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司法官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品德學識修養,並客觀公平公開
考核其成效,依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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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學院為考查學員之品德學識,設考評會,就學員之品德學識表現提
出討論,考評結果並得為加、扣品德學識成績之評定。
考評會依第三點之規定召開,除另有規定外,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
員或通知學員長、副學員長列席,為表決時得請列席人員先行離席。
考評會之決議,應送請院長核定。
考評會中之發言,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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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評會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定期考評:係指最後階段前各階段辦理之考評。
(二)專案考評:如認學員有應加、扣品德學識成績三分以上之情形
時,應以專案考評之方式為之。
(三)綜合考評:係指最後階段結業前最後一次辦理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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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考評於綜合考評前各階段召開一次,並得於訓練期間,視需要加
開,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由主任秘書主持,其出席人員為各組組長、全體導師、學員院
檢學習期間之兼任導師。
(二)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評定或決議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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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考評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由院長主持,主任秘書、各組組長及全體導師出席。
(二)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
(三)得為品德學識成績加、扣三分以上或不及格成績之評定。為不
及格或扣三分以上之考評時,應通知受考評學員及學員長、副
學員長列席陳述意見。如學員長、副學員長為受考評學員時,
則由學藝委員推派一人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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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考評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主持人、出席人員及表決方式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
(二)應依據定期與專案考評之結果、學員獎懲、請假之紀錄、平時
考核紀錄表、品德學識初評考查表、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
紀錄表及其他資料,評定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並得為不及格成
績之評定。
(三)為不及格成績之考評時,依前點第三款之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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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品德學識之考查,應切實綜合學員平日生活觀察所得,依據考查
項目、內容及資料,靜、動態並重,以基準分為準,分別評定品德學
識之成績。
學員出勤及獎懲,應增減品德學識成績分數者,依「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
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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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品德學識考查項目及其內容如下:
(一)全期出勤狀況及獎懲紀錄。
(二)為人誠信及具有高標準自期之理念。
(三)言行舉止端正謹慎、嚴守分際及具有自省、自律、自治之能力
。
(四)處理事務之責任感與敬業精神。
(五)待人接物具有開闊之胸襟、恢宏之氣度與慈悲之情懷。
(六)能崇法、守法並身體力行。
(七)對一般常識、社會脈動之瞭解及觀察能力。
(八)對問題評估之客觀公正及其分析、表達、邏輯、寫作及總結之
能力。
(九)參與上課之學習態度、參與集會及團體活動之熱忱、分發學習
之學習態度。
(十)熱心公益、具有團隊精神。
(十一)具有道德勇氣,勇於任事。
(十二)具有承受壓力、刺激及控制情緒之能力。
(十三)具性別、族群之平等意識。
(十四)其他符合司法官品位行止要求及負有司法尊嚴共同促進義務
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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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員品德學識之考查,其靜、動態資料依據如下:
(一)靜態資料:學員履歷表、自傳、學習心得、特長、性向、請假
、曠課統計及獎懲登記等。
(二)動態資料:自我介紹、分組座談、專題討論、各種集會之發言
、學習態度及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之情形等。
(三)其他可供考查第八點所訂品德學識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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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導師及院檢學習期間之兼任導師應詳實填寫並陳報下列各表,俾供考
評之參考:
(一)平時考核紀錄表(附件一):於綜合考評前每階段學習期間,
定期每三個月填寫,交由學務組彙整。
(二)品德學識初評考查表(附件二):於綜合考評前每階段結束時
,綜合平時考核、獎懲、請假紀錄及其他資料填寫後,交由學
務組彙整。
(三)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附件三):學員如有操守、
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或其他足以影響實務學習等特殊異
常情事,應立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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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品德學識成績於入本學院時基準分數為八十分。以一百分為滿
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學員品德學識成績為不及格者,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
則相關規定,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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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事宜,由學務組主辦。但教務組、秘書室及其他
各單位,應就平日所得有關學員品德學識資料,隨時提供學務組登
記參考,如有重要事蹟,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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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扣分數之評定,得列舉事證公布之。
加、扣分數及不及格成績之評定,應個別通知受考評之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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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員之品德學識成績評定後如有獎懲事項,仍依本學院有關規定辦
理,並將獎懲結果通知分發服務機關,但不列入品德學識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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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得於其他班次學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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