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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0年12月3日公訓
    字第 1102160361號函及法務部110年12月7日法人決字第11000211790
    號函辦理。

貳、宗旨
    為充實各機關初任法制與訴願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厚植人權保障及依
    法行政之意涵,提高服務精神,加強行政程序與技術,配合國家政策
    方針,以達成法治建設之目標。

參、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訓練對象: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法制類
        科錄取人員、行政院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機關從事法制及訴願
        工作人員及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員。
    二、訓練人數:預定61人(含國防部5人)。

肆、訓練期間
    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同年6月2日止,為期4週。

伍、辦理機關
    由保訓會協調法務部委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
    辦理。

陸、訓練方式及施教方法
    一、專業課程包括憲法及行政法基礎法制研究、行政法專業法制研究
        、行政救濟及法制作業實務研究與習作、訴願審議實務與習作及
        法制專題演講等科目(課程總表如附件1)。
    二、綜合座談: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持,邀請保訓會、行政院法規會
        共同派員參加結訓座談,俾瞭解學員需求及課程內容檢討。
    三、本訓練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學員依需求申請住宿。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2),並於結訓後1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意見。

柒、訓練經費
    司法官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捌、調訓程序
    一、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
        之集中實務受訓名冊由保訓會提供;其餘人員依機關轄屬,分由
        行政院法規會、保訓會及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提供。
    二、受訓人員收到司法官學院調訓通知後,除婚、喪、分娩、重病或
        其他重大事由,經司法官學院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
        日期依報到須知之規定如期報到。

玖、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
        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
        總成績。
    二、學科總平均以 100分為滿分,60分及格。學科測驗如有缺考者,
        不另補考,該科以0分計算。
    三、學員品德學識成績基準分數為 80分,以100分為滿分,60分及格
        。
    四、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
        品德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訓練總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並排
        決定之。
    五、訓練總成績達60分以上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未達60分
        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六、受訓成績於訓練結業後,由司法官學院函送學員實務訓練或服務
        機關,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及保訓
        會,其中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成績,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
        據。

拾、退訓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者。
    二、受訓期間未參加考試或請假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一者,立即退訓
        。
    三、依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達一大過者,廢止受訓資格。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拾壹、附則
      一、學員研習期間,準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之相關規定。
      二、學員研習期間出入司法官學院,應遵守司法官學院相關住宿及
          出入安全管理規定。
      三、本計畫報請法務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