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照法務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八十九矯字第 000161 號函暨八
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八十九矯字第 001299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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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戒護外醫,應以收容人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原則,如收容人無
力繳納,應即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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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收容人罹患重病且家庭清寒無力繳納(住院、手術)醫療費用,經
本所依下列審核程序確實審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及十
一月函報法務部申請重病補助:
(一)收容人因重病住院後,應立即通知家屬(戒護科辦理)(行文【
請酌參附件一】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皆可,以電子通訊方弛益知
家屬,應作成書面紀錄,如以電話通知應作電話紀錄,【請酌參
附件二】等。)並將結果(如不予理會、查無此人郵件遭退回者
應附卷一併陳報)作成書面資料。
(二)由戒護科督促收容人發信親友支付醫療費用等文件,並將辦理情
形作成紀錄【請酌參附件三。】
(三)收容人除保留供其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基本開銷外,如有餘額
應予扣繳以支付醫療費用,並檢具相關文件作成紀錄。
(四)由調查分類科調查其家庭經濟狀況,並將調查結果與本次戒送外
醫情形作成簡表。【請酌參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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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應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療費,經三次以上(每次間隔十
日至十五日)通知確認無下文或確認收容人家屬貧困並經村里長證明
為低收入戶,本所應先支付其住院治療期間膳食費用後,始得檢具下
列證明文件報部:(總務科彙整)
(一)催繳公文【電子通訊紀錄、電話紀錄】(戒護科辦理)。
(二)收容人發信紀錄(戒護科辦理)。
(三)保管金扣繳紀錄(總務科辦理)。
(四)收容人申請重病補助報告單等影本(戒護科辦理)。
(五)清寒證明(戒護科辦理)。
(六)就醫診療費用收據憑證黏存單等正本,連同收容人因病申請重病
補助及家庭經濟情形名冊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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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洗腎收容人第一次申請重病補助應經上述審核程序規定辦理,第二次
以後得檢附前次報部申請重病補助相關文件之影本辦理,並得每月申
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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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經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支付醫療費用後,家屬有意思表示支付
該收容人之醫療費用,但未依其當時所承諾支付之期限按時支付,本
所則應繼續催繳,不得於不確定之狀態下(如家屬籌措醫療經費中)
即貿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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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未經確實實質審核即貿然報部申請補助,並由法務部辦理結報手
續將該筆款項撥付後,如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支付該筆醫療費用
而因故欲取回該筆醫療費用原始收據時,本所應查明相關人員疏失責
任一併報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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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依相關規定經確定審核定案後,確有必要報部申請重病補助,應
將相關文件備齊陳報,惟最後一次報部時間至遲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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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收容人之父母、子女皆在執行機關執行或單身一人(無父母、子女
),致無法取得清寒證明者,本所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電話紀錄、
收容人之報告、戶口名簿影本、在監證明書等)報部申請重病補助。
若有外國籍收容人戒送就醫後,如無力繳納(住院、手術)治療費用
,本所亦得檢具診斷證明書、保管卡影本報部申請重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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