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各鹽場掌理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運銷暨有關鹽工福利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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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依據所轄鹽灘面積之大小分為一、二、三等。由臺灣製鹽總廠報
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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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設左列各課:
一、產製課。
二、工務課。
三、業務課。
四、總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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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洗滌鹽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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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晒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集運、儲存、技術研究事項。
二、關於製鹽工具,集運器材之審查核發事項。
三、關於存鹽倉垞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鹽工管理及職工福利事項。
五、關於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產產研究發展暨各項試驗工作之執行事項。
七、有關產製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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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鹽場產製,運儲之木土、機電、水利、鐵道等設備之維護,與
更新擴建事項。
二、關於場鹽加工鹽、鹽灘副產品之品質化驗檢定,研究事項。
三、有關工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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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鹽場、加工鹽及鹽灘副產品之放運事項。
二、關於鹽場鐵道管理、運輸器材及船舶之保管使用事項。
三、關於違反鹽政條例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運銷單照之核發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運銷成本之計算事項。
六、關於鹽斤之儲存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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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物及房地產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現金出納保管等事項。
五、關於物料採購與存儲事項。
六、關於不屬其他各課、室、工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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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滌鹽工場掌理加工鹽之製造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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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場置場長,綜理全場業務,得置副場長,輔助場長處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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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置課長、主任、課員、副工程師、幫工程師、檢驗員、工程員、
助理員、各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該管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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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或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會
計、統計事項。
前項所屬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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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佐理員,或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前項所屬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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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得經報准於鹽區適中地點分設場務所,置主任、場務員,辦理產
製、集運、倉儲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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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員額編製,依附表之規定。
各鹽場各職位之職等,依照分類職位歸級規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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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九冊 11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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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鹽場辦事細則由臺灣製鹽總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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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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