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生活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學員作息
一、為維持團體秩序,增進學習效能,學員在所受訓期間,應依下列作息
    時間表作息:

    ┌──┬──┬──┬──┬──┬──┬──
    │    │    8:00  9:00  10:00 11:10 │
    │    │    │    │    │    │    │
    6:45  7:20  8:50  9:50  11:00 12:00 12:10
    晨    早    第    第    第    第    午
                一    二    三    四
    鐘    餐    節    節    節    節    餐
    ─┬──┬──┬──┬──┬──┬──┐
      14:10 15:10 16:10 17:10 │    │    │
      │    │    │    │    │    │    │
      15:00 16:00 17:00 18:00 18:10 22:00 23:00

      第    第    第    第    晚    返    就
      五    六    七    八
      節    節    節    節    餐    所    寢


二、學員每週一、二、四在所住宿,三、五自由外宿。

三、中午午餐後至下午二時為午休及自由活動時間,可自由外出。
    晚間晚餐後至十時除團體活動及導師課業指導外為自由活動時間,可
    自由外出。
    週三、週五自由外宿日,欲返所者需於晚間十時半前返抵本所。

四、電話及訪客廣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十二時三十分;晚間六時至八時
    。

五、出入須讀卡時間:
  (一)出入均應讀卡:
        1.週一至週五:上午五時三十分(冬季六時)至八時(外宿日之
          翌日除外);晚間十時至十一時。
        2.例假日:全天
  (二)出入所應讀卡:每日晚間逾十一時至翌日凌晨五時三十分(冬季
        六時)間始返所者。

六、出入須登記時間:
  (一)出入均應登記: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
        。
  (二)出所應登記:週一至週五晚間十一時至翌日凌晨五時三十分(冬
        季六時)

七、於須讀卡或登記時進出本所而未讀卡或登記者,視為未請假或不假外
    宿。

八、出入本所須佩帶學員證。

九、本所平日晚間十時、週三、週五及週六晚間十時半、週日晚間十一時
    關閉大門。

十、每日第一節至第八節課,上課之前二分鐘,均有預備鐘聲,提醒同學
    提早入座。

十一、請假應依本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二章   進出安全系統
十二、學員進出本所除應登記者外,均應依規定讀卡。但經核准提前離所
      者,不在此限。

十三、因教學需要須至所外上課,必要時亦應讀卡進出。

十四、讀卡時請勿重複讀卡,以免造成進出資料異常。

十五、讀卡時若有任何異常狀況,請通知訓導組。

十六、磁卡應配合本所學員證隨身攜帶。

十七、讀卡時每一學員均應親自為之。

第三章   自我介紹實施方式
十八、為加深學員相互認識,增進彼此瞭解,於入所後舉行自我介紹。

十九、學員自我介紹由所長主持。秘書、各組組長、導師及專員均應列席
      。

二十、學員自我介紹,應依學號次序先後發言,發言要點如下:
    (一)報告學號、姓名、年齡及簡要學、經歷。
    (二)扼要敘述個人生活習慣、個性、特長、志趣、家庭狀況及對司
          法工作之觀感。
    (三)最得意之事與最失意之事。
    (四)個人如有特殊事蹟或經驗,得並及之。

二十一、學員自我介紹完畢後,主持人或指導人員得個別講評或整體講評
        。

第四章   學員袍之使用
二十二、為確立學員學習司法官之身分,特設計學員袍服式,如附圖。

二十三、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
        廢止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
        。

二十四、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一)開訓典禮。
      (二)結訓典禮。
      (三)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

二十五、學員穿著學員袍時,應於其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
        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配以領套。

二十六、學員受訓期間應妥慎保管學員袍。

第五章   教室
二十七、學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及研習,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十八、上課及研習時間,學員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二十九、上課鐘響後,學員應即儘速就座,於十分鐘後,如講座尚未蒞臨
        教室,值星隊長應即報告教務組。

三十、學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

三十一、教室內嚴禁煙酒、進用食物、開啟手機、呼叫器、玩電腦遊戲及
        其他影響教學之行為。

三十二、每日應輪派學員二人,擔任教室值日,處理下列事務:
      (一)維持教室秩序整潔。
      (二)上、下課時,開、閉擴音設備。
      (三)於各課講座上、下課時,領導同學鼓掌以示迎送。
      (四)每日上課完畢後整理教室,並關閉燈光及門窗。

三十三、每日應輪派學員二人負責講座迎送接待事宜。

三十四、學員教室座次,得由訓導組定期分配調換。

三十五、晚間在教室自修時,應節約能源,並應於規定就寢時間離開教室
        關閉燈光及門窗。但經所長核可延長使用時間者,不在此限。

三十六、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值星隊長報請總務組處理,其可
        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

第六章   餐廳
三十七、用膳時間應即進入餐廳,依桌次表入座。餐畢將碗筷放置固定容
        器後自行離席。

三十八、學員餐廳之座次,得由訓導組定期分配調換。

三十九、學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者,得向值星隊長或膳食委員提出,
        轉請總務組處理。

四十、學員於所內用膳者,除經核准外,一律至餐廳進食,不得託由其他
      學員取往寢室或他處進餐。

第七章   交誼廳
四十一、交誼廳開放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三十分。

四十二、使用影音或運動器材應向訓導組辦理借用登記。

四十三、使用交誼廳設備,應適當控制設備音量,最後離開者,應關閉電
        源。

四十四、交誼廳器材、設備、書報及桌椅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

第八章   寢室
四十五、學員除依規定得外宿或請外宿假者外,一律在本所就寢。

四十六、學員應依分配之寢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互換或搬入其他寢室。

四十七、學員之寢室床位,得由訓導組定期分配調換。

四十八、男女學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四十九、學員在寢室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隨時保持整潔。
      (二)不得任意黏貼張掛物品。
      (三)不得會客或留宿外人。
      (四)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裝置電器用品,並不得燃火點燭。
      (五)嚴禁煙酒。

五十、學員於每晨聞起床鐘聲起床後,應整理床舖及寢室。

五十一、離開寢室時應關閉所有電源。

五十二、離開寢室區域應衣履整齊。

五十三、每晚十一時,應一律就寢熄燈,保持肅靜,不得再行盥洗或有其
        他影響他人睡眠之行為。晨鐘前及午休時間亦同。
        前項就寢時間,所長得視情況酌予調整。

五十四、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該寢室學員應報請總務組檢修。
        寢室區域內設施之損壞或故障,如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
        其賠償。

五十五、各樓應推舉樓長一人,處理下列事務:
      (一)日間離開寢室時,關閉走廊、浴室、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
            燈。
      (二)協助維持晾衣間、電視室、討論室等之整潔。
      (三)協助收拾盥洗室、浴室之清潔工具,放於一定位置。
      (四)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報請總務組檢修。
      (五)協助維持各該樓層之秩序。
      (六)其他交辦事項。
        樓長任期二個月,不得連任。

第九章   會客
五十六、會客時間:
      (一)平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間六時至八時。
      (二)放假日上午八時至晚間九時。

五十七、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在會客室會客。午睡時間內,不得使用播
        音或差遣工友到寢室找人。

五十八、來賓到所會見學員,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填寫登記簿,非經允許
        ,不得引導至所內參觀。

五十九、來賓訪問,因故不得晤談時,可於留言簿上留言,由服務台人員
        負責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