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7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條及
第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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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對象及人數: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錄取
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律師經核准轉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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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期間及報到:
(一)自 100年 9月 5日起至 102年 9月 4日止,為期 2年。由訓練機
關依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
類科錄取人員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練情形通知調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調訓通知日起15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
否接受本期訓練,並於 100年 9月 5日完成辦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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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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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步驟(分 4階段實施):
(一)第 1階段共 9週:
1.自 100年 9月 5日起至 100年10月 9日止,共 5週,學員在本
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含行政訴訟課程及輔助行政機關見習
課程)。
2.自 100年10月10日起至 100年11月 6日止,共 4週,學員赴行
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第 2階段共35(34)週:自 100年11月 7日起至 101年 7月 8日
止(扣除新年年假實際授課為34週),學員在本學院接受各類檢
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究、擬判及演習
。
(三)第 3階段共52週:自 101年 7月 9日起至 102年 7月 7日止,學
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四)第 4階段共 8週:自 102年 7月 8日起至 102年 9月 4日止,學
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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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成課程:
司法官養成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法律實務課程、法律理論課程、輔助
課程及一般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基礎課程:包含有司法倫理、學習司法官之認知、通識教育、司
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及弱勢關懷、外國法學、外國法律
資訊蒐尋及法學研究專題、行政訴訟及輔助行政機關見習等課程
,藉由基本課程之實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並
為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作期前準備。
(二)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 4部門實務課
程悉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
以第 1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行政
訴訟簡易或小額案(事)件之第 1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各項
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報告之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
(如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
保之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
材,依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
何偵辦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
能,務使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
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書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察實習
法庭之演練。(因應行政訴訟法於99年 1月13日修正公布,排定
行政訴訟實務及書類習作課程,但無擬判及實習法庭之課程安排
,也不列入評分之科目。)
(三)法律理論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通過嚴格
之司法官特考,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民事、刑
事、行政訴訟及檢察理論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
講授或與學員討論,其範圍涵蓋憲法專題、民事法專題、刑事法
專題、行政法專題、訴訟法專題、財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
題、公共工程專題、網路與資訊專題、醫療專題、社會與國際相
關專題等課程,俾增強學員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
能力;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由法學界與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
論與實務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鼓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
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判斷能力。
(四)輔助課程: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
程,藉以輔助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
達、卷證分析與應用、公益服務與促進司法官使命感、多元文化
認識與國際交流、司法鑑識與鑑定、外國語文與應用電腦等專業
技能,其範圍涵蓋法學方法論、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律的人文思
維、法律哲學、法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兒童心理學概述、公務
員政策溝通與宣導能力、執行力及應變力、積極傾聽與溝通技巧
、司法語言之應用、土地登記實務、前科表判讀、 CEDAW(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介與實踐、性別主流化及其落實、
性別與空間、從法社會學觀點探討司法處分的妥當性、審判獨立
之現代意涵、環境及生態保護、原住民關懷、國際法學學術研討
會、刑事鑑識、毒品辨識與製造過程簡介、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
、測謊之程序與鑑定、文書之蒐集與鑑定、指紋之採證與鑑定、
司法精神醫學及精神鑑定、性侵害案件的採證與 DNA鑑定、商標
侵害之鑑定、專利侵害之鑑定、著作權侵害之鑑定等課程,以加
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五)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其範圍涵蓋從事司
法工作之基本認知、司法官守則、司法官的利益衝突與迴避、司
法官的保密義務、學習司法官角色、法官檢察官及檢警調之互動
、從憲法看司法官角色、職權、行止、公務員赴大陸應注意之事
項、偵查法官概念、法官、檢察官與調查、警察、憲兵等機關人
員之調度、互動與應對、廉政規範與財產申報、司法與媒體互動
座談、通識教育、學員自治、人文及弱勢關懷、音樂賞析、院長
座談、學習座談、體育康樂活動、歡迎會、懇親會、性向測驗以
及導師時間(含司法倫理、經驗傳承、與來賓座談、分組討論、
學員專題報告)及藝文活動等,並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
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述時數,供彈性運用,或針對
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題演講,以補課程之不足;安
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
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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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施方法:
(一)第 1階段:
1.於開始前 2個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
理學員入本學院前健康檢查,開始後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
、歡迎會、懇親會、辯論比賽、體育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
導師負責安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
流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
俾能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
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稅務、
金融管理、工程建設、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
業務、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行
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
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 2個行政機關
或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
(二)第 2階段:
1.為配合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事、刑事、
檢察 3部門各若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 1位為召集人。開始
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
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 3至 4人輔
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
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
於「研習時間」實施,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
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
閱再由講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2.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
論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3.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
等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三)第 3階段:選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
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 1人兼任本學院導師
,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
、所、校見習。
(四)第 4階段:學員返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並安排裁判書類講評、
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
,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業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其
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教育
,加強其處理實務之能力,並作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
第 3階段院、檢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
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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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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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或於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
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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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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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 5職等本俸 5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 5職等本
俸 5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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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作息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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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工作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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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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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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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
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品德學識
成績考查要點」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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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受訓人員訓練期
滿 7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網址:www.csptc.gov.tw)請證
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
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每張證書費新
台幣伍佰元,本學院於收到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
,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
書規費繳款單,直接至 ATM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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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 1類、第 2階段擬判測驗有 3分
之 1以上科目、第 1階段及第 2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 2分
之 1以上科目或第 4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 2分之 1以上科目不
及格者。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依學員獎懲要點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者。
(五)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之時
數者。
(六)重訓後仍有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條第 1項、第 2項應予重訓之
情形者。
(七)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
院函報保訓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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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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