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餐廳守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

所有條文

一、學員聞進膳鐘聲時,應即進入餐廳,按照規定席次就座。

二、各桌用膳時,應待全桌人數到齊,始行進餐。餐畢自行離席,坐椅放
    置整齊,碗筷放置固定容器,如有不用膳者,應事先告知其同桌學員
    。

三、用膳時不可高聲談笑。

四、學員餐廳之座次,得由訓導組定期分配調換,以增進學員之情感。

五、學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時,可向值星隊長或膳食委員提出,轉請
    總務組處理。

六、學員除因請假或經核准外,應一律至餐廳進食,不得其他學員取往寢
    室或他處進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