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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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資訊通信及相關產業升級,提高政府
    機關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及網路普及應用,以提升國家整體之國際競
    爭力,特設立跨部會之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英文名稱為「National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
    itiative Committee」(簡稱NICI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為策訂及推動數位匯流、電子化政府、智慧城市、智慧生
    活及網路建設等國家資訊通信(以下簡稱資通訊)發展工作,包括政
    策之研究、規劃、諮詢審議與有關機關之協調及督導事宜。

三、本小組置總召集人及協同總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
    或相關部會首長兼任;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由本院院長就本院
    所屬有關部會副首長、直轄市政府副首長、相關機關代表、本院科技
    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院長、財團法人資訊
    工業策進會執行長及本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派(聘)兼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三人至五人,由總召集人遴聘有
    關機關人員兼任,承總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五、本小組為執行任務,設策略規劃組(由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召集)、
    數位匯流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電子化政府組(由國家
    發展委員會召集)、智慧城市組(由經濟部召集)、網路建設組(由
    交通部召集),及數位機會組(由教育部召集),負責跨部會協調及
    分工等事宜。各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召集機關之委員擔任。

六、前點各組任務如下:
  (一)策略規劃組:掌握國內外資通訊發展現況及趨勢,研擬相關發展
        策略及措施,協調推動資通訊相關政策、人才培育、法制環境、
        國際合作,並辦理各組業務協調、跨部會整合等相關事項之幕僚
        作業。
  (二)數位匯流組:營造跨業競爭公平環境,發展匯流加值服務,加速
        通訊傳播產業結構之調整及升級。
  (三)電子化政府組:強化政府資訊平台,提升公共服務水準,整合及
        協調政府資訊資源,並運用資通訊技術創新政府服務,鼓勵公民
        參與,增進社會互信,進而達到服務升級、社會關懷及公民參與
        三大目標。
  (四)智慧城市組:發展優質網路社會關鍵技術及標準,推動智慧城市
        各項建設,強化國內廠商競爭力,帶動科技智慧化服務,建立臺
        灣新優勢產業。
  (五)網路建設組:規劃及推動高速與無線寬頻網路、電子標籤及物件
        連網,以創造新世代網路環境。
  (六)數位機會組:運用政府及民間資源,不分地區、性別、族群及產
        業,提供平等之數位機會;持續推動縮減數位落差工作,造福弱
        勢族群,強化國際關懷形象。

七、策略規劃組應研修資通訊發展政策,報經本院核定後實施;其餘各組
    應依所定時程,協調相關部會研擬工作計畫,由策略規劃組彙整提報
    本小組核定後,由各執行單位據以推動實施。資通訊發展政策及工作
    計畫,原則上每年應檢討修正。

八、本小組為配合資通訊發展政策推動需要及籌備召開各項會議,得設推
    動辦公室,並得依其執行任務,置辦公室主任一人,專業人員及顧問
    若干人,就有關機關(構)人員調兼或聘僱之,所需費用循預算程序
    辦理。

九、為統籌協調、推動政府資通訊建設與應用,本院及中央二級機關置資
    訊長,其設置方式及運作機制如下:
  (一)本院置資訊長一人,由本小組總召集人兼任,負責督導促進資訊
        通信及相關產業升級,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及網路
        普及應用等事宜。
  (二)各中央二級機關置資訊長一人,由機關首長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
        書兼任,負責協調業務及資訊資源,統籌推動業務流程改造、法
        規鬆綁,應用資訊科技提升行政效能及創新便民服務等事項。
  (三)各中央二級機關資訊長幕僚作業由所屬資訊單位辦理,協助推動
        各機關及所屬資訊安全管理、電子化政府策略規劃、業務流程改
        造、資訊計畫審定及資源分配等事項。

十、為徵詢民間對資通訊發展推動之需求、政府法令或措施提供意見,以
    利共同推動資通訊發展政策,得設民間諮詢委員會。

十一、民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五人至五十一人,由總召集人依資通訊
      發展政策推動需要,聘請公正有名望之產業界領導人士及學者、專
      家擔任,並由委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委員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十二、為配合資通訊發展之推動,本小組得視任務需要,經本小組會議決
      議,設相關小組或辦公室。

十三、本小組總召集人、協同總召集人、委員、各組召集人、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書及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小組、各分組及民間諮詢委員會,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