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我介紹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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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加深學員相互認識,於開學時舉行自我介紹。

二、學員自我介紹以會報方式行之,由所長主持。秘書、各組組長、導師
    及專員均應列席。

三、學員自我介紹,應依學號次序先後發言,每人以三至五分鐘為限,發
    言要點如次:
    (一)報告學號、姓名、年齡及簡要學、經歷(含現職)。
    (二)扼要敘述個人生活習慣、個性、特長、志趣、家庭狀況及對司
          法工作之觀感。
    (三)最得意之事與最失意之事。
    (四)個人如有特殊事蹟或經驗,得並及之。

四、學員應將發言要旨記明發言單,由值星隊長彙齊後交訓導組轉送各組
    導師參考。

五、學員自我介紹完畢後,主持人或指導人員得個別講評或整體講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