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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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職員工、講座、學員、司法界及學術界人士,可於本室開放時間
內,持本人證件進入閱覽圖書、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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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圖書之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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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人員得借閱圖書:
(一)編制內職員工。
(二)聘期內之講座。
(三)本所學員。
(四)司法院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人員因公務須參考本所圖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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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書手續及限制:
(一)本人得於本室規定借書時間內借書,借書時應連同職員工證、學
員證一併交館員處理。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1.職員工及學員:借書總數不得超過十冊,借期一個月(三十日
)。
2.講座、義工:借書總數不得超過十五冊,借期一個月(三十日
)。
3.第二點第四款人員:借書總數不得超過五冊,借期一個月(三
十日)。
(三)參考工具書、珍本書、博碩士論文、當期及法律性期刊、學報、
講座編訂之講義、微縮資料限在本室閱覽,不得外借,如欲複印
請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本室對所借之圖書,如因公需要,得隨時通知讀者於指定時間內
歸還,讀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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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五日內(含到期日當天)辦理
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到期日。
(二)讀者可親自到本室或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
(三)以下情況不能辦理續借:
1.所要續借之圖書已逾期。
2.所要續借之圖書已有他人預約。
3.所要續借之圖書已續借一次。
4.已被停止借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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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還書手續:
(一)讀者將到期之圖書於上班時間交還館員處理,本室另設有還書箱
,供讀者於非上班時間還書。
(二)圖書逾期未歸還者,不得辦理借書、續借、預約等手續,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1.逾期一星期以下者,停其借書權利一星期。
2.逾期一星期以上二星期以下者,停其借書權利二星期。
3.逾期二星期以上一個月以下者,停其借書權利一個月。
4.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停止其借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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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約手續:
(一)讀者欲預約圖書,可利用本室線上公用目錄辦理預約申請,預約
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
(二)預約書到館後,由本室通知預約者或公告,逾三天未辦理借書者
,以棄權論。
(三)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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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失圖書者,應賠償原書。
無法賠償原書者,則依下列原則賠償同性質之圖書:
(一)館藏未收藏者。
(二)具合法版權。
(三)版次、價格、頁數不能低於原書。
(四)精裝本不能賠平裝本。
遺失絕版書者,其賠償方式另以協議定之。
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 、CD-ROM 公播版每件以二千五百元計價
,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DVD 公播版每件以三千五百元計價,家
用版每件以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 每件以五百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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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視聽資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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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視聽資料經由學員選定公播版放映者,可於放映前一日由學藝委員辦
理借用手續,方能於本所公開場合播放。
個人外借服務之對象為法官班學員、檢察事務官學員、薦升簡之檢察
官班學員、法制班等受訓期間達一個月之學員(以在所受訓期間為限
)、所內全體同仁、以上各班別之「實務講座」,每次借用電影片以
一部為單位,其餘以一件(一條碼)為單位,每單位計入限借書籍冊
數內,借期三日,不得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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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人持有之視聽資料與器材不得攜入本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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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任意移動各項視聽設備、器材以及拷貝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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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讀者應愛惜使用各項視聽設備、器材,若因使用不當致視聽設備或
器材受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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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讀者應保持視聽資料之清潔,勿以手碰觸光碟或磁性媒體表面,並
謹防刮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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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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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讀者進入本室應將背包置於置物櫃,不得攜帶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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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讀者應注意衣履整齊,不得赤膊、衣著暴露、穿著拖鞋、在沙發上
躺臥等,違反者,得請其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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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讀者不得攜入食物飲料,並不得吸煙、高聲談笑;行動電話、呼叫
器或其他通訊器材,應予關機,以維護室內環境之清潔與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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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室電腦僅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利用其連接 BBS
站及讀寫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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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室圖書及視聽資料未經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擅自攜出,違者視為
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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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讀者應愛惜本室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染、折角、割剪
或其他有毀損圖書之行為。違反者,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有圈點、污染、折角之情節輕微者,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
(二)凡有批註、圈點、污染之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借書權利一個月
。
(三)凡有割剪或毀損圖書,致有殘缺之情事者,除令負賠償外,並
得停止其借書權利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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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違反本章規定不聽勸阻者,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情節重大者,除學員部分送請訓導組依所規處理外,職員工部分送
請人事室;所外人士通知其服務單位或學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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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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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上網若需下載資料,應自備磁片,磁片應先交館員掃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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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使用本室電腦查詢資料,得予列印。
影印圖書或其他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辦理。
前二項列印及影印得酌收工本費,其標準由本室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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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室未開放時段,可由司法官義工學員充當服務員開放之。開放
項目如下:
(一)閱覽服務。
(二)影印服務。
(三)視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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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職員工離職、講座聘期屆滿及學員離所時,應將所借圖書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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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要點報請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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