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發揮矯正功能,強化戒護效果,對於特殊收容人妥慎管理,輔以健
全合理之管教方式,落實收容人分類管理制度,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
二、法令依據:
監獄行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暨法務部 85 年 3 月 6 日核定「
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劃第一項第六點」。87 年 5 月 14 日
法 87 矯司字第 01183 號函示:「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等。
|
三、特殊收容人對象:
(一)重大幫派分子對戒護管理或對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二)性行暴戾,有毆辱、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收容人,有具體事實
且情節重大者。
(三)誣控、濫告管教人員者。
(四)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五)有重大違規或在本所執行期間三次以上違規紀錄者。
(六)在團體中散佈不實言論、挑撥是非、製造分歧,足以影響戒護安
全者。
(七)精神異常有突發攻擊他人具體事實者。
(八)脫逃未遂或經法院判處死刑者。
(九)社會知名人士,足以影響其他收容人者。
|
四、特殊收容人之認定,由管教小組簽報,經所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之。
|
五、考核時間與方式:
(一)時間:3 個月至 6 個月,視其情狀表現得縮短或延長之。
(二)方式:
1.經認定為特殊收容人者,得視其情狀報請施用戒具、暫時實施
固定保護或收容於鎮靜室,解除時亦同。
2.經認定為特殊收容人者,依情節給於 270 點至 540 點之責
任點數。
3.考核期間每日依善行、內務、守紀等三項,核給成績點數,每
項最高給 1 點計算。
4.一星期內均無違反考核規定者,得增給成績總點數 1 至 7點
,有特殊優良表現者(需列舉具體事實),應由管教小組報請
戒護科長准許後,核定增給其成績點數,作為其抵銷責任點數
之依據。
5.考核期間行狀表現,經日、夜勤考核聯繫簿登錄缺點者,陳戒
護科長核定後,每次增加責任點數 15 點。
6.考核期間違規者,每次增加其責任分數總點數五分之一,停止
戶外活動期間不予計算其點數。
7.因病轉住病舍者,於病舍療養期間,視同於考核舍房執行,但
每日成績點數(三項合計)最高以一點計算。
|
六、生活管理與教誨輔導:
(一)對特殊收容人之管理,應實施列管,其各種動態(如接見、運動
)、靜態(如書信、新聞簡報資料)言行資料,均應詳細調查考
核紀錄,並建卡列冊專案管理。
(二)特殊收容人監禁於高度管理舍房,以獨居監禁為原則,非因公務
嚴禁任何人與之接觸,每週安全檢查一次以上,由戒護科長以上
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督導實施舍房安全檢查,確實防止其有任
何違禁品或危險物品流入。
(三)高度管理舍房,禁用雜役,管理人員進出一律接受檢查,確實防
杜違禁物品流入,並防止管理人員與收容人掛勾。
(四)對於列管之特殊收容人應建立個案輔導資料,指派輔導員(含榮
譽教誨師)、宗教師等輔導人員,加強個別輔導,導正偏差觀念
,消除暴戾之氣,使其改悔向上,保持善行。
|
七、特殊收容人之處遇:
(一)監禁處遇:
1.監禁方式:獨居監禁。
2.考核期間:3 至 6 個月,但視其表現得縮短或延長。
(二)教化處遇:
1.生活指導及諮商輔導:個別實施每週乙次(由輔導員及教區科
員分別實施之)。
2.閱讀書報:以宗教、勵志類為限。
(三)作業處遇:
1.作業參與:不參加作業,但考核 3 個月以上,表現良好者,
經戒護科長核准後,在房內作業(以簡易輕便作業為主,不得
有使用作業工具)。
2.轉業:不許轉業。
(四)戒護處遇:
除刮鬍刀(由主管保管)外,其他電器用品(含語言學習機、翻
譯機等)一律禁止持有。
(五)接見與通訊處遇:
1.對象限制:最近親屬與家屬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影印其書信
存查)。
2.接見方式:得准於接見室窗口單獨提帶接見。
3.監聽檢閱:嚴格實施全程錄音存查。
(六)其他處遇:
1.購物: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2.吸煙:禁止吸煙。
3.運動:採分批隔離運動或單獨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