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申請進住病舍要件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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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患疾病需療養者:
   (1)不明病因持續發燒達三十九℃以上,需予以觀察並補充體液者。
   (2)嚴重嘔吐、腹瀉、脫水或出血(上消化道出血)需予以觀察及補充
      體液者。
   (3)急症有醫師處方,需短期藥物持續注射者,如蜂窩組織炎等。
   (4)所患之疾病醫師認為需進住病舍予以觀查或療養者,如藥物中
      毒,食物中毒、連續多次休克、疾病症狀不典型等......者。
   (5)戒護外醫出院回所後其病情醫師認為尚需進住病舍繼續療養,如肺
      心症、有自殺企圖者,或經大手術後尚需醫療照顧者。

二、有嚴重外傷、或需急救者:
   (1)嚴重損傷者:如外傷、燒傷、燙傷。(範圍足以影響其工作,並需
      醫療照顧者)。
   (2)心臟病不定期發作者。
   (3)急性高血壓其舒張壓在一二0毫米汞柱以上經藥物治療仍無法控制
      者。
   (4)腦中風近期曾有病發需予觀察者及醫療照護者。

三、進住病舍治療之必要者:
   (1)殘障無法自理生活者。
   (2)所患之疾病在藥物治療期間需觀察者。
   (3)拒絕飲食、需強制補充營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