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患疾病需療養者:
(1)不明病因持續發燒達三十九℃以上,需予以觀察並補充體液者。
(2)嚴重嘔吐、腹瀉、脫水或出血(上消化道出血)需予以觀察及補充
體液者。
(3)急症有醫師處方,需短期藥物持續注射者,如蜂窩組織炎等。
(4)所患之疾病醫師認為需進住病舍予以觀查或療養者,如藥物中
毒,食物中毒、連續多次休克、疾病症狀不典型等......者。
(5)戒護外醫出院回所後其病情醫師認為尚需進住病舍繼續療養,如肺
心症、有自殺企圖者,或經大手術後尚需醫療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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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嚴重外傷、或需急救者:
(1)嚴重損傷者:如外傷、燒傷、燙傷。(範圍足以影響其工作,並需
醫療照顧者)。
(2)心臟病不定期發作者。
(3)急性高血壓其舒張壓在一二0毫米汞柱以上經藥物治療仍無法控制
者。
(4)腦中風近期曾有病發需予觀察者及醫療照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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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住病舍治療之必要者:
(1)殘障無法自理生活者。
(2)所患之疾病在藥物治療期間需觀察者。
(3)拒絕飲食、需強制補充營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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