影片及其他經本室公告不得出借之圖
書資料等一律不得借出室外,但得閱覽,其閱覽依本室閱覽簡則辦理
。
|
九、借書人所借之書籍逾期未還,經本室通知仍不歸還或有第三則第二項
情形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逾期一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二星期。
(二)逾期一星期以上二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三)逾二星期以上者,停止其借書權二個月。
|
十、借出之圖書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染、折角、割剪或其
他有損圖書之行為。違反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凡有圈點、折角、污染之情節輕微者,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
(二)凡有批註、圈點、污染之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凡有割剪、私藏或其他毀損圖書,致有殘缺之情事者,除比照第十八
則規定責令賠償外,並得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其情節重大者,除終
止其借書權外,並依法處理。
|
十一、本所職員工可持借書證借閱錄影帶。每人每次限借兩卷,限期一週
,於期限內遇學員班隊選定放映者,經本室通知後,應於通知期限
內歸還。學員可憑借書證或學員證借閱錄影帶,於本室欣賞,不得
外借。CD片可於本室聆聽,不得外借。
|
十二、學員班隊應於五日前將所選定之視聽資料通知本室,俾便事先準備
。
|
十三、借閱之視聽資料,嚴禁轉借或拷貝,違者停借三個月,並追究法律
責任。
|
十四、本章未規定事項準用圖書借閱有關規定。
|
十五、使用本室之網際網路應先向管理員登記,由管理員開機上網,並得
酌收費用。
|
十六、多人使用網際網路,依登記先後次序輪流上網。管理員得依人數多
寡,限制每人上網時間。
|
十七、上網若需下載資料,應自備磁片。如需列印應繳納工本費,每張新
台幣三元。
第十五項及前項所收之費用,報繳國庫。
|
十八、遺失國書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遺失絕版書者,另以協議方式定之
。
|
十九、借書人借閱本室圖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依遺失圖書賠償規定
處理:
(一)借書人向本室聲明遺失者。
(二)借書人未照規定日期歸還,經本室兩次催還(每次定一星期
之期限),仍未照指定日期歸還者。
|
二十、借書權被停止或終止者,應即將借書證交回本室,俟圖書歸還或賠
償金繳清及停止期限屆滿後再行發還。
|
二十一、本室未開放時段,可由司法官學員充當服務員,開放之。
開放項目如左:
(一)閱覽服務。
(二)影印服務。
(三)視聽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