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戒護外醫要件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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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罹患之疾病所內醫師不能為之適當醫治者。

二、病況危急、所內醫療設施不能為之適當醫治者。

三、需二十四小時在醫師監控下藥物治療者,如心臟病......等。

四、外科疾病未能即時手術治療,足以危及生命,影響「預後功能」致殘
    障者。

五、罹患急性疾病未能即時治療恐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六、病因不明有嚴重血色素下降之情形,需予以檢查及輸血治療者。

七、內分泌疾病控制不良、恐有「生命危象」需不定時做特殊檢查者。

八、不明病因之急遽腹痛,需特殊檢查者。

九、眼、耳、鼻喉科疾病急性發作或外傷恐有殘缺之虞者。

十、頭痛併有嘔吐厲害意識混亂者。

十一、心臟血管疾病急性發作者。

十二、外傷性骨折需行手術及復位治療者。

十三、外傷致深部組織受創需手術治療者。

十四、臨床症狀嚴重,病因不明、影響囚情、需藉助精密儀器檢查協助診
      斷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