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督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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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司法官學員在行政機關學習之督導,以達預定學習之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導師兼任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期間之督導事宜,負責下列督導事
  項:
  (一)協助學員解決學習中遭遇之困難,安定學員情緒。
  (二)督促學員按時出勤、認真學習、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等。
  (三)批閱學員每週學習心得週記,並適時加以輔導協助。
  (四)其他與學習行政機關及本所之聯繫事宜。
三、學員應遵守學習行政機關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服務有關之規定,並嚴
  守職務上之秘密,虛心接受指導,發揮自治精神,實踐生活規範,按時
  到勤及參加團體活動,如有無故未到勤、不參加團體活動或遲到、早退
  情形,一律按曠課或上課遲到、早退議處。
四、學員每週應撰寫學習心得週記(附件一),記述所學習事務及經驗心
  得等,按週送請行政機關首長、事業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人審閱後,
  彙送本所(訓導組)查核。
五、領隊每週切實將學員之出勤及學習狀況詳載於領隊週報表(附件二)
  ,於第二週週三前寄回本所(訓導組)備查。
六、本要點報請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