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駐衛警察勤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強化警衛勤務,確保本學院安全。

二、本勤務要點規定事項:
  (一)員警管理、勤務分配及督導:
        1.本學院駐衛警察之平時行政管理、勤務分配及考核事項,由秘
          書室辦理。
        2.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訂「駐衛警察隊員
          執行勤務守則」行之。
  (二)駐衛警察職責如次:
        1.擔任本學院內部與週邊環境之警戒安全及門禁管制,防制不法
          分子滋擾、破壞情事。
        2.竊盜及火警防制。
        3.本學院重要場所、物資器材之防護。如:院長室、電機房、總
          機、檔案室、圖書室、飲水設施、瓦斯管線等,以及其他場所
          之安全巡邏檢查。
        4.進出本學院車輛交通秩序維護及首長座車安全維護。
        5.臨時特別勤務。如:開、結訓典禮、高級長官蒞臨時等。
        6.院長、主任秘書及主任臨時交辦事項。
  (三)勤務區分-分值班、巡邏兩項:
        1.值班:採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值班台位於本學院一樓敞廳服務
          台。
        2.值班員警除遵照勤務有關規定外,尤須注意下列事項:
         (1)隨時掌握大樓前後電動鐵門、鐵捲門啟閉狀況,如發現漏未
            關閉等情事,應即時處理。
         (2)辦公時間:
            A.切實管制門禁,實施會客登記,注意出入人員。如發現可
              疑之處,應立即查處。
            B.掌握安全狀況及秩序,即時反映秘書室處理。
         (3)非辦公時間(上班前、下班後,例假日均屬之):
            A.本學院員工、學員進出登記查驗(憑員工服務證、學員證
              ),禁止本學院以外非公務人員進入。
            B.清潔工及經秘書室申請有案施工工人之登記管制。
            C.其他機關、團體借用本學院場地集會時,其人員進出之登
              記管制事項。
            D.同仁會客之登記事項。
            E.學員會客之登記事項。
         (4)夜勤:二十二時起至翌日晨七時屬之:
            A.夜勤為防制竊盜或其他不法分子利用深夜對本學院進行不
              法行為,值班員警應保持高度戒備與警覺。
            B.值班員警於值夜勤時,應經常由值班台至一樓各處巡視,
              並定時查察各辦公處所,遇有可疑徵候,應立即反映,採
              取反制行動,並依狀況需要,以電話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實施緊急支援申請,任何狀況、徵候之發生,均
              應通報秘書室及政風室。
        3.巡邏-安全檢查:
         (1)值班員警應於非上班時間定時及不定時巡邏最少六次。每次
            巡邏均應依規定在巡邏箱簽到表上簽名並註記時間,以備查
            考。
         (2)本學院大樓內、外週邊環境及重要場所、物資器材,均為巡
            邏範圍。
         (3)巡邏時對易為不法分子實施破壞之公共場所、停車場、隱蔽
            位置等,尤應注意檢查,以防破壞。
         (4)巡邏時間、路線由秘書室另行訂定。

三、緊急及特殊狀況處置:
  (一)群眾請願或發生較重大之糾紛,駐衛警察不足以掌握時,應依狀
        況以電話通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申請支援。
  (二)重要首長蒞臨或重大會議,須武裝警力維護時,依「警力支援協
        定協調申請之。

四、駐衛警察勤務之調配由秘書室每月排定勤務分配表。值班員警如遇臨
    時或機動調配勤務班次,需要更動勤務分配時,應將變更原因及情形
    註記於勤務變更紀錄表,送秘書室核准,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