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要點係依據檔案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訂定。

二、本所檔案整理系統化,採統一規劃、集中管理之原則。

三、檔案室應具防火、防潮、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塵埃等防範災害
    之設施,除因公務需要經管理人員許可者外,應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檔案室各項設施之維護,並嚴禁煙火,且應隨時
    檢查,以防損壞。

五、檔案之分類,以本所各組室為單位定其分類標準,其分類號、案卷名
    稱及保存年限等如檔徵字第0930006059號核定之「檔案分
    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若附件未記載者,由承辦單位及檔案單位協商
    另立。

六、各組室承辦人員簽辦文稿(紙本型式者)時,應於文件左上角適當位
    置註記分類號及保存年限。辦畢之案件應於五日內歸檔並請檢查本文
    、附件之頁碼是否齊全。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早者在下,晚者在上,依序應以鉛
        筆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
  (二)歸檔案件逾二頁以上應蓋騎縫章或職章。
  (三)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
        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七、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附件數量每一種以一份為限。未以原件歸檔
    者,應由承辦單位簽註原件去向或無法以原件歸檔原因,並經權責長
    官核准後,方得辦理歸檔。

八、檔案之點收,「如圖6-及圖6-1 (續一)檔案點收作業流程」。

九、機密檔案歸檔時,承辦人員應註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十、檔案分類層級應依組織或業務性質,區分為類、綱、目、節等四級,
    歸檔案件經分類後,應建立簡要案名,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並
    冠以年號,其有前案者,不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該案。一案涉
    及數事者,由承辦人員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若有需要得另以影
    (複)本附於相關檔案內。

十一、同案卷檔案之裝訂,其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於每卷首頁放置目次
      表,並加裝封面及封底,封面上須載明年度(或期別),檔號及案
      由。

十二、檔案應按年度(或期別)及檔號順序存放檔架上,檔架應編號懸掛
      號牌註明架內檔案起訖號數,以便查詢。

十三、檔案之保存區分為永久保存及定期保存。定期保存者,其保存年限
      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
      一年。各類檔案之保存年限,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由各主管業務
      單位定之。具有參考價值之重要檔案,得視需要,攝製微縮影片或
      電子儲存保存之。

十四、巳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如圖17-1及圖17-1(續一)屆保存年
      限檔案銷毀作業流程)

十五、各種會計報告、憑證、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檔案之銷燬,應依照會
      計法有關規定辦理後,再依檔案法相關規定程序送檔案管理局備查
      後,始得銷毀。

十六、檔案管理之歸檔、檢調(如附件圖七檔案管理示意圖);應用流程
      收費部分,依規費法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徵收使用規費。

十七、本所員工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
      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檔案法有關規定。

十九、本要點報准檔案管理局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