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會客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會客時間:
  (一)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
  (二)下午六時至八時。

二、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在會客室會客。午睡時間內,不得使用播音或
    差遣工友到寢室找人。

三、來賓到所會見學員,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填寫登記簿,非經允許,不
    得引導至所內參觀。

四、來賓訪問,因故不得晤談時,可於留言簿上留言,由服務臺人員負責
    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