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客時間: (一)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 (二)下午六時至八時。
二、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在會客室會客。午睡時間內,不得使用播音或 差遣工友到寢室找人。
三、來賓到所會見學員,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填寫登記簿,非經允許,不 得引導至所內參觀。
四、來賓訪問,因故不得晤談時,可於留言簿上留言,由服務臺人員負責 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