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水表修理場(以下簡稱各場)掌理下列事
項:
一、集中檢修失效之各式大型水表,並加試驗。
二、修理與試驗所在地區管理處之各式小型水表。
三、機械設備及各種儀器之修理。
|
各場置場長一人,兼任,承本公司總經理之命,綜理場務。
|
各場置工程師、工程員。
|
各場人事、會計業務,分由本公司派員兼辦。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各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場擬訂,報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定
之。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水表場暫行編制表
┌───┬─────┬───┬─────────┐
│職 稱│職 稱│員 額│備 註│
├───┼─────┼───┼─────────┤
│場 長│ │(一)│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第十一職等│ 一 │兼任場長 │
├───┼─────┼───┼─────────┤
│ │第七職等或│ │ │
│工程員│第八職等至│ 一 │ │
│ │第九職等 │ │ │
├───┼─────┼───┼─────────┤
│合 計│ │ 二 │ │
│ │ │(一)│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均係依照「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訂列。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水表場暫行編制表
┌───┬─────┬───┬─────────┐
│職 稱│職 稱│員 額│備 註│
├───┼─────┼───┼─────────┤
│場 長│ │(一)│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第十一職等│ 一 │兼任場長 │
├───┼─────┼───┼─────────┤
│ │第七職等或│ │ │
│工程員│第八職等至│ 一 │ │
│ │第九職等 │ │ │
├───┼─────┼───┼─────────┤
│合 計│ │ 二 │ │
│ │ │(一)│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均係依照「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訂列。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